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 - 建 设 项 目 用 地 预 审 流 程 图受 理 时限:当场办理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及时受理,填写“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表”,给予申办人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核人员 。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填写不予受理通知单,通知申办人补正资料后,再行受理。 审查 时限: 1 个工作日 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在“建设 项目用地预审表”上填写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进行建设用地预审。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核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并填写“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表”。 审定 时限: 2 个工作日 同意复审意见的,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表”上填写审定意见,返回受理人员制作建设用
2、地预审批复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表”上,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告知: 通知申办人,并将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归档:审批工作结束后,将 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字材料进行归档。 - 2 - 农村宅基地审批流程图 受 理 时限:当场办理 对申报材料符合标准的,及时受理,给予申报人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核人员。 对申报材料不符合标准的,填写不予受理通知单,通知申报人补正资料后,再行受理。 承办 时限: 2 个工作日 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在 “农村村民建房审批表 ”上填写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审
3、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核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并填写“农村村民建房审批表”。 审核 时限: 2 个工作日 同意复审意见 的,在 “农村村民建房审批表 ”上填写审定意见,返回受理人员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农村村民建房审批表”上,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审批:依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依法审批。 知知: 通知申办人,并将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归档: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字材料进行归档。 - 3 - 集体土地占用审核 流程图 受 理 时
4、限:当场办理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及时受理,填写“集体建设用地审批表”,给予申人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 审核人员 。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填写不予受理通知单,通知申报人补正资料后,再行受理。 审查 时限: 1 个工作日 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表”上填写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进行建设用地预审。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核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并填写“集体建设用地审批表”。 审定 时限: 2 个工作日 同意复审意见的,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表”上填写审定意见,返回受理人员。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
5、在“集体建设用地 审批表”上,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转报:县政府审批 时限: 1 个工作日 告知: 通知申办人,并将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归档: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字材料进行归档。 - 4 - 江安县国土资源局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租赁审批流程图 (法定办理时限 45 个工作日,承诺 8 个工作日上报) 审查及会审,土地利 用股按照办理条件进行审查,组织集体会审。 (6 个工作日 ) 行文上报,起草出让、划拨、租赁国有建设用地的请示文件并代拟批复;将资料整理完毕上报县人民政府。 (2 个工作日 ) 立卷归档:审核工作结束后,土地利用股将审核过程中
6、形成的文字材料进行归档。 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及时受理,向申请制发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土地利用股审查人员。 (当场受理) 时限:当场办理 申请人提出申请 服务窗口当场查验申请材料 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 做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 不符合相关规定 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内的 - 5 - 江安县国土资源局 划拨 土地使用权转让 审核 流 程图 (法定办理时限 45 个工作日,承诺 8 个工作日上报) 审查及会审,土地利用股按照办理条件进行审查,组织集体会审。 ( 6 个工作日) 行文上报,起草划拨国有建设 用地转让的请示文件并代拟批复;将资料整理完毕上报县人民政府。 ( 2
7、个工作日) 立卷归档,审核工作结束后,土地利用股将审核过程中形成的文字材料进行归档。 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及时受理,向申请制发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土地利用 股审查人员。 (当场 受理) 时限:当场办理 申请人提出申请 服务窗口当场查验申请材料 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 做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 不符合相关规定 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内的 - 6 - 江安县国土资源局 改变土地用途审核 流程图 (法定办理时限 45 个工作日,承诺 8 个工作日上报) 审查及会审,土地利用股按照办理条件进行审查,组织集体会审。 (6 个工作日 ) 行文上报,起草国有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的请示文件
8、并代拟批复;将资料整理完毕上报县人民政府。 ( 2 个工作日) 立卷归档,审核工作结束后,土地利用股将审核过程中形成的文字材料进行归档。 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及时受理,向申请制发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 材料转土地利用股审查人员。 (当场受理) 时限:当场办理 申请人提出申请 服务窗口当场查验申请材料 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 做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 不符合相关规定 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内的 - 7 - 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审批流程图- 8 - 受理时限:当场办理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及时受理,填写“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审批表”,给予申办人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核人员。 对申办材
9、料不符合标准的,填写不予受理通知单,通知申办 人补正资料后,再行受理。 审查时限: 1 个工作日 对资料及项目符合办理要求的,组织到现场查勘。 对资料及项目不符合办理要求的退件处理,需申 办 人补正资料的,填写补正通知单,通知申 办 人及时补正 审定时限: 2 个工作日 组 织对拟批复的临时用地项目进行审查会审,会审通过的,拟定批复文书一并报审定人审定,并填写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审批表。 告知: 通知申办人,并将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归档:审 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字材料进行归档。 经查勘,符合办理要求的按程序审查办理。 经查勘,不符合办理要求的退件处理。并填
10、写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审批表,转复核人审查或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同意审查承办人员意见的,在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审批表上填写复核意见后,转入会审、审定程序。 不同意审查承办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查承办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查承办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入会审、审定程序,并填写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审批表,提交局组织会审、审定。 同意复核和会审意见 的,在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审批表上填写审定意见,返回受理人员,制印批复文 书 。 不同意复核、会审意见的 ,与复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审批表上,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处理 - 9 - 采矿权审批许可流程图 (
11、法定办结时限: 40 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 :7 个工作 日 ) 服务窗口查验申报材料 (当场办理,不计入承诺时限 ) 江安县国土资源局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决定,转江安县人民政府江安县政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 (限 5 个工作日) 申请人可通过江安县国土资源局网站下载申请采矿权申请所需资料表格或到江安县人民政府政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或江安县国土资源局 矿管地环 股索取资料表格,资料申请完备后向江安县人民政府政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提出申请。 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的,向申请人制发不予受理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后,再行受理 材料符合标准的,及时受理,向申请人制发受
12、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查人员 服务窗口制作决定文件,符合办理条件的,核发矿区范围批准书;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制作“不予批准决定书” (限 2 个工作日) 发证并告知申请人其有关权利、投诉渠道(当场办理,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现场核查(转外) 江安县国土资源局 矿管地环 股进行审查,报领导审批或召开集体会审,如有必要 可以组织人员和技术力量进行现场核查 ( 5 个工作日以内作结论,不计入承诺时限 ) - 10 - 行政处罚流程图 上级交办 有关部门移送 举报、投诉 新闻媒体曝光 巡查发 现 初查审核( 1) 立 案( 4) (指定办案人员) 不予立案( 2) 移送 /转办( 3) 调查取证 (5) (至少 2 名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 检查(勘察) 到有关部门取证 询 问 其他 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 (6) 审理、会 审( (7) 告 知 (9) 告知陈述、申辩权 听证 (10) 受 理 申 请 告知听证权 决 定 不予处罚 (11) 作 出处罚决定 (12) 告知相对人 送 达 (13) 结 案 (15) 案件来源 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未通过 补充调查 移送有关部门( 8) 执行 (14)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