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困难职工廉租房分配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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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海城市困难职工廉租房分配管理暂行办法(讨论稿)一一一 总 则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低收入家庭入住保障性住房的相关文件精神,有效解决我市困难职工家庭的住房困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廉租房是指政府对我市困难职工家庭提供的保障性住房,产权归市政府所有。第三条 海城市廉租住房管理中心负责困难职工廉租房的房源提供、管理等工作;海城市总工会负责困难职工家庭入住廉租房的准入、分配、建档、退出等工作。一一一 申请与审核第四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家庭为市区内(海州、兴海、响堂、验军)困难职工家庭中的无房户或人均居住面积低于 15 平方米

2、(含 15 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且困难职工本人具有市区常住户口满 5 年并实际居住;(二)本办法所指困难职工家庭是我市国有企业单位在、下岗困难职工家庭;(三 )困 难 职 工 家 庭 的 自 然 条 件 应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之 一 :1、家 庭 月 人 均 收 入 高 于 我 市 城 区 居 民 “低 保 边 缘 户 ”生 活保 障 标 准 的 20%(2016 年 为 人 均 679 元 )以 内 ,未 享 受 政 府 救2助 政 策 的 困 难 职 工 家 庭 ;2、职 工 本 人 或 家 庭 成 员 患 国 家 规 定 的 25 种 重 大 疾 病 之 一 ,当 年 住 院

3、自 付 医 药 费 累 计 占 家 庭 年 收 入 50%以 上 ,实 际 生 活水 平 低 于 “低 保 边 缘 户 ”的 ,未 享 受 政 府 救 助 政 策 的 困 难 职 工 家庭 。第 五 条 具 有 以 下 情 况 之 一 的 家 庭 不 得 申 请 廉 租 房 :(一 )在 5 年 之 内 有 住 房 转 让 行 为 (申 请 家 庭 成 员 中 直 系 亲属 因 患 重 大 疾 病 转 让 住 房 并 提 供 有 关 证 明 的 除 外 );(二 )离 婚 不 足 3 年 的 ;(三 )家 庭 成 员 在 房 产 部 门 有 住 房 登 记 或 税 务 部 门 有 房 产税 务

4、 登 记 的 ;(四 )已 建 私 房 的 (含 在 规 划 区 域 外 建 私 房 );(五 )申 请 人 的 父 母 或 子 女 有 两 套 以 上 住 房 ,且 能 满 足 每 个基 本 家 庭 独 立 居 住 的 。虽 无 产 权 认 定 但 确 有 住 房 的(六 )家 庭 成 员 已 分 配 到 政 府 廉 租 房 的 。第 六 条 申 请 入 住 廉 租 房 ,需 要 填 写 海 城 市 困 难 职 工 廉 租住 房 申 请 审 批 表 ,并 提 供 下 列 材 料 :(一 )困 难 职 工 及 家庭成员身份证、家庭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及由现居住地社区出具的户口簿上所列家庭成员共

5、同居住的证明(单亲家庭收入还需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书,丧偶证明等复印件);3(二)家庭成员收入证明(由所在单位出具,无收入的由居住地社区出具证明并由医疗鉴定指定医院出具劳动能力鉴定意见);(三)致困原因证明包括:1、因疾病致困须提供定点医疗机构或特定病种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病志复印件、出院收据复印件。不在国家规定 25 种重大疾病范围内的患者还应出具医疗鉴定指定医院出具劳动能力鉴定意见;2、因遭受各类灾害、重大意外事故致困须提供申请报告及单位、街道、社区证明材料;3、因子女上学致困须提供子女所在学校证明材料;(四)无房证明:1、由房产部门出具的无产权房证明;2、由目前居住地社区出

6、具的家庭住房状况证明;3、租房须提供有租赁双方共同签字盖章的租房协议并由现租房社区盖章及所租产权房房照复印件;4、借房须提供由借房人出具的借房证明并由现住房所在社区盖章及所借产权房房照复印件;(五)由本人书写的诚信承诺书,同意对其家庭住房、经济状况的核查和结果的公示;(六)根据具体实际情况需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第七条 廉租房的申请审批程序包括:4(一)单位公告:国有企业的工会组织通过各种方式下发公告,公告应注明申请程序、申请条件、申请时间等相关信息;(二)本人申请:申请人到所在企业领取海城市困难职工廉租住房申请审批表,如实填写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和居住现状等基本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三)单

7、位受理:单位工会组织收到申请后,及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查看相关资料,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及时告知补正;(四)单位评议:单位工会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并组织进行评议,在申请人审批表中提出评议结论。评议范围应当在申请人居住地邻里之间及单位职工中进行,评议程序必须在 5 日内完成;(五)单位公示:申请人所在单位工会在申请人所属企业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为 7 天;(六)单位初审:申请人所在单位成立评议小组,就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齐全、收入和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初审意见,最终由单位领导在申请人审批表中签字,并盖单位公章认定;(七)工会复审

8、:市总工会接到各企业工会报送的材料后,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复审结束后对申请人情况进行二5次公示,公示时间为 7 天。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初审单位进行核实。复审无异议的,由市总工会分管领导在申请人审批表中签字,并盖公章认定。工会相关部门负责申请确认对象住房档案的整理、归档工作。第三章 分配与管理第八条 海城市廉租住房管理中心负责提供困难职工廉租房的房源。海城市总工会采取摇号的方式组织分配工作,同时根据摇号的结果与承租人签订海城市困难职工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发放海城市廉租住房入住通知书和海城市廉租住房使用证。第九条 廉租住房的租金、物业等费用按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收取。分配家庭应及时向供水、供电、供

9、热、有线电视、电话等单位申请输开户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第十条 分配家庭应在租赁合同到期前 1 个月主动向所在单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情况。所在单位在 15 个工作日内按照廉租住房审批程序,对享受廉租住房家庭进行复核,书面上报海城市总工会。原廉租房承租人经审核符合承租条件的,重新续签租赁合同,不符合承租条件的,由海城市总工会收回房屋。第十一条 分配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腾退廉租房:(一)经审查困难职工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承租条件的;6(二)将廉租住房擅自转租、转借的;(三)无正当理由房屋连续空置 6 个月以上的;(四)经调查发现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10、(五)利用廉租住房从事违法活动的;(六)其他违反廉租住房管理规定行为的。第十二条 经审查不符合入住条件的分配家庭暂时无法腾退廉租房的,给予 3 个月的过渡期,逾期仍不腾退的,由市总工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腾退。第四章 相关责任第十三条 对采取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住房的家庭,一经查实取消入住资格。第十四条 对企业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反准入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予以严肃处理。第十五条 困难职工廉租房分配实行基层申报、基层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各单位要建立投诉、处理工作制度,设立举报电话、对投诉的问题要及时调查处理,如果出现单位漏报、职工上访等后续问题,由各单位负责处理。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海城市总工会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海城市总工会2016 年 3 月 30 日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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