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 1总 局 直 属 机 关 干 部 职 工 健 步 走 比 赛 评 分 标 准一、参赛人数10 人(包括领队),10 分。多于或少于 10 人,均按每人一分扣除(限各在京直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参赛队)。二、人员构成1、男女比例原则上应为 1:1,多于或少于本比例,按每人一分扣除(限各在京直属事业单位参赛队)。2、50 岁以上的,有一人加 5 分,最多加 20 分。3、没有固定领队的,扣 20 分。三、精神风貌1、着装统一,加 20 分。2、有单位、部门标志的旗帜,加 10 分。3、有行进口号,加 10 分;口号统一有力,加 10 分;行进口号具有部门特色,加 10 分。4、相互帮扶,参赛队员统一达到目的地,加 50 分。有队员落队情况,一人次扣 5 分。5、有发生扭伤情况或影响比赛的,扣 20 分。6、遵守比赛规则,服从裁判的,加 10 分。7、有跑步行为的,跑步人扣 10 分,整队跑步的扣 50 分。28、违背规定路线的,扣 20 分。9、不服从裁判的,扣 30 分。10、途中队形凌乱,缺乏秩序的,扣 10 分。四、比赛成绩比赛成绩满分 50 分,减去到达终点名次数为实际得分。五、综合得分参赛人数、人员构成、精神风貌、比赛得分以上四项得分合计为参赛队综合得分即总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