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批哈尔滨市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选拔办法(暂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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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哈尔滨市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选拔办法(暂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做好我市高层次创新型中青年专家的选拔培养工作,充分激发各类人才创新创业活力,为推动哈尔滨加快振兴发展提供更加强有力的人才支撑和智力保证。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哈尔滨市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以下简称市级专家),是指被市委、市政府授予“哈尔滨市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称号者。第三条 市级专家的选拔坚持以下原则:(一)服务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实绩;(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四)鼓励创新、促进年轻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五)总量控

2、制、广泛覆盖、结构合理;(六)向基层一线、艰苦边远地区倾斜。第四条 市级专家每三年选拔一次,实行限额选拔。每次选拔的数量和结构比例,视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求而定。市级专家的选2拔工作,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第二章 范围和对象第五条 选拔范围:哈尔滨市属(含党的关系隶属于哈尔滨市委的)各类企、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新兴职业等领域中从事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的人员。第六条 选拔对象:(一) 在农业、科技、教育、卫生、文化、艺术、体育、法律、金融、制造及其它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重点是在哈尔滨市重点产业项目、关键技术领域、战

3、略性新兴产业中涌现出来的优秀人才和专门人才。(二) 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年龄在 55 周岁以下。贡献特别突出的,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评审认定,职务、职称和年龄可适当放宽。第三章 条件第七条 哈尔滨市有突出贡献专家应具有中国国籍,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德才兼备,具备良好的科学精神、职业道德、从业操守,社会责任感强,无弄虚作假和学术不端行为。 3第八条 突出能力、实绩和贡献评价导向,在各行业、各领域第一线工作,得到业内人士认可,并且自申报之月止,过去 3 年内所取得的成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在自然科学研究领域,所取得的成果达到国家先进水平

4、,得到省内同行公认:获国家自然科学奖人员;获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前六位,一等奖前五位,二等奖前四位人员;获省(部)级科技进步(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前三位,二等奖前二位,三等奖首位人员;获哈尔滨市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前二位或两次以上二等奖首位;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员;获“ 中国青年女科学家” 称号或入选“新世 纪百千万人才工程 ”国家级 人选的人员。(二)在工程技术研究与开发领域,有重大发明创造或技术革新,解决了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技术难题,为国家或我省、我市技术创新做出重要贡献:获国家技术发明奖人员;获省(部)级及以上优秀新产品

5、奖、技术开发奖、名牌产品奖、产学研联合开发奖,实施后取得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前二位人员;获“中国青年科技奖”且科研成果为哈尔滨市发展带 来较大经济或社会效益的人员。(三)长期工作在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第一线,有重大技术突破,推动了行业技术进步和国民经济发展,或在技术成果转化为生产力以及在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中,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产生了重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获省(部)级技术推广成果4(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一等奖前三位,二等奖前二位,三等奖首位或哈尔滨市技术推广成果(黑龙江省农业丰收计划奖、哈尔滨市农业丰收计划奖)一等奖首位人员;获“大国工匠” 荣誉称号人员;获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

6、动奖章、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等荣誉以及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和国家级劳模创新工作室带头人;获世界技能大赛金、银牌人员;“全国 优秀科技工作者 ”;全国“讲理想、比贡献”竞赛活动科技标兵;“全国 农村优秀人才 ”人员。(四)在完成国家、省及哈尔滨市市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建设中,贡献突出,并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获“国家勘察设计大师”奖人员;获国家优秀工程勘察设计金奖或优秀工程金奖的人员;获国家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优秀工程奖)或省(部)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优秀工程奖)一等奖前四位人员,二等奖前三位人员,获哈尔滨市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优秀工程奖)一等奖前二位人员

7、;国家或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总规划师、总设计师、总工程师、副总规划师、副总设计师、副总工程师;国防科工系统型号总指挥、总设计师、副总指挥、副总设计师。(五)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领域,创造性地提出重要理论观点,是省专业领域学术带头人;或研究成果获得国家级大奖或省级社会科学领域二等奖、哈尔滨市一等奖以上奖项,在业内有重要影响的专家学者 。5(六)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发挥了重大作用,所创新的教育理论、教学方法,经国家或省级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鉴定并推广,为同行所公认: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前五位,一等奖前四位,二等奖前三位,三等奖前二位人员;获省级

