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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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牧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571 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 (国发201440 号)精神,切实解决我区农牧民工面临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做好为农牧民工服务工作,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及中央、自治区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工业化、信息化、新型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的要求,以稳定和扩大农牧民工就业创业、维护

2、农牧民工合法权益、推动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促进社会融合为重点,进一步扎实做好为农牧民工服务的各项工作,逐步实现农牧民工市民化,推动农牧民工工作有新发展。(二)基本原则。1.坚持以人为本、公平对待。推进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公平保障农牧民工作为用人单位职工、作为城镇常住人口的权益,帮助农牧民工解决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实现改革发展成果共享。2.坚持统筹兼顾、优化布局。按照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和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逐步完善生产力布局和城镇化布局,引导农牧民工在东中西不同区域、大中小不同城市和小城镇以及城乡之间合理分布。3.坚持城乡一体、改革创新。适应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的需要,着力改革城乡二

3、元体制机制,逐步建立完善有利于农牧民工市民化的基本公共服务、户籍、住房、土地管理、成本分担等制度。4.坚持分类推进、逐步实施。按照自愿、分类、有序的要求,因地制宜、存量优先,尽力而为、量力而行,重点促进长期在城镇居住、有相对稳定工作的农牧民工有序融入城镇,循序渐进地推进农牧民工市民化。(三)目标任务。到 2020 年,农牧业劳动力转移就业达 260 万人次,每年实现农牧民工职业技能培训 14 万人次,使每名有培训愿望的农牧民工至少掌握一门实用技术。农牧民工综合素质显著提高,劳动条件明显改善,农牧民工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基本实现全覆盖,工资基本无拖欠并稳定增长,努力实现有落户愿望

4、且符合条件的农牧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农牧民工群体逐步融入城镇,为实现农牧民工市民化目标打下坚实基础。二、着力稳定和扩大农牧民工就业创业(一)实施农牧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计划。将农牧民工纳入终身职业培训体系,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公共实训基地、技工院校和职业院校等现有培训资源优势,建设一批农牧民工实训基地。各地要制定农牧民工培训综合计划,相关部门按分工组织实施。分类组织实施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实现就业创业能力和职业转换能力双提升。对全区农牧民工培训工作实现实名制管理。打破地域限制,农牧民工可在就业地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各地

5、要加大培训资金投入,合理确定培训补贴标准,形成培训机构平等竞争、农牧民工自主参加培训、政府购买服务的机制。落实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培训补贴标准按照自治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执行(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农牧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自治区农牧业厅、自治区安全监管局、自治区统计局、自治区扶贫办、自治区总工会、自治区团委、自治区妇联负责) 。(二)加快发展农村牧区新成长劳动力职业教育。加快构建以就业为导向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大力发展面向农村牧区的职业教育,努力实现未升入普通高中、普通高

6、等院校的农村牧区初高中毕业生都能接受职业教育。全面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农村牧区学生免学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完善人力资源需求预测定期发布制度,引导职业教育围绕市场需求办学校、根据产业发展设专业、按照岗位要求搞教学,不断提升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鼓励各地根据需要改扩建符合标准的主要面向农村牧区招生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扩大面向农村牧区的招生规模,支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职业教育。特别要重视企业办职业教育,创新“校企双制、工学一体”的培养模式,真正做到校企结合、产教融合,依托企业、贴近需求,突出实战和应用,建设和加强教学实训基地,打造具有鲜明职教特点、教练型的师资队伍。积极推进学历

7、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积极开展职业教育“送教下乡” 、 “田间学校”等模式,培育壮大新型职业农牧民和农村牧区实用人才队伍。 (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农牧业厅、自治区扶贫办负责)(三)稳定和扩大农牧民工就业。完善和落实促进农牧民工就业的政策措施,彻底清理针对农牧民工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切实保障农牧民工平等就业权利。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家庭服务业,扶持中小微企业,支持和引导非公经济发展,开发适合农牧民工的就业岗位,建设减免收费的农贸市场和餐饮摊位,促进农牧民工就业。积极支持农畜产品产地初加工、休闲农牧业发展,引导有市场、有效益的劳

8、动密集型产业优先发展,吸纳返乡和就近转移的农牧民工就业。加强农牧民工输出输入地劳务对接,大力开展促进农牧民工就业的“春风行动” 、 “京蒙劳务对接”和“周边省区劳务对接”等专项服务活动,提升农村牧区富余劳动力输出组织化程度。积极推进农村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示范县创建工作,充分发挥旗县(市、区) 、苏木乡镇、嘎查村转移就业示范点带动就业作用,做好土地流转后农牧民转移就业工作。(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农牧业厅、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国税局、自治区地税局、人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自治区总工会、自治区团委、自治区妇联负责)(四)积极促进农

9、牧民工创业。将农牧民工纳入创业政策扶持范围,运用财政支持、创业投资引导和创业培训、政策性金融服务、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生产经营场地和创业孵化基地等扶持政策,促进农牧民工创业。支持农牧民工返乡创业,推进科技特派员农村牧区科技创业行动和农村牧区青年创业致富“领头雁”培养计划,带动农牧民工返乡开展科技创业。支持农牧民工网上创业。依托基层公共服务平台,提供创业指导服务。将农牧民工创业纳入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扶持范围,并保障担保贷款贴息到位。组织实施“百户十强”家庭服务企业创建活动,推进家庭服务业规范化职业化建设,支持农牧民工在市场需求量较大的家政服务、养老服务和病患陪护等家庭服务业领域创业就业。 (自治区

