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工程中止施工承发包协议备案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建设工程中止施工承发包协议备案 (二)性质: 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996年 8月 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自 1996 年 8月 6 日起施行,根据 2004年 7 月 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在建工程因故中止或者终止建设,发包方必须自中止或者终止之日 起三十日内,与承包方协商,订立书面协议,报原发放施工许可证的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并做好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规定,原发放施工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中止施工承发包协议备案。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 已获得施工许可; (二) 订立了书面协议; (三) 中止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规定,在广西区域内建设工程中止施工承发包协议备案的对象为进行的土木工程、建筑装饰装修、设备和金属结构安 装、管道线路敷设等工程建设项目中止建设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六、申请材料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规定,申请建设工程中止施工承发包协议备案,需提交如下材料 ; (一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申请书; (二 )发包方与承包方的中止或者终止建设协议; (三 )施工许可证; (四 ) 中止或者终止建设工程项目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维修管理措施等); (五 )中止或者终止建设工程项目的维护管理方案。 注: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申请人需提供原件材料给接收单位核对。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 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二)承诺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0777-3681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