8、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前三位,二等奖前二位,三等奖或两项以上哈尔滨市教学成果奖首位人员;被授予全国劳动模范或优秀教师称号,并获得一项以上哈尔滨市级以上教学或科研成果奖;被聘为“长江学者奖励计划” 的学者。(七)在卫生和临床医疗方面有重大技术创新,或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从事医疗卫生工作,做出突出贡献;或者在卫生教学方法、教材编写、人才培养等方面成绩卓著,获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教学成果奖,得到省内同行专家公认;或者其医疗技术和临床实践效果达到省内先进、哈尔滨市最高水平,多次成功治愈疑难、危重病症;或者在较大范围内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被业内所公认的专家学者。(八)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等领域成

9、绩卓著,对繁荣和促进文化艺术事业做出突出贡献,获得专业领域最高奖项的文学家、艺术家、记者、编辑、主持人、出版家、文物和博物馆学方面的专家;获全国精神文明建设“ 五个一工程” 奖的主要完成人 员;入选全国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 ”人才培养工程的人 员;被国际公认的艺术大奖获得者。6(九)在重点体育(奥运会、亚运会、全运会)比赛项目中,培养出获得洲际、国际及全国重大体育比赛冠军的运动队或运动员,对我市体育事业的建设和发展做出卓越成绩的教练员。(十)在科技、教育、医疗卫生等领域从事管理工作,创造性地提出和运用现代科学管理方法,对推动科技、教育、医疗卫生等事业的改革和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专家、学者、管

10、理人员。在企业管理领域,有一套行之有效、具有较高推广价值的现代化管理理论或实践经验,对推动科技进步和促进生产力发展成效显著,所管理的企业连续 3 年以上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实现主营收入、利润、税金等方面跨入全国先进行列,为市场和出资人认可,并获得市级以上文明单位称号。(十一)在信息、金融、法律、商务等领域,为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的科学理论依据,对推动专业领域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并为国内、省内同行所公认的人员。(十二)在其他领域专业技术工作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在省内同行中享有一定声誉的人员。第九条 选拔推荐应以近三年取得的成绩为主,综合

11、考虑历史上的贡献和学术、技术水平。计算受奖项目时,同一项目多次获奖的,只计最高级别、最高奖项一次。长期在基层一线、艰苦边远地区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才优先选拔推荐。7第四章 程序第十条 选拔市级专家,采用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办法。具体办法:(一)市属企业、事业单位的人选,由其业务主管部门向市人才办申报;(二)区、县(市)属企业、事业单位的人选,由区、县(市)人才办(科)或组织、人事部门向市人才办申报;(三)党的关系在哈尔滨的中、省直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私营企业、行业协会的人选,由其单位党的关系管辖单位负责向市人才办推荐;(四)人民团体、群众团体可直接向市人才办推荐人选,所推荐人选入选后由其单位党的

12、关系管辖单位负责管理。(五)推荐人选须在本单位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三个工作日),经本单位党组织或行政领导集体研究并通过后,填写哈尔滨市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申报表,连同能够证明本人突出贡献及成就的奖励、荣誉证书等证明材料原件和 2 份复印件一并上报。(六)对通过初步审核筛选的专家人选,市人才办向有关部门进一步获取相关证明材料:(1)担任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职务的专家人选,由上一级领导机关纪检部门出具廉政鉴定意见;担任企业法人的人选,由当地税务部门、劳动与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企业及本人近三年来的纳税情况、企业缴纳社保基金情况等证明材料;(2)在完成国家、省及哈尔滨市重点工程项目建设中,贡献突出,8并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专家人选,由市发改委、工信委或国资委出具相关证明材料;(3)涉及科技开发、科技成果推广成效的专家人选,由上级科技管理和审计部门出具证明材料;(4)涉及农业科技研究、推广和农业生产类专家人选,由县或县以上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经济效益情况证明。第十一条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有关部门负责对各部门、各单位推荐的人选进行审核筛选、考察、组织专家评审,经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代市委、市政府审批后,发布表彰决定。第五章 附则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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