瓮安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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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瓮安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序号权力类型事项编码 权力名称 权力依据 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承办机构追责对象范围 备注1 行政许可XK0000200011522725565004420K14522725食盐零售业务许可贵州省食盐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食盐的零售实行许可证制度。申请经营食盐零售业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经所在地的县(区、市)盐业主管机构审查批准,领取食盐零售许可证,方能从事食盐零售业务。零售食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从当地盐业公司或者其批发点购进食盐,在规定的区域内销售。各级盐业主管机构要合理布局食盐零售网点,保障市场供应,防止食盐脱销。食盐零售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1.受理责任

2、: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瓮安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

3、办人2 行政处罚对贵州省信息化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行为的处罚贵州省信息化条例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相应资质擅自承揽或者冒用其他取得资质单位名义承揽信息化工程,或者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信息化工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将信息化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

4、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行

5、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瓮安县工业综合执法监察大队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2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3 行政处罚对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信息化工程投入使用的处罚贵州省信息化条例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信息化工程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

6、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

7、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瓮安县工业综合执法监察大队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4 行政处罚对没有同时进行安全系统的方案设计和建设,或者建设信息安全工程和政府投资的信息化工程未经信息系统安全测贵州省信息化条例 违反

8、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没有同时进行安全系统的方案设计和建设,或者建设信息安全工程和政府投资的信息化工程未经信息系统安全测评或者测评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

9、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瓮安县工业综合执法监察大队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3评或者测评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处罚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 3000 元以上 3万元以下罚款。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

10、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5 行政处罚对,未制定信息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对信息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事故情况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处罚贵州省信息化条例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未制定信息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对信息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事故情况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11、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

12、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瓮安县工业综合执法监察大队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46 行政处罚对电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行为的处罚电力法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不符合电力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

13、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并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

14、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瓮安县工业综合执法监察大队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5、7 行政处罚对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处罚电力法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

16、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瓮安县工业综合执法监察大队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57.执行责任:督促当

17、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8 行政处罚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处罚电力法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

18、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

19、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瓮安县工业综合执法监察大队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9 行政处罚对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电力法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五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1.立案责任:对依据

20、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瓮安县工业综合执法监察大队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6的处罚 决

21、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10 行政处罚 对盗窃电能的处罚电力法第七十一条 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

22、费 5 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

23、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瓮安县工业综合执法监察大队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711 行政检查对电力法律、行政法规执

24、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五十六条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并跟踪监测。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 56 条。经济运行科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12 行政检查对重点信息网络和信息系统安全的检查贵州省信息化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行政主

25、管部门或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予以处罚。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并跟踪监测。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贵州省信息化条例第 40 条。经济运行科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13 行政检查对煤矿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执行煤炭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煤炭法第五十五条 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对煤矿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执行煤炭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

26、措施。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并跟踪监测。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 55 条。煤炭产业发展科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14 行政检查对煤炭供应保障具有支撑作用的经营企业,应对主要煤炭买卖合同履行等情况的检查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煤炭经营主体依法经营以及备案、年度报告情况开展定期抽查。对煤炭供应保障具有支撑作用的经营企业,应对主要煤炭买卖合同履行等情况进行检查。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2.处置

27、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并跟踪监测。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第 21 条。煤炭产业发展科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815 其他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及工业、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核准贵州省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第二条 贵州省经贸委和市(州、地)经贸委(局)为贵州省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备案管理机关。(一)省经贸委备案的范围:1、中央在黔企业及省属企业的项目;2、可享受国家进口设备税收优惠政策的项目;3、焦炭、电石、黄磷、铁合金、

28、电解铝、氧化铝、钢铁、电解锰、二氧化锰、平板玻璃等行业的项目4、固定资产投资额 3000 万元(含)以上的项目。(二)市(州、地)经贸委(局)备案的范围:除省经贸委备案范围以外,当地固定资产投资额3000 万元(不含)以下项目。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 )。2.审查阶段责任:进行审查后,提出办理意见 (备案项目审查备案报告书、备案申请表、设备及技术清单等文件)。3.决定阶段责任:给予备案或者不予备案。;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通知企业。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贵州省企业技术改造投

29、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第 2 条。投资与技术创新科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承办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16 其他信息安全工程和政府投资的信息化工程立项审查贵州省信息化条例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的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应当符合政府采购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作出审查意见。贵州省信息化条例第 20 条。信息化推进科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承办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17 其他 煤炭经营企业备案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第八条 煤炭经营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后,应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同级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其中,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企业,向其住所所在地的省级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煤炭经营企业备案内容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储煤场地及设施、建立信用记录的社会征信机构情况。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在变更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告知所在地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依法进行办理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第 8 条煤炭产业发展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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