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立臺灣藝術 大學 學年度 約用 人員 試用期年 終 考 評 評分表 單位 職稱 姓名 到校日期 差勤 紀 錄 事 假 天 時 遲 到 次 早 退 次 病 假 天 時 曠 職 天 時 獎懲 紀 錄 嘉 獎 次 申 誡 次 記 功 次 記 過 次 功大功 次 記大過 次 學習時數 小時 考核項目 考 核 內 容 考核評分 總分 工 作(40%) 嫻熟工作相關專業知識,且對於承辦業務能提出具體改進措施,或運用革新技術、方法及管理知識,簡化工作流程,提升效能效率,增進工作績效;對臨時交辦業務亦能依限完成。 操 行(20%) 敦厚謙和,謹慎懇摯,廉潔自持,無驕恣貪惰,奢侈放蕩,冶遊賭博,吸食毒品,足以
2、損失名譽之行為。 學 識(20%) 本職學識充裕,經驗豐富,善於運用科學頭腦判別是非分析因果,並勤於進修充實學識技能。 才 能(20%) 負責盡職,自動自發,積極辦理業務,落實顧客導向,提升服務品質。發揮團隊精神,對於工作與職務調整,及與他人協調合作,能優先考量組織目標之達成。 系、所、 中心 、組主管 考評等第 院、處、館、室 、中心 主管綜合考評等第 初 評等第 簽 章 複 評等第 簽 章 考列 優 、丙等 具體事蹟 人事室 奉核定後正式僱用。 提請考績會審議。 校長核示 註 1: 考核評分欄及考列 優 、丙等具體事蹟欄,由所屬單位主管確實填註並簽章。 註 2: 優等為 90 分以上 ;甲等為 80 分以上,未滿 90 分 ;乙等為 70 分以上,未滿 80 分 ;丙等為 未 滿 70 分。 附件( 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