1、1东教 201144 号关 于 印 发 东 西 湖 区 教 育 局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学校 财 务 管 理 的 相 关 规 定 的 通 知局属各单位、各学校及幼儿园:现将东 西 湖 区 教 育 局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学 校 财 务 管 理 的 相 关 规定 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主题词:教育 财务管理 规定 通知发:局属各单位、各学校及幼儿园东西湖区教育局办公室 2011 年 8 月 15 日印发共印 65 份2区 教 育 局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学 校 财 务 管 理 的 相 关 规 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财务收支行为,进一步加强
2、对学生食堂等公益性事业的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中小学校财务制度以及其他有关财经法规与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教育系统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要求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社会效益和经济利益,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使学校财务管理与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相协调。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预算;规范资金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学校经济秩
3、序,维护单位声誉;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第四条 学校财务实行报账制,全面实行会计电算化管理。根据财政四项改革和上级有关文件要求,全面实行“校财局管” 、“集中管理、分户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 在单位资金所有权、使用权,财务自主权,债权债务权属,会计主体法律3责任不变的前提下,各学校统一在教育局核算中心报账,资金管理严格执行财政规定,资金缴拨执行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第五条 学校财会人员管理职责:从事财会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财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遵守会计人员职业道德,不得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帐,隐匿或者故意销
4、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不得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本单位的财务信息;不得向单位领导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供虚假的财务信息,严禁将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区教育局定期组织财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并定期对各单位的财务工作进行审计、检查、总结、评比,建立奖惩制度,健全激励机制。各单位财务负责人在财务管理上要依法依规处理经济活动,坚持开源节流、勤俭办事业的思想,统筹、民主、科学理财,保证单位资金的正常运转,努力推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单位报账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权限、技术职称、任免奖罚等应严格按照会计法规定执行。第六条 学校财务管理应坚持民主理财原则,单位的细化预算、决算、重大项目、大
5、宗物资采购和基建及配套设施等按照校务公开的要求,必须经本单位教(职)代会审议通过并在校内公示,所有财务开支必须经法定代表人一支笔签批后方可执行。4第二章 经费收入的管理第七条 收入是指单位开展教育教学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第八条 学校的收入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捐赠收入、其他收入(如:投 资收益、利息收入、学校后勤服务项目承包经营收入、房屋资产出租收入等)。 第九条 学校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上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严禁搭车收费,严禁自立项目、扩大范围、提高标准等乱收费。取得收入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据,不得使用自制
6、票据,严格做好服务性收费收据的购买、领用和核销工作。严格实行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公示制度。第十条 学校的各项收入要全部纳入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财政拨款和上级补助收入直接列单位预算;收取的学费、杂费、日托班管理费、补课费等预算外资金必须及时全额上缴国库。区教育局计财科、监审科要严格管理,加强监督,定期组织检查,所有收入都不得截留或隐瞒。上述收费事项发生后第二个月内不办理经费上缴财政手续的视为挪用教育经费,对单位领导人和经办人进行全区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党纪、政纪处理。第十一条 各学校一律不得对于日托班管理费、补课费等预算外收入资金设立“账外账” 和“小金库”。对违反此规定5或有乱收费行为的单
7、位和个人,按有关管理规定予以处罚,并追究单位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十二条 学校固定资产出租收入,利息收入,学校后勤服务项目承包经营收入,零星杂项收入,接受捐赠和赞助收入,代收代管费等所有收入,都必须实行“收支两条线” 管理。各处室、年级、班级、个人一律不准收取任何经费。第十三条 非义务教育学校收取的学生教材费、资料费及其他代管经费,必须按收费标准收取费用,学期结束后必须向学生家长公示使用情况,及时结算有关费用,严禁挤占、截留、挪用;义务教育学校代收服务性收费应在学生自愿前提下由服务方收取,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学生代收服务性费用。第三章 经费支出的管理第十四条 经费支出是指单位为开展业务及
8、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支出必须坚持勤俭节约、量力而行的原则。第十五条 经费支出包括事业支出(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商品和服务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建设性支出(单位用于建筑设施方面的支出,包括用专项资金和社会捐赠等新建、改扩建建筑设施发生的支出)、其他支出。6第十六条 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在单位财务预算内执行。各学校应加强对各项支出的审核,根据真实、有效的凭据按照有关财务规定办理报销手续。各项支出应严格根据预算安排,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第十七条 学校经费 支出严格执行“ 一支笔”审批制度,大宗物品购置、校舍维修、
