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邢县 林罚决字 2018第 009号 被处罚人姓名 张 *丽 性别 女 出生日期 19*年 *月 *日 身份证号码 130521* 工作单位 -现住址 邢台县 *村 *村 被处罚单位名称 - 营业执照注册 号( 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 码) - 法定代表人 - 职务 - 单位地址 - 经依法查明,你( 你单位 ) 于 2018 年 1 月 22 日,在 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位于 *村 *处, 自己 承包地内 的柞树 128 株 采伐 ,合立木材积1.778 立方米,林木价值为 900 元。 无依法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节,属一般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你
2、(你单 位) 的 陈述、书证、证人证言、林业技术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为证 。 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 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邢台市行政 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五条、 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 ,我局拟对你(你单位)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 1、责令 补种滥伐林木株数 5 倍的树木,计 640(陆佰肆拾) 株 ; 2、 并 处 滥伐林木价值 4 倍的罚款,计 3600 元 (叁仟陆佰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 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工行 邢台分行豫新支行 银行(账号 :0406000509249161672)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或者 邢台市林业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邢台县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18年 03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