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协崇川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为进一步推进政协崇川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结合崇川政协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常委会工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以政协章程为依据,以中共十八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五大发展理念,在中共崇川区委的领导下,围绕团结、民主两大主题,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加快建设强富美高新崇川而努力奋斗。第二条 常委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第三条 常委会主持政协崇川区
2、委员会的会务。在政协崇川区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政协崇川区委员会的职权,处理政协委员会的重要工作。政协崇川区委员会主席主持常委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第二章 会 议第四条 常委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第五条 常委会议的日程、议程由主席会议决定,一般于会前一个星期将会议的有关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遇有特殊情况举行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第六条 常委会议由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第七条 常委会议的职权和主要任务:1、讨论决定政协崇川区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中的重大事项;2、协商决定下届政协的委员名额、人选及界别设置;协商决定本届政协增加或变更的委员名
3、额及人选;3、召集并主持政协崇川区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前召开全体委员参加的预备会议,通过第一次全体会议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第一次全体会议;4、组织实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任务和全国委员会所作的全国性的决议以及省、市政协所作的决议。5、执行政协崇川区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6、听取中共崇川区委、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关于本区重大政策措施的制定、实施,以及群众生活中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的情况通报,并进行协商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7、审议通过提交中共崇川区委、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区人民政府的重要建议案、专题调研、视察报告和其他报告;8、审议通过政协崇川区委员会有关工作规则
4、和制度;9、决定政协崇川区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人员;10、联系指导街道政协工委开展工作。第八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各街道政协工作委员会主任(负责人)及区政协机关科级干部视情列席会议。第九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视会议内容和需要,可邀请区有关党政部门的负责人和其他有代表性的人士参加;必要时,邀请辖区内的省、市政协委员及有关区政协委员列席。第十条 常委会议须有常委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组成人员出席方能举行;会议要发扬民主,对议题进行充分协商讨论,全面反映各方面意见和建议;需经会议表决的事项,应由常委会全体人数半数以上组成人员通过后方能生效。第十一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如期参加会议,因故不能
5、参加的,需履行请假手续并经主席同意。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须作记录。会议所反映的重要意见和建议,以区政协文件或政协办公室文件的形式及时报送有关方面,并及时了解这些意见和建议的处理情况。第三章 文 件第十三条 常委会议作出的决定,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批评,须经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签发。第四章 附 则第十四条 本规则经常委会议通过后实行,其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常委会。政协崇川区委员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为进一步推进区政协专门委员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进一步规范区政协专门委员会工作,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结合崇川政协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专门委员会是在本
6、会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组织政协委员开展经常性活动的工作机构,是广泛联系委员和各界人士的有效组织形式。专门委员会工作是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重要基础,是政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二章 组 织第二条 专门委员会按照有利于联系各界、各方面人士,便于组织经常性活动的原则组建。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变动,征得区委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每届专门委员会的组建一般应在本届政协第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上产生。第三条 专门委员会设主任 1 人,副主任若干人,为便于开展工作,主任一般由政协机关驻会干部担任,副主任一般由政协委员中的党政部门负责人担任。专门委员会的组建,主任和副主任人选由主席会议
7、提出,任免由常务委员会决定。第四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成立的提案审查委员会,闭会后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负责届内每次全体会议和日常提案的审查、督办工作。第三章 任 务第五条 组织委员学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学习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理论和政策,不断增强委员的光荣感、责任感和使命感,提高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第六条 组织委员开展各项经常性活动,特别是做好专题调研、专题座谈、委员视察、政协委员个人及本专门委员会集体提案、反映社情民意等工作。第七条 组织委员就我区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
8、的问题,结合专门委员会工作实际,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听取区级有关部门的情况通报,开展协商、进行监督,促进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组织各界别委员参加区里有关重大活动。第八条 组织委员深入实际,密切联系自己所在的界别、党派、团体及有关方面的群众,广泛了解和及时反映社情民意。第四章 制 度第九条 专门委员会的工作由主任主持,副主任按照分工协助主任工作。第十条 专门委员会的会议、活动一般每半年举行一次。专门委员会组织活动,应至少提前三天发出通知,以便有关单位和人员做好准备。第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根据区政协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提请
9、主席会议审议。年末向常务委员会提交年度工作总结并报告工作。第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应加强同区级有关部门、民主党派、工商联、有关人民团体和市政协及各地政协相关专门委员会的联系与协作。各专门委员会加强相互之间的协调与配合。涉及专门委员会之间和专门委员会与区政协办公室之间的问题,由秘书长负责协调。 第五章 文 件第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开展工作和活动所形成的文件,先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审定,交秘书长审定签发后,再以区政协办公室名义发出;以区政协名义提出的建议案,须经该专门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或主任会议讨论后提请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审议,由秘书长核稿后,主席签发。专门委员会开展活动所形成的重要文件送达有关方面后,相关专委会应做好跟踪调查工作。第六章 附 则第十四条 本规则经常务委员会议通过后实行,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常务委员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