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黑龙江省 落实 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表 考核内容 重点考核事项 考核指标 考核部门 牵头部门 配合部门(单位) 确保耕地面积基本稳定、质量不下降,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不断增强( 40分) 保护耕地( 15分) 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 7分) 省国土资源厅 省农委 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质量监测网络( 5分) 省农委 省国土资源厅 耕地质量等级情况( 3分) 省农委 、 国土资源厅 提高粮食生产能力( 25分) 粮食生产科技水平( 5分) 省农委 粮食种植面积;粮食总产量( 5分) 省统计局 、 农委 国家统计局黑龙江调查总队 产粮大县等粮食核心产区和种子生产县建设(
2、5分) 省农委 省发改委 、 财政厅 、 国土资源厅 、 水利厅 高标准农田建设( 5分) 省国土资源厅 省发改委 、 财政厅 、 水利厅 、 农委 、 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农业节水重大工程建设( 5分) 省水利厅 省发改委 、 财政厅 、 农委 保护种粮积极性,财政对扶持粮食生产和流通的投入合理增长,提高种粮比较收益,落实粮食收购政策,不出现卖粮难问题( 15分) 落实和完善粮食扶持政策( 7分) 落实粮食补贴政策( 4分) 省财政厅 省农委 培育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及社会化服务体系( 3分) 省农委 省财政厅 抓好粮食收购( 8分) 执行收购政策;依法严厉打击粮食收购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安排收
3、购网点( 5分) 省粮食局 省 农 业 发 展银 行 、 省物价 监管 局 组织落实收购资金( 3分) 省粮食局 省 农 业 发 展银 行 附件 落实地方粮食储备,增强粮食仓储能力,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安全( 13分) 加强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和管理( 7分) 仓 储物流设施建设( 3分) 省发改委 、 粮食局 仓储设施维修改造升级 ( 3分) 省财政厅 、 粮食局 落实国有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制度( 1分) 省粮食局 管好地方粮食储备( 6分) 落实地方粮食储备;完善轮换管理和库存监管机制( 4分) 省粮食局 省发改委 、 财政厅 落实储备费用、利息补贴和轮换补贴( 2
4、分) 省财政厅 省粮食局 完善粮食调控和监管体系,保障粮食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不出现脱销断档,维护粮食市场秩序。完善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及时处置突发事件,确保粮食应急供应 ( 14分) 保障粮食市场供应( 5分) 粮油供应网络建设;政策性粮食联网交易;完善粮食应急预案;粮食应急供应、加工网点及配套系统建设;落实成品粮油储备( 5分) 省粮食局 省发改委 、 财政厅 完善区域粮食市场调控机制( 4分) 维护粮食市场秩序,确保粮食市场基本稳定( 4分) 省粮食局 省发改委 、 财政厅 、 工商局 加强粮情监测预警( 2分) 落实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加强粮食市场监测,及时发布粮食市场信息( 2分)
5、省粮食局 省统计局 培育发展新型粮食市场主体( 3分) 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发展混合所有制粮食经济;培育主食产业化龙头企业( 3分) 省粮食局 省财政厅 加强耕地污染防治,提高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能力和超标粮食处置能力,禁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 10分) 加强源头治理( 4分) 耕地土壤污染防治( 2分) 省环保厅 省国土资源厅 、 农委 粮食生产禁止区划定( 2分) 省农委 省环保厅 健全粮食质量安全监管保障体系( 6分) 严格实行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超标粮食处置长效机制( 3分) 省粮食局 省发改委 、 财政 厅 、 农委 、 工商局 、 质监局 、 食
6、品药品监管局 、 黑龙江检验检疫局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及质量监测机构建设;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执法装备配备及检验监测业务经费保障;库存粮油质量监管( 3分) 省粮食局 省财政厅 按照保障粮食安全的要求,落实农业、粮食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任务,确保责任落实、人员落实( 8分) 加强粮食风险基金管理( 2分) 粮食风险基金使用管理( 2分) 省财政厅 省粮食局 落实工作责任( 6分) 保障粮食安全各环节工作力量;细化农业、粮食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 6分) 省农委 、 粮食局 省编办、 财政厅等 注:在设置以上 6 个方面考核内容的同时,由省农委对各市(地)政府(行署)和省农垦总局粮食生产扶持政策等进行定性评估,加减分不超过 2 分;由黑龙江检验检疫局对各市(地)政府(行署)和省农垦总局配合加强进口粮食质量安全把关进行定性评估,加减分不超过 2分;由省粮食局对各市(地)政府(行署)和省农垦总局开展粮食产销合作、 “放心粮油 ”工程建设和节粮减损等进行定性评估,加减分不超过 3分。定性评价指标加分 后,考核总分不超过 1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