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并联审批办事指南 (社会投资项目) 一、适用范围和免审项目范围 (一)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 私 (民 ) 营 、 外商和港澳台企业投资或者投资占主导的新建、改建、扩建的社会投资项目。但以下社会投资项目除外: 1、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重大公共利益等实行核准制的项目; 2、涉及风貌保护、轨道交通保护等特定区域的项目; 3、涉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或者技术难度特别复杂的项目 。 (二)免于该阶段设计方案审批项目范围 1、建筑面积五百 平 方 米以下建 设 项目(可 能 严重影响居民生活的 建 设项 目除 外 ) ;
2、2、按照“产业基 地 产业社区 零星工业 地 块”三级体系深化产 业 空间 布局的以下二类工业项目,设计方案免于审核: ( 1) 经产业准入审核认定后 , 工业用地产业项目类要求实 行 “带方案出让”制度的项目 ; ( 2)标准厂房、普 通 仓库工程以及生产配 套 的附属建筑(宿舍、 办 公、 研发等除外 ) 。 二、事项内容 1、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含内部意见征询事项) 。 规土部门内部意见征询事项: ( 1) 交 通部 门 :公 共 交通基 础 设施 设 计方 案 审 核 ( 含 公交 枢 纽或 者 公交首末站等 建 设内 容 的建 设 项 目 ) 、 配建 机 动车 停 车场( 库
3、 )设 计 方案 审核 、 出入口审 核 ( 2)绿化部门:对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和设计方案审批(对配套 2 建设的公共厕所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 ) 、对建设项目配套绿化方案意见征询 ( 3)交警部门: 出入口审核 ( 4)根据项目类型或建设单位选择,增选的征询部门和事项。 三 、申请应具备条件 (一)项目信息已自行 按 “ 相关下载 ” 的 项目信息报送填写说明填写 完成; (二 ) 勘察设计单位已依法确定 , 并 完成直接发包手续网上登记或非进场招标发包交易登记或合同信息报送;办理网址: http:/ (三)设计方案已编制完成; (四)材料清单中应当提交的电子材料已经准备完成。 四 、
4、提交材料(电子文件上传) (一)必须材料 序号 提交资料名称 要求 1 上海市 建 设工 程 设计 方 案 并联审批申请表 登录“ 联 审平 台 ” , 按规 定 填写申 请 表 , 电子签章 2 设计单位承诺书 设计单位登陆“ 联审平台” 下载示范文本,填写 完成后,相关负责人和单位盖章后,扫描成 PDF 文件 3 3 文本、图纸及相关附件: ( 1) 建筑设 计 方案 文 本 ( A3)包括但 不 限于: 效果图 建筑设 计 方案 单 体图 纸 (含单体平 面 图 、 立 面 图 、 剖 面图,地 下 室平 面 图) 各专项设计说明和专篇 分析图(应含绿化分析图) ( 2) 图纸: 1/5
5、00 或 1/1000(郊区 1/2000)地形图 建筑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 1/500 或 1/1000)( PDF 和 CAD 格式) 地下车库平面图( CAD 格式) 停车场(库)分层平面图 交通流线图( CAD 格式) ( 3) 附件 包括但不限于: 分层面积表 机动车 停 车场 设计说明 ( 1) 机动车 停 车场 ( 库) 设计 说明应 按 规定的格 式 和内 容 填写 ,具 体见“ 相 关下载” 中 上海 市 机动 车停 车场( 库)设计说明 。 ( 2) 总平面 图 应标 注 机动 车泊 位类型 、 数量和交 通 流线 ; 应符 合国 家和本 市 方案出图 标 准, 并 加盖
6、设计 单位和 设 计方案电 子 签章 和 设计 负责 人、注 册 建筑师电 子 签章 ; 总平 面图 需在有 市 测绘院提 供 的电 子 地形 图上 划示, 标 注单位 为 米 ,坐 标 系为 上海 城市坐 标 。 ( 3) 停车场 ( 库) 分 层平 面图 应标注 停 车场(库 ) 出入 口 、净 空高 度以及 不 同类型车 辆 在停 车 场( 库) 内部的 主 要行驶路 线 、通 道 或坡 道宽 度、转 弯 半径、纵 坡 坡度 、 所含 泊位 类型、 尺 寸和分布 位 置等 , 明确 标注 预留安 装 充电设施 的 布线 条 件、 电表 箱、用 电 容量等内 容 。 ( 4) 绿化分 析
7、图应 标 明每 块绿 地面积 、 范围 ( 5) 分层面 积 表应 加 盖设 计单 位电子 签 章或盖章 扫 描上传 (二)根据项目特点可选传材料 序号 提交资料名称 要求 1 建设项目日照分析单位承诺书 建设单 位 登陆 “ 联审 平 台 ” 下载示 范 文本 , 交 由日 照分 析单位 填 写完 成 后, 相关 负责人 和 单位 盖 章后 , 扫描成 PDF 文件 2 按有关 规 定加 送 有乙 级规 划资质以上 部 门编 制 的日 照分 析报告 属高层 建 筑项 目 , 周 边 有 住宅文 教 卫生 建 筑的 提供 ,具体要 求 参照 ( 沪规 土资 建规 2016 100 号)文 1、
8、电子件,需加盖日照分析单位电子签章; 2、扫描件:需建设单位扫描后上传 3 地库剖面图 建设项目绿地下有地库的提供。 图纸应 符 合国 家 和本 市 设 计方案 出 图标 准 ,并 加 盖建筑设 计 方案 电 子签 章和 设计负 责 人、 注 册设 计 师电子签 章 。 4 4 公交枢纽 /首末站 设计专篇 含公交 枢 纽或 者 公交 首末 站等建 设 内容 的 建设 项 目提供。 应涵盖建筑、道路、结构、风、水、电等专业。 5 项目交 通 影响 评 价报 告专 家评审意见 , 附项 目 交通 影响 评价报告原 件 扫描件 对达到启动阈值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设计方 案送审 前 完成 项 目
9、交 通影 响评价 评 审 。 小 型和 工 业项目不 包 含。 应符合 本 市建 设 项目 交通 影响评 价 相关 管 理规 定 和技术标 准 。 6 因建设 项 目的 特 殊性 需要 提交的其它 相 关材料 房管、市政等部门所需文件,视项目具体情况而定。 五 、办理流程 (一)设计方案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使用数字证书 登录“联审平台”,在 “设计方案 ” 专栏 , 填 写 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申请 表 (社会投资项目 ) 和上传相应资料 , 通知设计单位登 陆 “联审平台 ”, 按要求上传电子图纸 。 设计单位上传完成后 , 通知建设单位审核提交申请 。 建设单位审核申请信息和图纸资料
