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證券商風險管理實務守則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5 風險性之績效管理 5 風險性之績效管理5.3 資本適足率及其他相關議題5.3 資本適足率及其他相關議題5.3.2 薪酬政策證券商之薪酬政策應確保與公司文化、長期經營目標與策略及控制環境相呼應。守則說明:1.證券商須提供足夠的誘因,以確保所僱用之風險管理人員具有適當之專業知識及經驗。薪酬政策之設計亦應考量風險管理人員業務執行之獨立性。2.證券商經理人及業務人員之績效考核及酬金標準,及董事、監察人之酬金結構與制度,應依下列原則訂定之:(1)證券商應依據未來風險調整後之績效,並配合公司長期整體獲利及股東利益訂定績效考核及酬金標準或結構
2、與制度。(2)酬金獎勵制度不應引導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業務人員為追求酬金而從事逾越公司風險胃納之行為,證券商並應定期審視酬金獎勵制度與績效表現,以確保其符合公司之風險胃納。(3)證券商酬金支付時間,應配合未來風險調整後之獲利,5.3.2 薪酬政策證券商之薪酬制度宜與其目標取向相呼應,員工之薪酬宜依專業技能調整。守則說明:1.證券商須提供足夠的誘因,以確保所僱用之風險管理人員具有適當之專業知識及經驗。薪酬制度之設計亦應考量風險管理人員業務執行之獨立性。2.由於交易人員之薪酬往往與交易績效相關連,因此薪酬政策必須確保交易人員不致因為追求短期或高風險之交易績效,而造成證券商長期損失,因此證券商宜考
3、慮發展以風險調整後之績效為基礎的薪酬政策。一 、 依 據 行 政 院 金 融 監 督 管 理委 員 會 98 年 1 月 16 日 研商 各 金 融 業 如 何 落 實 執行 並 修 正 公 司 治 理 實 務 守則 等 相 關 事 宜 會 議 決 議暨 臺 灣 證 券 交 易 所 股 份 有限 公 司 98 年 2 月 12 日 研議 就 證 券 商 、 期 貨 商 及投 信 投 顧 之 董 監 事 薪 酬 制度 如 何 配 合 績 效 及 未 來 風險 作 成 制 度 及 強 化 資 訊 揭露 , 俾 修 正 相 關 公 司 治 理實 務 守 則 會 議 決 議 , 爰配 合 將 董 事
4、、 監 察 人 及 經理 人 之 薪 酬 政 策 納 入 規 範 。二 、 本 次 修 正 內 容 主 要 參 酌 :( 一 ) IIF Institute of Internation Finance金 融 業 市 場 指 導 原則 及 最 佳 實 務 建 議有 關 薪 酬 政 策 之 說明 。( 二 ) 國 際 清 算 銀 行 巴 塞爾 委 員 會 強 化 銀 行 公司 治 理 三 、 穩 健 公 司治 理 原 則 6 有 關 薪 酬政 策 之 規 定 。( 三 ) 臺 灣 證 券 交 易 所 股份 有 限 公 司 98 年 10月 21 日 臺 證 交 字 第0980206824 號 函
5、 公告 之 證 券 商 公 司 治理 實 務 守 則 修 正 條文 。2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以避免證券商於支付酬金後卻蒙受損失之不當情事,酬金獎勵應有顯著比例以遞延或股權相關方式支付。(4)證券商於評估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業務人員個人對公司獲利之貢獻時,應進行證券業之整體分析,以釐清該等獲利是否因其運用公司較低資金成本等整體優勢所致,俾有效評估屬於個人之貢獻。(5)證券商與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業務人員之離職金約定應依據已實現之績效予以訂定,以避免短期任職後卻領取大額離職金等不當情事。(6)證券商應將前揭訂定績效考核及酬金標準或結構與制度之原則、方法及目標對股東充分揭露。本守則所規範業務人員係指其酬金或績效考核來自銷售各種金融商品、服務之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