9、装璜等大型项目,应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实施方案;学校组织教师外出参观、培训等活动的支出,必须在有经费来源的基础上提出申请,由财务部门签署意见并报局主管领导签批方可报销。会计人员必须根据财务制度严把报销关,不办无计划开支,不办理超标准开支,不办理手续不全的开支。第十八条 学校的基建工程项目必须先经区教育局审核同意后,按先立项后预算再招标,最后与承建单位签订合同的程序进行。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需变更,应按程序办理报批手续,工程完工后应及时办理工程造价决算,报有关部门审计。未完成上述程序的基建工程项目,不予办理付款手续。付款时,承建单位必须持税务部门开具的建筑专用发票。所有项目必须实行公示,严格工程预
10、算和竣工决算审计制度,严格控制工程以外的费用支出,确保专款专用。第十九条 学校采购办公设备、教学设备和专用设备等涉及政府采购的项目时,必须按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和审批程序进行,年初要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实际采购时,填制政府采购项目审批表,经区教育局同意后网上上报到政府采购7部门办理采购。办理结算手续时,提供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同时应附有中标通知书(批量采购 2 万元以上),购销合同,项目验收单,对采购金额较大、品种较多的物品还应附有明细。第二十条 公益性事业应保本零利润经营,实现一月一结算,支出实报实销,严格成本核算。第四章 资产管理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 500元以上、专用设
11、备单位价值在 800 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教育系统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第二十二条 各学校必须按照财政局国资办关于固定资产的管理要求,制订资产管理办法,规范管理,加强对学校校舍、场地、设备、设施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国有财产,如发生侵占国有财产的行为,学校应及时制止,并向区教育局报告。 第二十三条 学校由总务处(后勤处)归口对实物进行管理,严格按照财政局国资办有关要求对本单位财产进行规
12、范化管理,建立固定资产总账和明细账,设置固定资产卡片,8新增固定资产应及时入账。新增的基建项目竣工或采购项目完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入账手续。对已竣工验收投入使用但没有办理决算的基建项目,应估价入账,待决算后再作调整。各学校每年末要对实物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并将清查盘点结果与会计总账核对,保证账账、账卡、账实相符。 第二十四条 学校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特别是土地、房屋、车辆及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报废和转让,必须报区教育局和财政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任何学校都不得将固定资产擅自以任何理由进行变卖或出借。对长期闲置资产,经区教育局审核,报财政部门审批后,在中小学校之间调剂
13、使用。学校的各类资产不得抵押、担保。第二十五条 学校撤销、合并,资产交由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进行处置,并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发生固定资产的出租、出让收入,全额纳入财政“收支两条 线” 管理,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和拖欠。第五章 会计档案和会计交接第二十六条 中小学校应按照国家财政部、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立会计档案,妥善管理资料。学校的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年度预决算和重要的经济合同等会计资料。每年形成的会计9档案,应装订成册,并整理立卷,在会计年度终了以后,由教育局核算中心记帐会计退还给单位财会部门保管。第二十七条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
14、交接手续。未办清交接手续不得调动和离职。会计人员交接,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第六章 学校食堂的财务管理第二十八条 学校举办学生食堂是一项非经营性、非赢利的公益性事业,以服务学生为主要目的。学校食堂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初等学校后勤管理工作的意见(鄂教财2006 27 号)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学校食堂由学校集体开办和统一管理。必须坚持学生自愿搭伙就餐的原则,不得强行要求学生在校就餐。坚持学校食堂公益性原则,不得以赢利为目的。禁止将学校食堂承包给无资质(未取得省教
15、育厅备案企业资质)的个人进行赢利性经营。第二十九条 加强食堂财务管理,规范建帐,严格成本核算,民主监督,实行保本零利润经营。学生食堂账目要纳入学校财务管理公示范围,做到一月一结算,一月一公示,使学校师生及时掌握了解食堂的经营状况。学校要成立学生、家长、老师和学校校长组成的膳食管理委员会,对食堂购进10的米面油、燃料、辅料进行审核,对饭菜价格、质量进行监督,促进学生食堂民主管理。学校伙食经审小组每学期对食堂会计账目进行一次抽查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全体教职工公布。第三十条 学校食堂不实行全额成本核算,其伙食成本主要包括主辅材料费、水电费、燃料费、人工费、小型用品的添置及其维修费。大型设施、设备等固
16、定资产的添置应在学校基本设施建设中预算安排,不得计入学生食堂经营成本。第三十一条 学生食堂与教职工食堂应分开核算,不得用学生食堂的费用补助教职工伙食,更不得将“教师生活补贴” 、“实物性福利 ”、“学校招待费” 等计 入学生伙食成本,不得用学生食堂的赢利发放教职工奖金、福利和各种津贴、补贴。第三十二条 学生食堂要单独安装水表、电表,学校教育教学和其他用水、用电的费用不得在食堂列支。第三十三条 学生食堂要坚持保本零利润经营,收入、成本在第二月公示后,收入除去成本核算后需在第二月上缴结余资金。如确有盈余的,要通过免费加餐、免费充卡等形式在学期末返利于学生。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四条 在此之前公布的财务管理规定中,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均以本规定为准。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