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住建委办事指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公建)一次性告知单(行政许可事项)一、项目名称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公建)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四条。三、审批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审批条件是:项目选址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对不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不予核发,并书面说明理由。四、申报材料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除此以外,不需申请:1.提供包含建设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等情况说明的书面申请报告
2、;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须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其批准文件或者其他上报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文件(须含:市住建委初步选址意见、市(区)发改委对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须提供项目代码)、市国土局用地预审,如有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的相关文件也需提供)(核原件,收复印件);4.大型建设项目、对城乡规划布局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应附送规划设计单位编写的选址论证意见(报告);5.需报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还应提2供有关城乡规划总平面图(注明项目选址位置、范围),以及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初步审查意见(核原件,收复印件);6.法律、法规、法章规定的其他材料;7.数据光盘 1 份(所有复印件的原件以 JPG 文件格式扫描刻入光盘)。以上复印件资料,需提供原件核对;数据文件以光盘提供。五、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批发证六、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20 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 个工作日七、收费标准及依据:无收费八、咨询、投诉电话及办理地址咨询电话:0777-2558830投诉电话:0777-2558800办理地址:钦州市金海湾东大街 8 号(市民服务中心)二楼 H 区投资审批 121、122 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