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创新分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军民融合发展战略,打造国际科技、产业创新中心核心区,实现南山迈进世界级创新型滨海中心城区的目标,同时规范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创新分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全区科技创新工作部署,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创新分项资金通过制定科技支持计划,并实施计划包含的项目的方式支持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分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包括创新能力提升、创新环境优化、创新产业发展和军民融合产业支持四大部分,每部分均有相应的支持计划。各
2、部分资金量在分项资金总量控制范围内可适当调整。第三条 区科技创 新局为本分项资金的主管部门,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为本分项资金的决策审批机构,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中所有支持计划的项目批准类别均为核准制。第五条 本分项资金申报主体原则上应符合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注册地、独立法人及地方财力贡献等相关条件,以下情形除外:(一)申报国内外发明专利、科技奖励支持计划的个人,知识产权服务、运营、保护支持计划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科技服务支持计划的科技服务机构,军民融合服务机构支持计划的社会组织和公共服务机构均可不受独立法人资格条件限制;申报大型双
3、创活动、软科学研究、大型工业企业创新能力培育提升支持计划的单位均可不受注册地限制;申报“创业之星”大 赛支持计 划的企业、团队和个人均可不受注册地及独立法人资格条件限制。(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营利性机构,个人以及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引进海外高层次创新人才“领航团队” 、国际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建设、国内外发明专利、知识产权服务运营、科技奖励、大型双创活动、 “创业 之星” 大赛、科技金融贴息、 “领 航计划”高层次人才创业、软 科学研究、知识产权保护、大型工业企业创新能力培育提升和高新技术企业倍增支持计划的申报对象不受财力贡献限制。第二章 创新能力提升支持计划第六条 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支持计
4、划。计划制定的目的为提升南山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培育孵化科技型创新企业,为南山打造国际科技、产业创新中心核心区提供能力支撑。(一)计划支持对象为在南山区新建设的新型研发机构。新型研发机构是指投资主体多元化、建设模式国际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管理制度现代化、创新创业与孵化育成相结合、产学研紧密结合的独立法人组织。新型研发机构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生力军。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方式包括:1.经广东省或深圳市认定的在南山区内新建设的新型研发机构;2.各级政府(国家、省、市、区)和其他企、事业单位或组织合作建设落户在南山的研发机构;3.国家级研发机构、央企在南山
5、区单独设立或和其他企、事业单位或组织合作建设的研发机构;4.境外世界 500 强企业、中国 500 强企业在南山区单独设立或和其他企、事业单位或组织合作建设的研发机构;5.南山区内年销售收入 100 亿元(含)以上的大型骨干企业在区内单独设立或和其他企、事业单位或组织合作建设的研发机构;6.南山区内高校、科研机构在区内和其他企、事业单位或组织合作建设的研发机构;7.按照世界公认排名方式,排名 60 名以内的境外著名高校在区内单独设立或和其他企、事业单位或组织合作建设的研发机构。(二)新型研发机构的人员、场地、研发、产业化及孵化能力的具体要求见操作规程。(三)计划支持内容为新型研发机构初创期建设
6、补贴。补贴用于新型研发机构的设备购置、场地租用、研发人员费用。对于按照方式 1 建设的新型研发机构,按照不超过广东省或深圳市资助金额的 50%进行补贴,单个机构支持总额不超过 300 万元,对于省市同时资助且资助金额不同的机构,按照较高的标准进行资助;对于按照方式 2-7 建设的新型研发机构,按照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 50%进行补贴,单个机构支持总额不超过 1000 万元。单个机构只能获得一次补贴。第七条 南山区引 进海外高层次创新人才“领航团队”支持计划。计划制定的目的为结合南山区“领航计划” 人才发展政策的实施,加强作为第一创新要素的高端人才团队建设,打造国际化人才高地,夯实我区创新根基,
7、为南山打造国际科技、产业创新中心核心区提供人才支撑。(一)计划支持对象1.本年度和上年度已获深圳市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孔雀计划”资 助的创新人才 团队在南山区内注册成立的企业或引进该团队的南山区企业。2.本年度和上年度已申请深圳市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孔雀计划 ”并通过第一 轮专家评审但未立 项的创新人才团队在南山区内注册成立的企业或引进该团队的南山区企业。(二)计划支持内容为创新团队创业初期补贴。补贴用于设备购置、场地租用、研发人员费用。(三)计划支持额度为每团队最高 1000 万元。资金支付办法参照深圳市“孔雀 计划” 团队资金支付 办法,具体见操作规程。第八条 国际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建设支持
8、计划。计划制定目的为鼓励区内机构“走出去” ,支持其在海外先进国家与地区分类设立国际科技成果转化中心或国际合作直通车;支持将境外科技成果、创新机构等创新资源“引进来” ,为南山打造国际科技、产业创新中心核心区提供国际化创新资源支撑。(一)对区内科技企业、高校及科研机构、新型研发机构、孵化器等机构在海外设立技术转移中心、孵化器,开展先进技术成果转化、国际创新人才团队培育、产业前瞻性技术交流合作等项目给予资助。经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的建设支持。(二)在南山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技术转移机构且从事国际科技交流合作、平台搭建服务的,给予不超过 100 万元的支持。优先支持获得国家
9、级资质的科技服务机构。第九条 国内外发明专利支持计划。(一)计划支持的对象为区内企事业单位、个人。(二)计划支持内容和额度1.资助企事业单位、个人上一年度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在国内(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企事业单位、个人每项一次性资助 6000 元。每项发明专利在授权阶段仅资助一次。每个单位年度国内发明专利资助总额不超过 1000 万元,每个个人年度国内发明专利资助总额不超过 20 万元。2.资助企事业单位、个人上一年度国外发明专利申请、授权:(1)通过 PCT 途径申请的国际阶段发明专利,企事业单位每项一次性资助 4000 元,个人每项一次性资助 1000 元;(2)在美
10、国、欧盟和日本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企事业单位、个人每项一次性资助 3 万元;在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企事业单位、个人每项一次性资助 2 万元。同一项发明专利获得多个国家或地区授权时,最多资助不超过 3 个国家或地区的授权。每个单位年度国外发明专利资助总额不超过 1000 万元,每个个人年度国外发明专利资助总额不超过 20 万元。3.国内有效发明专利年费奖励截至上一年度 12 月 31 日,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后维持年限达 5 年及以上(以授权公告日为起算时间),并至今维持有效的,每件一次性奖励专利年费 2000 元。申报专利一旦获得此项奖励,则以后年度不能再重复申报此