10、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农牧业厅、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自治区国税局、自治区地税局、自治区工商局、自治区扶贫办、人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自治区总工会、自治区团委、自治区妇联负责)三、着力维护农牧民工的劳动保障权益(一)规范使用农牧民工的劳动用工管理。进一步规范用工行为,依法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推行集体合同制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加强劳动用工管理,指导和督促所有用人单位与农牧民工依法普遍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各地要实行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实现农牧民工的动态管理。对务工流动性大、季节性强、时间短的农牧民工

11、可签订简易劳动合同。进一步提高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非公企业农牧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履约质量。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依法规范劳务承包用工行为,清理建设领域违法发包分包行为,推行建设项目人力资源专管员制度。认真执行内蒙古自治区社会法人劳动保障信用失信惩戒办法 (内人社发201497 号文件) ,对违法用工、拖欠工资、拒缴社会保险费等行为实行“黑名单”制度。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自治区工商局、自治区总工会、自治区妇联负责)(二)保障农牧民工工资报酬权益。认真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及时发布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落实农牧民工与城镇职

12、工同工同酬原则,引导和推动用人单位合理提高农牧民工工资水平。大力推行以“两金三制一卡”为主要措施的农牧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和保障制度。在农牧民工流动性大、季节性强、签约时间短的建筑、矿山、餐饮服务和其他容易发生欠薪的行业推行工资保证金制度。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健全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完善并落实工程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牧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制度、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司法联动治理恶意欠薪制度、解决欠薪问题地方政府负总责制度。推广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自治区国资委、自治区司法厅、人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总工会负

13、责)(三)扩大农牧民工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覆盖面。落实“全民参保登记计划” ,依法将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牧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研究完善灵活就业农牧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根据国家统一安排,积极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确保有稳定劳动关系的农牧民工随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他灵活就业农牧民工可选择参加就业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户籍所在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探索农牧民工随迁家属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办法。进一步做好农牧民工基本医疗保险转移接续和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认真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内政发201465 号文件) ,努力实

14、现用人单位的农牧民工全部参加工伤保险,着力解决未参保用人单位的农牧民工工伤保险待遇保障问题。推动农牧民工与城镇职工平等参加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并平等享受待遇。积极探索农村牧区地方企业、家庭服务企业等农牧民工从业人员较为集中的中小微企业和有雇工个体工商户参保工作,研究制定适应性参保政策。对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侵害被派遣农牧民工社会保险权益的,依法追究连带责任。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自治区工商局、自治区法制办、自治区总工会负责)(四)加强农牧民工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保护。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15、将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保护相关知识纳入农牧民工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内容。强化企业一线操作农牧民工培训,督促高危行业企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制度。严格执行“三项岗位”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安全生产培训与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相结合制度。督促用人单位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农牧民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重点职业病监测哨点,完善职业病诊断、鉴定、治疗的法规、标准和机构。建立职业病保障基金,救助得不到工伤保险保障的职业病患者。加大安全生产监察工作力度,重点整治矿山、工程建设等领域农牧民工工伤多发问题。建立农牧民工职业危害追溯制度,实施

16、农牧民工职业病防治和帮扶行动,深入开展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保障符合条件的无法追溯用人单位及用人单位无法承担相应责任的农牧民工职业病患者享受相应的生活和医疗待遇。各级政府应对用人单位已不存在或无法确认劳动关系,并且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职业病人提供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安自治区全监管局、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分别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自治区国资委、自治区法制办、自治区总工会负责)(五)畅通农牧民工维权渠道。全面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络化管理,加强用人单位用工守法诚信管理,完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排查预警、快

17、速处置机制,健全举报投诉制度,依法查处用人单位侵害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建立健全涉及农牧民工的集体劳动争议调处机制。畅通农牧民工劳动争议仲裁、诉讼“绿色通道” ,对确有困难的农牧民工,要适当减免仲裁、诉讼费用。依法保障农牧民工休息休假的权利。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司法厅、自治区国资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总工会负责)(六)加强对农牧民工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工作。进一步加大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工作力度,健全基层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工作网络,支持相关组织成立专业化农牧民工法律援助机构,推进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在农

18、牧民工输入较多的城镇设立专门的农牧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使符合条件的农牧民工及时便捷地获得法律援助。鼓励和支持律师和相关法律从业人员接受农牧民工委托,并对经济确有困难而又达不到法律援助条件的农牧民工适当减少或免除律师费。适时组织律师公证队伍开展农牧民工讨薪维权专项法律服务活动。开设和畅通农牧民工法律服务热线,加大普法力度,不断提高农牧民工及用人单位的法治意识,引导农牧民工依法理性维权。 (自治区司法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总工会负责) 四、着力推动农牧民工逐步实现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在城镇落户(一)逐步推动农牧民工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深化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制度改革,积极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由户籍人口向对常住人口全覆盖。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逐步按照常住人口配置基本公共服务资源,明确农牧民工及其随迁家属可以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并不断提高综合承载能力、扩大项目范围。建立居住证制度,对已在城镇就业和居住但尚未落户的农牧民工及其随迁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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