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安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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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南政文2007 5 号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街 道 办 事 处 、雪 峰 开 发 区 管 委 会 ,市 直 有 关 单 位 :南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已经 2006年 12 月 25 日市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七年一月十日2南 安 市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配 套 费 征 收 管 理 暂 行 规 定为了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促进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闽政2002 53 号)以及泉州市

2、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文 2006396 号)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重新规定如下:一、凡在我市(含市区、建制镇)城市和镇区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各类工程建设(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规定缴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 )。二、配套费主要用于建设项目以外的市政公用配套设施,包括城市主次干道、给排水、供电、供气、路灯、公共交通、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等项目的建设和维护。配套费是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补充,与各项城市建设资金统筹安排使用。配套费由市规划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编制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报市人民政府

3、批准实施。三、住宅、商业(写字楼)类新建项目的配套费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建筑面积征收,扩建、改建项目的配套费按新增建筑面积征收(违法建设除外)。对于容积率小于 1 的建设项目,配套费按容积率为 1 的建筑面积征收;容积率大于 4 的建设项目,3配套费按容积率为 4 的建筑面积征收。工业类建设项目的配套费先一律按容积率为 1 的建筑面积予以征收,同时鼓励企业节约用地,实行“ 总量优惠、层次区别对待” 办 法,即另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核准的建筑面积一层部分加收 30%,二层部分加收 15%,三层以上(含三层)不再加收。四、市区工业类建设项目和全市住宅、商业(含写字楼)类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和

4、个人应缴纳的配套费由市规划建设局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一次性收取;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工业类建设项目配套费由市规划建设局委托各镇村镇建设办公室代征。对以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方式出让土地的建设项目,土地出让价格中已包含配套费的,配套费的具体额度按照容积率折算成建筑面积,结合征收标准测算。土地出让后,应将配套费转入财政专户,专款用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实际容积率超过拍卖时确定额度的部分,应按规定补交。五、配套费按不同分类标准收取,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住宅、商业(含写字楼)、工业均分为一、二、三类区分别征收;各镇规划区分类由各镇参照市区标准按一类区(建成区)和二类区(未建成区)予以分类,采取报备制度

5、(分别报送市物价局、财政局和规划建设局)详见附表一。六、配套费免征、减征范围:4(一)军事设施(含武警部队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含城市停车场建设项目)、单建式人防工程、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建设项目,以及经市政府确认或批准的由社会各界捐建的学校、图书馆、孤儿院、养老院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免征。(二)学校、医疗机构、科研等单位以及中央、省属单位和外地驻我市机构兴办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不含住宅)、残疾人非经营性福利事业建设项目、经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和省确定扶持的高新技术建设项目以及行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减半征收。(三)申请减征、免征配套费的建设工程项目,须经市规划建设局审查后,报市人民政

6、府审批。(四)市级工业项目区按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级工业项目区(产业基地)用地税费征收管理的暂行规定(南政文2006 163号)规定执行。除上述减免范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随意减免配套费。免征、减征配套费的建设工程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办理报批手续,并按规定补交配套费。七、市规划建设局须到市物价局领取或变更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办理委托各镇村镇建设办公室代征手续,使用省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市规划建设局负责向市财政局领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办理本5局和各镇的票据领、用、销手续。配套费所收资金按现行预算外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全额缴入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

7、 管理,专项用于城镇基础设施建设,不得挪作它用。八、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一)市区规划区范围内征收的配套费全额用于市政公用配套设施建设;(二)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征收的工业类配套费全额安排给各镇,每月缴纳的配套费经市规划建设局核实后,于次月 5 日前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于 10 日前从财政专户直拨各镇财政所,用于镇区基础设施建设;(三)市规划建设局负责征收的各镇规划区范围内的住宅、商业(含写字楼)配套费 40%由市统筹使用,用于城镇基础设施建设;60% 安排给各镇使用,专项用于镇区基础设施建设。九、市物价局、财政局应加强对配套费收支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

8、围、自制票据收取配套费、违反专款专用规定等行为,以及没有实行“收支两条 线” 管理的 单位,按照有关规 定予以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十、市规划建设局向未按规定办理配套费缴纳手续的建设单位和个人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市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6十一、本通知自二 00 七年一月二十日起执行,以前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同时废止。附件:1、南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2、南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类区3、南安市中心城区类区范围图7附件 1:南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单位:元/ m类别 住 宅 商业(写字楼

9、) 工 业一类 二类 三类 一类 二类 三类 一类 二类 三类市区60 40 20 80 60 40 35 25 15一类 二类 一类 二类 一类 二类重 点 发展 中 心镇 40 25 45 35 25 15一类 二类 一类 二类 一类 二类其他建制镇 30 20 35 25 20 10注:1、重 点 发 展 中 心 镇 包 括 仑 苍 、诗 山 、梅 山 、洪 濑 、丰 州 、霞 美 、官 桥 、水 头 、石 井 等 九 个 镇 。2、雪 峰 开 发 区 管 委 会 、眉 山 、向 阳 参 照 其 他 建 制 镇 标 准 执 行 。3、各 镇 收 取 范 围 按 各 镇 总 体 规 划 确

10、 定 的 镇 区 规 划 区 范 围 为 准 。8附件 2:南安市市区基础设施配套费类区类 区中 心 城区 范 围备 注一类区溪美办事处:溪美、中山、民主、湖新、彭美*、湖美*、崎峰*、莲塘*、白沙、 长兴柳城办事处:柳东、帽山*、金街*、新华美林办事处:李东*、西美*、洋美*、南美、美林、梅亭、庄顶、福溪*二类区溪美办事处:崎 峰 *、莲 塘 *、长 富 *、彭 美 *、湖美*柳城办事处:金街*、帽山*、露江*、象山、霞东、霞西、桑林、福溪*美林办事处:李西、西美*、洋美*、李东*、玉叶*、邱洋*三类区溪美办事处:宣化、长富*、莲塘*、贵峰、镇山柳城办事处:杏莲、露江* 美林办事处:珠渊、玉叶*、溪一、溪二、溪洲、白沙、邱洋*、金枝、松岭、英山、梧山注 :带 “*”表 示 类 区 范 围 交 叉 ,以 附 件 3中 心 城 区 范 围 为 准 。910主题词:财政 收费 规定 通知抄送:市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市委常委、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市政协主席、市政府副市长,市政府办公室正副主任、纪检组长。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 年 1 月 10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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