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湘财院院发 2017131 号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外聘教师管理暂行办法为了实现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建立一支长期、稳定、高水平的外聘教师队伍,充分发挥和调动外聘教师的积极性,规范外聘教师聘用与管理,保证正常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外聘教师的来源1.其他高校的在职教师、在读博士研究生2.本校或其他高校的退休教师3.相关科研机构在职或退休的高学历高职称人员4.企业、行业一线的工程技术人员、高级管理人员5.外籍教师二、外聘教师的聘任条件1.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与专业水平。2.原则上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企业、行业一
2、线的工程技术人员、高级管理人员的学位与专业技术职务可适当放宽。湖南财政经济学院文件 3来自高校的教师应具有高校教师任职资格证书,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经验,熟悉高等教育的教学方法;来自企事业单位一线工程技术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关行业从业资格证书,并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完成所承担的本科教学任务。4.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 65 岁。5.外籍教师应具备国家外专局要求的任教条件。三、外聘教师的聘任程序1.学院根据教学需要统筹制定外聘教师计划,并于排课之前报教务处、人事处。2.外聘教师由各学院负责招聘。学院应组织专家对拟聘人员进行专业考核和教学能力考核,填写外聘教师审批表(一式三份,学院、教务处、人
3、事处各一份),于学期结束前报教务处、人事处审核。3.教务处、人事处审核同意后,学院与外聘教师签订外聘教师协议书(一式三份,学院、外聘教师、人事处各一份),颁发由人事处统一制作的聘书。四、外聘教师的管理和考核1.外聘教师聘期一般为一个学期以上。期满后学院根据教学任务安排和外聘教师考核情况决定是否延聘。2.学院负责建立外聘教师业务档案,一人一个档案(档案内容见附件)。3.外聘教师应严格遵守学校教学管理规章制度,按要求制定教学计划,组织课堂教学,完成约定的教学工作任务,参加有关课程的教研活动。4.教务处和各学院负责外聘教师教学的检查与评估。对发生教学责任事故的外聘教师,应及时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4、;评估不合格的外聘教师,按协议规定予以解聘。五、外聘教师的酬金核算1.兼课教师每周课堂教学不低于 6 课时。课时酬金标准(含税)按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确定;承担课堂教学任务的,按 2 课时/班标准核算交通补助。兼课教师酬金在学期内由学院按月预发,学期末进行结算。2.兼职教师酬金分 A 类(3 万元/年)、B 类(1 万元/年)和C 类(0.5 万元 /年)三种 类型,其中:A 类兼职教师不超过兼职教师的 10%,B 类兼职教师不超过兼职教师的 20%。未完成规定教学工作量的,依据未完成的比例相应扣减酬金。A 类:要求每年完成教学工作量(教学计划内折合课时)320 课时,教学任务包括
5、但不限于课堂教学(每年至少承担一门专业课程教学)、学业指导、学生毕业论文指导、实习指导(含实习报告指导与评阅,下同)。酬金(含税)由学院造册,教务处、人事处审核,财务处按 10 个月发放。B 类:原则上要求每年完成教学工作量(教学计划内折合课时)140 课时,最低不低于 120 课时,教学任务包括但不限于毕业论文、实习指导工作。酬金(含税)由学院造册,教务处、人事处审核,财务处按 10 个月或按学期发放。C 类:原则上要求每年完成教学工作量(教学计划内折合课时)70 课时,最低不低于 60 课时,教学任务包括但不限于学生实习指导工作。酬金(含税)由学院造册,教务处、人事处审核,财务处按学期发放。3.外籍教师酬金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六、附则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试行,由人事处、教务处负责解释。附件 1: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外聘教师审批表附件 2: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外聘教师聘用协议书附件 3:外聘教师业务档案要件附件 4:外聘教师教学工作量审核表附件 5:外聘教师酬金发放审核表附件 6:外聘教师酬金发放汇总表2017 年 9 月 26 日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党政办 2017 年 10 月 9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