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分居满两年如何证明 怎样理解“分居满两年”与离婚的关系? 邱芸与郝敬华从小青梅竹马,23岁那年两人办理了结婚手续。之后,邱芸在叔父的关心下到城里一家玩具企业工作。由于勤学好做,邱芸从小小的员工做到了销售经理。慢慢,两人之间的隔阂越来越大,郝敬华经常借故与邱芸争吵,夫妻感情深受损害。尽管邱芸做了努力试图挽回这段感情,但郝敬华的固执与狭隘最终让这段婚姻走入末路。邱芸为此提出离婚,但郝敬华不同意。 邱芸听伴侣说夫妻分居两年可自动解除婚姻关系,于是邱芸以感情不和为由,与郝敬华干06年分居一整年,07年一年在家,年底又开头分居至08年8月份回来,9月底又开头分居到现在,那么这样算不算分居两年呢?可以离婚吗?律师分析:(一)怎样理解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依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夫妻提出离婚的法定理由之一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这是指夫妻因分居而提出的法定的离婚理由,这条法定的离婚理由由两个必备要件组成,缺一不形成法定的离婚理由。两个必需要件是:1因感情不和;2分居满两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