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辽宁同益石化有限公司 -抚顺市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表 一、基本信息 单位名称 辽宁同益石化 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4006612196832 法定代表人 金成庆 厂址 抚顺市东洲区 高新区同益北路 7号楼 1 联系电话 024-54689752 主要生产经营 内容 辽宁同益石化有限公司主要经营的产品有: 丙烯 、丙烷、 异丁 烷、 MTBE 和 液化 石油气 等化工产品 主要产品 生产规模 丙烯 11.5 万 吨 /年 丙烷 1.5 万 吨 /年 异丁 烷 11.52 万 吨 /年 MTBE 3 万 吨 /年 石油 液化 气 13.52 万 吨 /年 二、排污信息 水污染物
2、排放口数量 1 排放口编号或名称 排放口位置 排放方式 主要 /特征污染物名称 排放浓度 排放总量 核定的排放总量 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浓度限值 超标情况 总排口 厂区北门西侧 管道 化学需氧量 46mg/L 0.6941t/a 0.6941t/a 800mg/L 氨氮 5.63mg/L 0.1254t/a 0.1254t/a 50mg/L 石油类 0.04mg/L 0.0108t/a 0.0108t/a 100mg/L 大气污染物 排放口数量 排放口编号或名称 排放口位置 排放方式 主要特征污染物名称 排放浓度 排放总量 核定的排放总量 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浓度限值 超标情况 加热炉 正丁烷
3、 装置 大气 二氧化硫 35.1mg/m3 0.030383t/a 0.030383t/a 100mg/m3 氮氧化物 91.2mg/m3 4.527749t/a 4.527749t/a 150mg/m3 固体废物 废物名称 是否危险废物 处理处置方式 处理处置数量 废物名称 1(废催化剂) 是 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暂未产生废催化剂 废物名称 2(废机油) 否 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暂时存放在危废间 噪声 厂界位置 噪声值 执行的厂界噪声排 放标准限值 超标情况 昼间 夜间 昼间 夜间 厂界 东 ( 1) 61.2 52.1 65 55 厂界 南 ( 2) 61.5 50.7 65
4、55 厂界 西 ( 3) 62.8 53.1 65 55 厂界 北 ( 4) 58.3 50.9 65 55 其他污染类型 厂界 非甲烷总烃 浓度 0.2575mg/m3 标准限值 4.0 三、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设施类别 防治污染设施名称 投运时间 处理能力 运行情况 水污染物 围堰 2012 36399m 隔油池 2012 70m 污水收集池 2012 320m 事故池 2016 3000m 大气污染物 排气筒 2012 20m、 30m 固体废物 危废库 2012 25.2m2 噪声 减震、隔音、消音 2012 耳塞 2012 其他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
5、可情况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 建设项目名称 环评批复 单位 环评批复 时间 环评批复文号 竣工验收单位 竣工验收时间 竣工验收文号 11.5 万吨 /年 丙烯项目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 2011.1.31 辽环函( 2011)39 号 抚顺环保局 2016. 4.13 抚环验( 2016)24 号 3万吨 /年 MTBE装置10 万吨 /年特种蜡及配套设施 项目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 2013.3.25 辽环函( 2013)104 号 抚顺环保局 2017.1.13 抚环验( 2017)2 号 12 万吨 /年正丁烷提纯 项目 抚顺环保局 2014.6.10 抚环审( 201
6、4)29 号 抚顺环保局 2017.7.12 抚环验( 2017)29 号 25 万吨 /年气体分馏 项目 抚顺环保局 2014.6.20 抚环审( 2014)38 号 抚顺环保局 2017.12.18 公示中 火炬 抚顺东洲区环保局 2011.12.27 抚环东分审函( 2011)抚顺东洲区环保局 2016.2.19 抚环 东验( 2016)15 号 2 号 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 - 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备案部门 抚顺市环境保护局 备案时间 2017.3.14 主要内容 辽宁同益石化有限公司 突发环境事件 综合项 应急预案 , 11.5 万吨 /年丙烯装置 突发环境事件 专项 应急预案 、 12 万吨 /年正丁烷(异构化)装置 突发环境事件 专项 应急预案 、 3 万吨 /年 MTBE 装置 突发环境事件 专项 应急预案 、 25 万吨 /年气体分馏装置 突发环境事件 专项 应急预案 。 六、环境自行监测方案 主要内容 对装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实施在线监测,废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监测,废固委托有资质的处置单位进行处置。 七、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 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 注: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依法可以不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