10、真实无误 , 按 照 上 海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市 、区 (县 ) 分工范 围 , 选择市或者区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审批项目后提交申请; (二 ) 建设单位提交设计方案送审后 , 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登 录 “联审平台 ” ,通知交通 、 交警 、 绿化市容必询部门和其他选询部门 , 内部 并联征询部门 接收 后进行预审 , 并在 3 个工作日内将 是否需要 补正 意见, 反馈给规划土地管理部门 ; (三 ) 参与征询部门 在规定 时限 内 对所征询事项提出征询意见 , 并将结果录 入 “联审平台 ” ,提交给规划土地部门 。 规 划 土地部门汇总意见后 , 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设计方案审 批 (方案审核意
11、见或方案批复决定 ), 并将结果录 入 “联审平台” ; (四 ) 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完成后 , “联审平台 ” 通知建设单位查看 、 下载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和并联征询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 , 同步通知后续审批部门和相关监管部门提前服务和开展事中事后监管。 具体流程图如下: 5 六 、审批期限 “小型项目”和“其他社会投资项目”设计方案审核时限分别为 15 个、20个工作日。其中,并联征询部门出具征询意见时限分别为 9 个、 12 个工作日。以上时间均含预审期 5 个工作日。涉及方案专家评审、方案公示等不计入审批时限。 七 、审批结果 建设单位使用数字证书登陆 联审平台 填写申请表,提交资料 平
12、台根据项目读取设计单位信息 设计单位上传电子图纸和文本 通知交通、交警、绿化和选询部门预审 交通、交警、绿化和选询部门反馈征询意见 建设单位审核 选择市 /区规土部门,提交申请 规土部门接收 规土部门受理 审批 通知设计单位 通知建设单位 申请 补正 终止 不予受理 补正 受理 受理 规土部门汇总 完成设计方案审批决定 通知后续审批部门和监管部门开展监管 6 (一)批准的 关于审 定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的决定及附图 。 证件有效期六个月 , 可在有效期届满前 30 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二)不批准的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包括建设项目名称 、 申请许可日期 、 不批准的理由
13、) 八 、咨询渠道 (一)业务咨询窗口和电话 1、 黄浦区北京西路 89 号 2 楼综合业务受理大 厅 (涉及 : 设计方案 、 规划许可),咨询电话:( 021) 63193188*20004。 2、徐汇区小木桥路 683 号受理大厅(涉及:项目信息报送、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咨询电话:( 021) 64188779。 (二)联审平台技术服务窗口和电话 徐汇区小木桥路 683 号受理大厅,电话:( 021) 64325016, 电子邮箱: 九、办理依据和要求 (一) 上 海市 人 民政 府办 公厅 关 于 印 发 的通知 (沪府办发 2018 4 号) (二)进一步深化本市社会投资类项目
14、审批改革实施细则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 条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 。 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 , 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 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 , 由城市 、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上海市城 乡规划条例 第三十五 条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 ;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意见 。 经审定
15、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7 当予以公布。 注:内部意见征询依据和要求: (一)对建设项目配套绿化方案意见征询依据 1、 上海市绿化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 定 : 建设项目绿地面积占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配套绿化比例 , 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 ( 1) 新 建居 住 区内 绿 地面积 占 居住 区 用地 总 面积的 比 例不 得 低于 百 分之三十五 , 其中用于建设集中绿地的面积不得低于居住区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十 ; 按照规划成片改建 、 扩建居住区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居住区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五 。 ( 2) 新 建学 校 、医 院 、疗休 养 院所 、 公共 文 化设施
