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沧县农业局重大法制审核流程图及说明报承办机构主管局领导审批 报法制机构主管局领导审批材料及意见:见说明 1审核内容、意见和执法建议:见说明 2(含重新送审) 。承办机构法制机构范围:根据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第三条、 办法第二条,我局试行期间对下列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的行政处罚、按规定应当实施且非应当场实施的行政强制、对重大农业违法案件实施的挂牌督办、局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认为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承办机构审核方式:根据规定第五条,以书面审核为主;可以组织专家论证并邀请承办机构参加;必要时征询上级部门意见或者提请执法解释。可再调查。时间:根据办法第三条,
2、重大行政政执法决定签发前或者集体讨论前送法制机构。预留合理时间。补交:根据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第六条第一款、 办法第三条第三款,法制机构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机构在指定时间提交。时间:根据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第十一条、 办法第七条,收到送审材料后,七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经局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此期限不含补充材料、专家论证等期间。决定:根据规定第八条,法制审核同意后,应当提交审批或者局负责人集体讨论的,由承办机构办理。执行:根据规定第九条,由承办机构负责执行并立卷归档,做好相关信息统计上报工作。备案:按照河北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办法等规定执行。
3、说明:1、材料及意见。根据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第六条第一款和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承办单位应当提交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承办机构集体讨论记录、征求意见材料、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决定意见及情况说明、决定书草拟稿、相关证据资料等全部相关材料和目录清单,并对材料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其中,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意见及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和调查取证情况、听证情况、认定的事实和证据、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等依据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超出厅职权范围需要移送其他部门或者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的,一并提出移送意见。2、审核内容、意见和执法建议
4、。根据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第八条、第九条和规定第六条,审核以下方面:主体和资格、事实定性、证据、程序、法律适用(合法性和合理性) 、文书、移送;审核意见为: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意见,事实定性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者不予作出决定建议,适用法律不准、执法文书不规范提出改正建议,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符合移送条件的提出同意意见。继续调查、程序纠正的,承办机构调查、纠正后重新送审。根据规定第十一条,法制机构结合法制审核工作实际情况,可以就存在的普遍性问题或者重复出现的问题对承办机构提出一次性执法建议。3、前期准备。根据规定第十条,纳入法制审核范围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由主要承办处室、单位提供该类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依据、程序、证据等清单,经主管局领导签批后交法制机构进行前期准备工作。4、异议解决。根据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承办机构对法制机构审核意见和建议应当研究采纳;有异议的应当与法制机构协商沟通,经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将双方意见一并报送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