11、项奖励。第十条 知识产权服务、运营支持计划。(一)支持对象1.在 2016 年 1 月 1 日后在南山区注册,且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的独立法人或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2.上一年度获得国家、省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授予荣誉称号或颁发认证证书的企事业单位。(二)支持内容和额度1.新注册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从专利代理资质批准之日起一年内专利案件代理量达到 100 件(含)以上的,一次性资助 5 万元;代理量达到 200 件(含)以上的,一次性资助 10万元;代理量达到 300 件(含)以上的,一次性资助 15 万元;代理量达到 400 件(含)以上的,一次性资助 20 万元;同一个申报主体不重复资助
12、。2.(1)上一年度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国家知 识产权优势企业”荣誉称号的企事业单位,分别一次性资助 20 万元、15 万元;上一年度获得广东省知识产权局授予“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广东省知 识产权优势企业 ”荣誉称号的企事业单位,分别一次性资助 10 万元、5 万元;同一单位同年度获得一项以上荣誉称号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给予一次资助。(2)上一年度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培育机构”荣誉称号的企事 业单 位,一次性资助 20 万元。(3)上一年度获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企事业单位,一次性资助 10 万元。第十一条 标准化工作和
13、标准支持计划。(一)计划支持对象为区内承担标准化工作和标准制定、修订的单位。(二)计划支持内容和额度1.资助承担国际国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的单位:(1)支持承担国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 )秘书处和工作组(WG)工作的单位,分别一次性资助 50 万元、40 万元、20 万元。(2)支持承担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 )秘书处和工作组(WG)工作的单位,分别一次性资助 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3)支持承担广东省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 )秘书处的单位,分别一次性资助 20万元、
14、10 万元。(4)支持承担深圳市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的单位,一次性资助 10 万元。每个单位年度承担标准化工作项目资助总额不超过 100万元。2.切块不超过 300 万元由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南山局管理用于推动标准战略工作。每项制定修订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按照获得市标准化资助金额不超过 20%的比例给予配套资助,每个单位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 30 万元;每项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认可的资助金额不超过 5 千元,每个单位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 5 万元;通过“ 标准化良好行为” 认定的单位,按 认定的级别,每个资助金额不超过 8 万元。每个单位年度标准化项目资助
15、总额不超过 100 万元。第十二条 科技奖励支持计划。(一)支持对象1.上一年度获得国家、省科技奖励的科技企业、科研机构及个人(个人仅限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或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奖获奖人申报)。2.上一年度获得中国专利奖、广东专利奖的企事业单位。3.以高等院校为主体开展的产学研合作示范项目。(二)支持内容和额度1.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最高科技奖的奖励 300 万元;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特等奖的奖励 150 万元;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的均奖励 100 万元;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前 3 名的均
16、奖励 50 万元,非前 3 名的均奖励 30 万元。2.对上一年度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奖的奖励 200 万元;对上一年度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且属第一完成单位的奖励 100 万元,非第一完成单位的奖励 50万元;对上一年度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前 3 名的分别奖励 30 万元、15 万元、10 万元;对上一年度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非前 3 名的分别奖励 15 万元、10 万元、5 万元。3.同一项目分别获得国家、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的,可以分别提出申请。4.对上一年度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的奖励 50 万元;对上一年度获得中国专利优
17、秀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奖励 25 万元;对上一年度获得广东省专利奖金奖的奖励 20 万元;对上一年度获得广东省专利奖优秀奖的奖励 15 万元。5.以高等院校为主体开展的产学研合作示范项目最高给予 100 万元奖励支持。第三章 创新环境优化支持计划第十三条 “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 支持 计划。计划制定的目的为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我区的创新潜能和创业活力。鼓励创新机构在我区设立孵化器和众创空间,为我区提供具备良好软硬件环境的创业空间;支持区内企事业单位和社会机构举办大型双创活动,整合创新创业服务资源;通过举办创新南山“创业 之星” 大赛,吸引高质量的创业资源聚焦南山。(一)计划支持对象和内容1.支持区内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运营主体提升其创新服务能力,为区内创客和中小科技企业提供较低成本、优良的创新创业空间和环境。本项计划所指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是指经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的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客服务平台、创业苗圃、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加速器等创新型孵化载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