16、 , 其附 属 绿地 面 积不得低于单位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三十五 ; 其中 , 传染病医院还应当建设宽度不少于五十米的防护绿地。 ( 3) 新 建工 业 园区 附 属绿地 总 面积 不 得低 于 工业园 区 用地 总 面积 的 百分之二十 , 工业园区内各项目的具体绿地比例 , 由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确定 ; 工业园区外新建工业项目以及交通枢纽 、 仓储等项目的附属绿地 , 不得低于项目用地总面积的 百分之二十 ; 新建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项目的附属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工业项目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三十,并应当建设宽度不少于五十米的防护绿地 。 ( 4) 新 建地 面 主干 道 路红线 内 的绿 地 面积
17、不 得低于 道 路用 地 总面 积 的百分之二十 ; 新建其他地面道路红线内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道路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十五 。 ( 5)新建铁路两侧防护绿地宽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在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 护 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 , 不得减少原有的绿地面积。 本市有关管理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的计划 、 设计方案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 , 应当按照本条前两款的 规定执行 。 确因条件限制而绿地面积达不到前两款规定的建设项目 , 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 , 应当征求绿化管理部门的意见;建设单 位 应当按照所缺的绿地 面 积向绿化管理部门缴 纳 绿化 补 建费 。 绿
18、化补建费应当上缴同级财政 , 专款专用 , 由绿化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所在8 区、县范围内安排绿化建设。 2、 上海市绿化行政许可审核若干规定 沪绿 容 2010384 号 (自 2011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 ( 1) 新 建其 它 建设 项 目的绿 地 面积 占 用地 总 面积的 比 例不 得 低于 百 分之三十 。 其中机关团体 、 部队 、 体育类建设项目的在外环线以外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 在外环线以内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 ; 交通设施 、 邮电设施 、 环卫设施 、 消防、防汛等市政建设项目 、 宾馆类建设项目 , 在外环线以外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 ,
19、在外环线以内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 商业 、 商办类建设项目 , 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 。 商住类建设项目 , 按规划管理部门核准的用地面积 , 结合建筑面积所占比例分别计算其配套绿地面积 , 住宅部分按百分之三十五 、 商业部分按百分之 二 十计算 。 ( 2) 属 于旧 城 区改 建 的非住 宅 项目 , 确实 无 法达到 绿 地率 指 标的 , 允许规定的配套绿化比例降低五个百分点,但不得少于原有的绿化面积 。 (二)对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和设计方案内部意见征询依据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 配套建设的公共厕所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 , 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 同
20、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设计方案应当征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意见 。 (三)公共交通基础设施设计方案内部意见征询依据 1、 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 : 第三十四条 本市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和预留的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用地和空间,未经原审批单位批准,任何单位 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三十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鼓励并参与新建、改建或者扩 建大型的公共汽车和电车站点设施以及停车场地 , 对公共汽车和电车车辆更新给予补贴。 新建 、 改建 、 扩建公共汽车和电车站点设施以及停车场地 , 应当符合本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专项规划 、 线网规划和场站规划 。 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发
2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 , 应当征求市或者区 、 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 未经市或者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不得将场站设施关闭或者移作他用 。 第三十六条 线路站点应当按照方便乘客 、 站距合理的原则设 置 。 经营者应9 当在线 路 起讫 站 点设 置 车辆调 度 、候 车 设施 , 张贴 乘 坐规 则 、 营 运收费价目表以及乘客投诉电话号码 。 新辟线路的起讫站点 , 应当分别设置上客站和下客站 。 2、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设交通委等十部门关于优先发展上海城市公共交通意见的通知 (沪府发 200714 号) 3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公共汽车和电车首末站、枢纽站建设标准 (
