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杭州市重点拟上市企业认定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更好地推动我市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不断健全企业上市梯队培育机制,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 凤凰行 动” 计划的实施意见 (杭政201814 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拟上市企业培育工作要坚持“储备一批、培育一批、改制一批、辅导一批、申报一批、上市一批”的原则,将具有良好发展前景和增长潜力,产业竞争力强、有境内外上市计划的企业,纳入市、区重点培育计划,加强跟踪服务和政策兑现工作。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市级重点拟上市企业是指符合本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及申报程序,拟在境内外交易所上市的企业。第四条 市级重点拟上市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1
2、.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合法存续且登记注册地在杭州市;2.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导向,企业综合竞争力较强;3.主营业务突出且有较强的盈利能力(预期);4.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5.有明确的上市工作计划和工作安排,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1)完成上市辅导备案的;(2)已与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签订上市服务协议,并获得 2 家以上知名投资机构投资入股且最近一轮融资企业估值达到 1 亿美元(或相当人民币)的。第五条 杭州市重点拟上市企业申报程序。1.自愿申请。企业向所在区、县(市)金融办(含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财政局、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经发局、杭州经济开发区经发局,下同)提出书
3、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2.推荐申报。各区、县(市)金融办或相关部门经初审,认为企业符合本暂行办法申报条件的,统一上报至杭州市推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上报时间为每月的 10-15 日);3.组织认定。市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材料审查、实地调研等方式,对区、县(市)金融办上报的企业进行筛选、认定。4.发布名单。经认定的市级重点拟上市企业将列入我市重点拟上市“ 青苗库 ”,名单统一在市领导 小组办公室网站、微信公众号发布。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将自动获得市级重点拟上市企业资格: 1.向中国证监会递交首发上市申请材
4、料并获受理;2.以直接上市方式向境外交易所递交上市申请材料并获受理的;3.新三板挂牌且进入创新层的;4.市属国企被国资部门认定为重点拟上市企业的;5.被省金融办认定为省级重点拟上市企业的。第七条 市级重点拟上市企业认定有效期为三年。期间或未通过发审会或超过有效期仍未实现上市的,需重新认定。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不再被列为市级重点拟上市企业资格:1.已在境内外交易所成功上市的;2.工商注册地迁出杭州的;3.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4.其它不适宜列为市级重点拟上市企业情形的。第九条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加强对市级重点拟上市企业的动态管理,做好分类指导,及时进行补充和调整。暂不符合市重点拟上市
5、企业认定条件的区、县(市)重点拟上市企业,均为我市重点拟上市企业后备培育对象,建立并更新重点拟上市“ 种子库” 。第十条 重点拟上市企业要支持、配合我市推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工作的开展,积极参加市、区组织的各类会议、培训及调研等活动。第十一条 市级各关部门要将被列入重点拟上市“青苗库”、“种子库”企业作为 重点服务对象,加强 指导联系,积极帮助企业解决在股改、挂牌、上市过程中的问题。对于符合条件的重点拟上市企业,应及时做好政策兑现工作。要充分发挥市资本市场专家咨询队伍的作用,为全市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提供优质服务,营造良好环境。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杭州市重点拟上市企业申报表填表日期: 年 月 日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主营业务有限公司设立日期 年 月 日 股份公司设立日期 年 月 日 主管税务机关工商登记机关注册资本: 股东 1股东 2股东 3主要股东情况股东 4年 份 营业收入 净利润年 年 近三年主要财务指标(万元)年 董事长: 总经理: 董秘:高 管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区、县(市)金融(上市)办审核意见 (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