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 2 成都市施 工 图 审 查 机 构 信用信息评价标准序号 评价分 类 评价项目 评价标准 标准分 评价期限 采集单位1.1 1.基本信息施工图审查机构需登记的相关信息:(一)审查机构登记注册信息;(二)审查机构资格信息;(三)注册执业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经济管理人员信息;(四)与管理相关的其它信息。审查机构所申报的基本信息资料符合要求,通过公示后即可得 80 分。80审查机构存续期内审查机构自主诚信申报2.1业绩(施工图审查机构近三年在蓉承担的房屋建筑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项目的建筑面积或工程造价累计之和。以上统计项目必须是应办理施工许可规模以上的房屋建筑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排
2、名第 1 名的得 5 分;第 2-3 名的得 4 分;第 4-6 名的得 3 分;第 7-9 名的得 2 分;第 10-13 名的得 1 分。 5自完成设计施工图审查合格之日起 36 个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2.22.施工图审查机构良好行为信息奖项(近三年在蓉从事建筑活动获得各种奖项和表彰的)。受到住建部、省政府表彰和奖项的每次加3 分;市政府表彰和奖项的每次加 2 分;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和奖项的每次加自奖项认定材料发布之日起36 个月企业自主诚信申报1 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和奖项的每次加 0.5 分。2.3 行业统计管理。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上一年的情况进行评分,按时保质保量在
3、本系统上完成行业统计报表工作的加 2 分,未按要求完成的得 0 分。2自评价生效之日起至下次评价生效之日止3.13.资质管理类不良行为信息超越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活动的。 6 分/次自评价生效之日起 12 个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4.1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6 分/次4.2以他人名义投标,利用伪造、转让、租借、无效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代为签字盖章,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6 分/次4.3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4 分/次4.4与建设单位签订违反法律法规及中标通知书合同,或者存在
4、阴阳合同的。6 分/次4.54.工程招投标类不良行为信息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以资金、技术工期等非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4 分/次自评价生效之日起 12 个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5.15.项目管理类不良行为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4 分/次自评价生效之日起 12 个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5.2 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 6 分/次5.3 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人员。 4 分/次5.4 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 4 分/次5.5审图机构未经建设和设计单位同意外传数字化图纸电子文件的。4 分/次5.6未按规定填写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告知书的。4 分/次
5、5.7 施工图审查超过规定时限的。 4 分/次5.8信息施工图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数字化审图的。 4 分/次6.1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4 分/次6.2 未按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的。 4 分/次6.3未根据住建厅出具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或超限审查意见进行审查的。4 分/次6.4未按相关政策管理规定标准进行绿色建筑设计审查的。4 分/次6.5未按相关政策管理规定标准进行装配式建筑设计审查的。4 分/次6.6未按相关政策管理规定标准进行建筑节能设计审查的。4 分/次6.7 出具施工图虚假证明材料的。 4 分/次6.86.质量安全类不良行为信息已审查完成的图纸发现问题不全的,或未一次性告知的。3 分/次自评价生效之日起 12 个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6.9 发出的告知书中存在强条判定错误的。 3 分/次7.1受住建部、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分别扣 6/3/1 分。7.2 审查机构自主诚信申报信用信息时提供虚假信息,并经相关管理部门核查后进行纠正的。 按照对应分值的 3 倍进行扣减。7.3 审查机构未在基本信息,如人员、地址等发生变更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及时申报的。 每项变更内容扣 1 分。7.47.其他类不良行为信息违反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标准进行施工图审查的。 2 分/次自评价生效之日起 12 个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