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南京市国有创投企业创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1、试行办法对国有创投企业投资决策机制有何优化?答:创业企业进行股权融资时对创投企业的要求较高,要求其内部决策快捷、灵活、高效。国有创投企业参与创业企业投资时,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还需要层层履行国有资产管理中投资监管程序,决策链条相对较长。为此,试行办法将国有创投企业参股创业企业和创投企业的投资事项从国资监管机构特别监管类事项清单中剔除,由国资监管机构直接监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自主决策,通过实施简政放权,缩短决策链条,提高国有创投企业决策效率,适应创投行业对决策效率的要求。2、 试行办法对国有创投企业在对创业企业估值作价有何突破和创新?答:创业
2、企业估值具有特殊性,采用市场价值类型和基本评估方法进行资产评估,难以充分发现创业企业基于研发投入、人力资本、商业模式等“ 软实力” 的潜在价值 ,易产生资产评估价低于市场化创投机构估值的情况,一方面影响国有创投企业收购行为的市场竞争力,另一方面低估创业企业价值的转让行为可能导致国有资产流失。为此,办法提出试行国有创投企业在国有资产评估中使用估值报告,即可采用非市场价值类型和基于合理假设条件、灵活选取评估方法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使评估价值更符合创投行业实际,提升国有资本参与创投的市场竞争力。此外,对2国有参股的创业企业发生非同比例增减资,而国有股东未参与增减资的经济行为,是否进行资产评估,由创业企
3、业股东会依法决策。3、试行办法对创业企业国有股权退出环节有何创新?答:试行办法在特定领域拓展退出通道,对投资于本市种子期、初创期需要国有资本进行引导和扶持的创业企业投资项目,国有创投企业事前约定退出事项,由国有创投企业逐级上报国资监管机构直接监管企业履行决策程序,经批准后,退出时可按事前约定依法实施,以体现国有资本对早期创业企业的引导和扶持作用。4、试行办法对国有创投企业建立跟投机制的导向和目的是什么?答:试行办法提出,建立国有创投企业投资项目跟投机制,将国有创投企业高管和团队与投资项目的利益捆绑,收益共享,风险共担,降低项目投资运作风险和道德风险,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5、国有创投企业跟投
4、方式具体有哪几种?主要出于什么考虑?答:试行办法提出三种跟投方式,一是管理团队可以通过创业投资管理企业间接持有创业企业股权,这主要是考虑适应目前市场化的主流 GP 模式,最大化地调动 GP 的积极性;二是鼓励核心人员(国有创投企业高管、项目管理团队)在创业企业项目投资时以自有资金实施跟投,更好地把国有创投企业核心人员3与投资项目利益捆绑;三是允许国有创投企业普通员工以自有资金自愿选择跟投创业企业投资项目,主要是激发国有创投企业全体员工的主动性和积极性。6、试行办法对国有创投企业薪酬分配有何制度安排?答:创投行业是智力密集型和资本密集型行业,核心团队等高端人才的薪酬分配制度是其关键环节,深创投采
5、用增量收益分享与绩效薪酬挂钩的方法有效地激发了企业活力,市场化的主流 GP 模式,通过设定门槛收益率,享受 20%超额利润的方式有效激发了管理公司团队的积极性,为适应市场化的薪酬分配机制,试行办法提出, 对国有创投企业的职业经理人和市场化选聘人员,根据行业特点,按照市场化方式确立考核目标和相关人员薪酬水平。 7、试行办法对国有创投企业绩效考核有何制度安排?答: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基本任务以及随之开展的绩效考核的制度安排与创业投资的组合投资、中长期投资的现实存在一定的矛盾,创业投资的基本投资逻辑是以组合投资总体收益克服单个项目失利、以流动性强的资本换作流动性和可变现性差的非上市公司股权为基本运作模式,这就决定了创投领域的国有资本绩效考核需要从长周期来考虑;此外,除了经济价值目标,创 投领域国有资本还有引导各类社会资本流向、推动科技产业发展的职责,为此,试行办法提出,对投入创投领域的国有资本, 设定合理的最低预期回报率,更加强化长周期考核和综合考核,采用周期性滚动方式,强化任期业绩考核,综合考核评价国有资本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