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工学院科研成果激励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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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青工校字 201118 号青 岛 工 学 院 科 研 项 目 激 励 暂 行 办 法为进一步推动学校科学研究工作的深入开展,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员工的科研积极性,提高学校科研水平,增强学校整体科研实力,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一、科研项目激励原则学校教师必须在保质保量完成教学任务的前提下,才可申报科研项目,否则不允许申报立项。申报的科研项目第一署名单位必须是青岛工学院,一般情况下学校激励只对应第一完成人,由第一完成人根据各完成人贡献大小进行自主分配。学校设立科研专项基金用于资助校内外获批立项的各类教研、科研项目,所需经费在学校年度预算中单独列支。二、科研项目激励方式科研项目激励范围主要包

2、括科研项目、教研项目、教学2质量工程项目等,具体激励方式有项目配套经费和课时补贴。项目配套经费额度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和学校每年科研基金额度而定。项目课时补贴在项目的立项年度和实际结项年度分别按 50发放,工作量计算标准按照 45 元/学时。任何延期结项(以递交结项材料日期为准)2 年及以上的项目,结项后不再给予另外 50%奖励,延期期间不给予工作量补贴。(一)科研项目课时补贴方式科研项目分为纵向科研项目和横向科研项目两类。1.纵向科研项目指由上级科研主管部门按照科研管理计划,并经过严格的评审制度(初筛、通讯评审、会议评审),依照规定的程序正式下达公告通知组织申报,确定的各类科研项目。对获批立项的

3、各类纵向科研项目按标准给予课时补贴: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补贴 500 学时;国家级重点科研项目,补贴 300 学时;国家级一般科研项目和教育部重点科研项目,补贴 200 学时;教育部一般科研项目和省级重点科研项目,补贴 150 学时;省级一般科研项目和市级重点科研项目,补贴 80 学时;市级一般科研项目和其他校级以上科研项目,补贴 60 学时;校级科研项目,补贴 40 学时。2.横向科研项目指由外单位提供资助的项目,地方政府3或企事业单位委托项目,境内外合作项目等。未在纵向项目主管单位中列举的其他各级政府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项目申请书的承担单位中没有本单位署名的纵向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转拨本单

4、位的子课题或协作课题,均按横向项目对待。横向科研项目的激励按照到账经费数额折算科研工作量,聘期内可以累计计算。对获批立项的各类横向科研项目按标准给予课时补贴:1 万元以上(含 1 万元)不足 5 万元,补贴 40 学时;5 万元以上(含 5 万元)不足 12 万元,补贴 60 学时;12 万元以上(含 12 万元)不足 30 万元,补贴 80 学时;30万元以上(含 30 万元)不足 60 万元,补贴 150 学时;60 万元以上(含 60 万元)不足 150 万元,补贴 200 学时;150 万元(含 150 万元)以上,补贴 300 学时。(二)教研项目课时补贴方式教研项目指教育科学规划项

5、目、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教育教学研究项目、教材建设规划项目等。对获批立项的各类教研项目按标准给予课时补贴:国家级重大教研项目,补贴 200 学时;国家级重点教研项目,补贴 150 学时;国家级一般教研项目和省级重点教研项目,补贴 100 学时;省级一般教研项目和市级重点教研项目,补贴60 学时;市级一般教研项目和其他校级以上教研项目,补贴40 学时;校级教研项目,补贴 30 学时。4(三)教学质量工程项目课时补贴方式教学质量工程项目指专业建设项目、课程建设项目等。1.专业建设项目是指在国家级、省级、校级专业建设及有关评选中取得的优异成绩的项目,主要包含特色(品牌)专业、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人才培养

6、模式创新实验区等。对于特色(品牌)专业、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和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项目按照国家级、省级、校级三个级别,分别给予每项 160 学时、140 学时、120 学时的课时补贴。 2.课程建设项目是指在国家、省级、校级课程建设及相关评选中取得的优异成绩的项目,主要包括精品课程、双语教学示范课程等。对于精品课程、双语教学示范课程项目按照国家级、省级、校级三个级别,分别给予每项 140 学时、120 学时、100学时的课时补贴。 三、科研项目激励的组织1.科研项目激励在学校统一领导下,每年进行一次,由科研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由项目负责人申报,各单位进行审核后,报校学术委员会审核确定,经校领

7、导批准后公布。2.同一项目依据本办法同时(或不同时)具备多项激励情况时,按照最高级别认定,不重复激励。各项目负责人必须按项目主管部门要求按时完成年度汇报和中期检查等。对中5期检查不合格者,学校停止资助以至撤消或中止项目,并追回已资助经费。四、其他事项1.国内外产生重要学术影响且不在本办法明确规定范围内的科研项目,由学校科研管理办公室审核后,提交校学术委员会研究确定。2.如果在评估、核算中有争议,可以书面形式向校学术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校学术委员会进行鉴定并公示结果。3.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由学校科研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和补充。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主 题 词 : 科 研 项 目 激 励 暂 行 办 法青岛工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1 年 8 月 25 日印6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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