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 立 清 華 大 學 技 校 工 、 契 約 工 人 員 平 時 成 績 考 核 主 管 考 核 紀 錄 表 考 核 年 度 : 民 國 九 十 三 年 單 位 職 稱 姓 名 人 事 代 號 工 作 項 目 項 目 通 案 性 工 作 操 性 才 能 分總綜 合 考 核 力能作工(20分)作合隊團(20分)度態務服(20分)守操德品(20分)調協通溝(20分)考 核 人 覆 考 人 級等簽 章 級等核 章 上 半 年 一 至 六 月 下 半 年 七 至 十 二 月 特 殊 事 蹟 含 專 案 性 上 半年 下半年 附 記 : 一 、 依 據 行 政 院 九 十 年 年 二 月 十 四 日
2、台 九 十 人 政 企 字 第 一 八 二 一 號 令 修 正 事 務 管 理 規 則 部 分 條 文 第 十 二 編 工 友 管 理 第 三 百 五 十 九 、 三 百 六 十 條 辦 理 。 二 、 考 評 項 目 區 分 為 通 案 性 及 專 案 性 兩 大 類 。 綜 合 考 核 之 計 分 等 級 : 一 、 : 優 異 90 分 以 上 表 現 優 異 , 足 為 同 仁 表 率 。 二 、 良 好 : 80 分 以 上 表 現 明 顯 地 超 出 該 職 責 的 要求 水 準 。 三 、 稱 職 :70 分 以 上 表 現 均 能 達 到 要 求 水 準 。 四 、 待 加 強
3、 : 60 分 以 上 表 現 未 盡 符 合 基 本 要 求 。 五 、 不 良 :60 分 以 下 表 現 多 未 達 基 本 要 求 , 經 勸 導 仍 未 改 進 者 。至 於 受 考 人 當 季 綜 合 考 核 為 待 加 強 或 不 良 者 , 考 評 人 應 即 提 醒 受 考 人 瞭 解 , 俾 利 其 改 進 , 以 提 昇 工 作 效 能 。 三 、 本 表 於 每 年 七 月 、 一 月 之 十 五 日 遇 例 假 日 順 延 至 上 班 第 一 日 密 送 事 務 組 陳 送 總 務 長 核 閱 。 本 表 自 紀 錄 之 次 年 起 保 存 三 年 , 期 滿 後 由 事 務 組 銷 毀 。 評 分 項 目 評 分 內 容 期 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