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附件 1财产保险公司非车险业务“见费出单”制度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一一一 为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防范化解保险经营风险,解决非车险业务领域应收保费管理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促进财产保险市场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一一一 本办法适用于在深圳经营业务的所有财产保险公司。一一一 本办法所称非车险业务是指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的、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以外的所有保险业务。一一一 本办法所称“ 见费出单”是指保险公司通过系统控制,在收取按合同约定的首期或全额保费后,方可出具正式保单、批单、发票等保险凭证。 第二章 实施范围一一一
2、实施非车险业务“ 见费出单”制度的具体业务范围如下:2(一)投保人为个人的业务。(二)投保人为非个人、且单张保单签单保费金额小于 10万元(含 10 万元)的业务。(三)上述业务的保费批增业务。一一一 对于投保人为非个人、且单张保单签单保费金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业务可以采取分期交费方式,但首期保费不得低于总保费的 30%或 10 万元,以高者为准,并实行首期保费“ 见费 出单” 制度。一一一 暂不实施“见费 出单”制度的保险业务有:(一) 政策性保险业务;(一) 货物运输保险业务;(一) 用外汇结算保费的业务;(一) 共保业务中,由非主承保人承保的业务;(一) 统括保单和异地承保业务;(一)
3、 再保险业务;(一) 由深圳保监局认可的其他业务。一一一 对保险期间在一年以下、通过保险中介机构销售的意外险和短期健康险业务,可在保险中介机构确认投保人已交付保费后出具相关保险凭证,但应在 30 日内结清保费。对保险期间为一年及以上的意外险和短期健康险业务须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实行“见费出单” 制度。意外险和短期健康险经营须严格遵守中国保监会人身3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的有关要求。 第三章 系统控制一一一 实行“见费出 单”制度的业务,其操作流程应至少包括:(一) 投保人填写投保单(或批改申请书),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机构)对其进行投保提示并要求投保人书面确认;(一) 录入投保信息并提交核保,
4、对于做出分期交费约定的,必须录入分期交费有关信息;(一) 核保通过后,出具交费通知书,投保人根据约定交付首期或全部保险费;(一) 交费成功后,保险公司进行保费收费确认,生成保单(批单);(一) 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中介机构)打印保单(批单)并交付投保人。一一一 保险公司可采用不同的结算方式收取保费,但当财务系统或核心业务系统获取银行等金融机构或其他非金融机构发送的首期保费或全额保费支付成功信息后,应进行实时确认并自动生成唯一有效指令,业务系统方可生成保单(批单)。在保费支付成功信息确认之前,系统自动控制不允许进行打印、批改、接报案等操作。一一一一 对于确需人工确认收费的,保险公司应保留包括收费确
5、认人姓名等相关信息的有效凭据,凭据应不可修改4且可查询,并应留存对应财务记录备查。保险公司可自行填制保费收取台账作为辅助管理工具。一一一一 保险公司的系统应能根据不同险种特点,自动校验和控制某险种的保费收费确认时间、保单(批单)生成时间和起保(批单生效)时间的前后逻辑关系。一一一一 保险公司的系统应能按照分期要求进行自动校验和控制。一一一一 保险公司的系统应将保费收费确认时间、保单(批单)生成时间、单证打印时间精确到分钟并打印在保单上。上述时间可根据保单(批单)印刷号及保单(批单)号实时查询。一一一一 保险公司的系统应可以查询保单对应的交费方式、保费金额、分期情况等保单交费信息及保费收取确认时
6、间、系统生成保单时间及保单打印时间等信息,并可以实现批量查询和批量导出相关信息。第四章 实施步骤一一一一 各公司应自本办法下发之日起,按照相关要求,对业务及财务系统进行改造,并在有关准备工作完成后,向深圳保监局提出书面验收申请。一一一一 深圳保监局将于 2010 年 11 月 15 日起,组织成立验收小组,按照非车险业务“见费 出单” 制度系统验5收表的要求,对各公司的系统进行现场验收。一一一一 自 2010 年 12 月 1 日起,各财产保险公司开始实施非车险业务“ 见费出单” 制度。 经验 收确认合格的公司,方可开展相关业务。第五章 监督管理一一一一 各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所属分支机构的管理,严格遵守“ 见费出单” 制度的各项规定,保证制度的顺利实施。一一一一 深圳保监局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各保险公司非车险“ 见费出 单” 制度的执行情况 进行 监督检查。一一一一一 对违反本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未按要求执行“ 见费 出 单” 制度的保险公司,深圳保 监局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第六章 附则一一一一一 本办法由深圳保监局负责解释与修订。一一一一一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