22、DG/TJ08-2057-2009 J11467-2009) 4、 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 第二十 一 条 市 交通 行 政管理 部 门、 区 县 交 通 行政管 理 部门 应 当会 同 公安部门 在本市商业中心地区 、 居住区和主要道路上 , 根据方便乘客的原则和道路条件设置有明显标志的出租汽车上、下乘客的临时停靠点。 第二十二条 机场 、 火车站 、 客运码头 、 长途汽车站和其他客流集散的公共场所 , 以及新建居住区 、 经济技术开发区 , 应当设置出租汽车营业站及相应的停车场地 。 5 、上海市工程 建设 规范出租汽车 站设 置规范 ( DG/TJ08-2108-2012 J121
23、05-2012) (四)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方案内部意见征询依据 1、 住房城乡建设 部 关于加强城市停车 设 施管理的通知 (建 城 2015141 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 建筑物新建 、 改建 、 扩建时 , 必须在场地规划和建筑设计时 , 按照规划设计条件和配建标准 , 确定配建停车设施的规模 、 布局 、 建设形式等 。 不符合规划设计条件 和 配建 标 准的 , 不予核 发 建 设 工程 规 划许可 证 。 建 筑物 配 建停车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 施工 、 验收和投入使用 。 建设工程竣工后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规划设计条件和配建标准 , 对停车设施建设情
24、况进行规划核实 , 不符合规划 、 不满足配建标准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的 , 有关部门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2、 住房城乡建设部 、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 完 善城市停 车场规划建设及用地政策的通知 (建城 2016193 号) 3、 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85 号)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10 第八条 公共停车 场 (库 ) 和专用停车 场 (库 ) 的设计方案 , 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 停 车场 ( 库) 的 设置标 准 和设 计 规范 。 本市 停 车场 ( 库) 设 置标准和设计规范,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交通、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编制
25、,经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新建公共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停车 场 (库 ) 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 , 配套建设停车 场 (库 ) (含公共停车 场 (库 ) 、 专用停车 场 ( 库 ) 。 新建公共交通枢纽应当根据本市综合客运交通枢纽规划 , 配套建设公共交通换乘停车场 (库 ) 。 配套 建 设的 停 车场( 库 )应 当 与主 体 工程同 步 设计 、 同步 施 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条 下列公共建筑未按照国家和本市停车 场 (库 ) 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 建 设停 车 场( 库 )的, 应 当在 改 建、 扩 建时补 建 : ( 一 )机 场 、火车站
26、、港口客 运 站、 省 际道 路 客运站 以 及公 共 交通 与 自用机 动 车换 乘 的枢 纽 站 ; (二)体 育 (场 ) 馆 、影 (剧 ) 院 、 图书馆 、 医院 、 会展场所 、 旅游景点 、 商务办公楼以及对外承办行政事务 的办公场所 ; (三)建筑面积在 5000 平方米以上的商场、旅馆 、 餐饮 、 娱乐等经营性场所 。 前款规定的公共建筑因客观环境条件限制 , 无法补建停车 场 (库 ) 的 , 公共建筑所有人应 当 向市 、区 (县 ) 规划 国 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有关专家技术论证报告。 第十一 条 本市 有关 部门应 当 按 照 国家 和 本市 建 设项 目 审批 管
27、 理的 有 关 规定,对 公 共停 车 场( 库 )和专 用 停车 场 (库 ) 的建设 进 行审 查 。 市 、区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查公共停车 场 (库 ) 和专用停车 场 (库) 建设工程的 规 划方案和初步设计方案时 , 应当征求市 、区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 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 市 、区 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对公共停车 场 (库 ) 和专用停车 场(库 ) 建设工 程 进行规划验收时 , 应 当 通知市 、区 交 通 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4、 上海市交通发展白皮书( 2013 版 )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3 年发布)第九章第一条第二款规定: 强化建设工程配建停车设施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机制 , 确保停车配建标准作为强制性审核指标得到有效落实。 5、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交通委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