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靜宜大學承攬商作業安全衛生注意事項同意書 一、 本公司承攬靜宜大學 (貴校 )之 工程(勞 務 、財物 )服務 ,願遵守 職業 安全衛生法 、空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廢棄物清理法、噪音管制法 、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 及其他 職 安環保相關法令規定,並落實各項施工安全衛生管理。若有違反上述規定且情節重大者,無異議同意貴校依據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終止或解除契約等處分。 二、 本公司於 承攬服務 期間,願遵守 職業 安全衛生法規定,並提供所屬工 作人員必要之防護設備及器材,以維護 工 作 安全 ,且嚴格遵守安全作業規定,若因預防措施不足或所屬施工人員失誤,所引起之一切損失、人員傷害及觸犯
2、法令之刑責問題等,概由本公司全權責任;若損及 貴 校人員或其他第三者財物時,本公司應負 賠償 之 責 , 包括 本條發生之 災害補償與連帶賠償責 任 。 三、 本公司於 承攬服務 期間,若有動火作業或可能危及校內人員安全時,除配置必要之安全防護設施外,需另外向貴校營繕組、環安組及使用單位申請管制作業。 四、 本公司 已熟知 貴校承攬商作業安全衛生注意事項所有內容(詳如附件)。 五、 本公司已熟知承攬貴校之工作項目與場所可能之潛在危害因素,並已做好必要之安全衛生防 護措施 ,並告知工作人員有關承攬 工程 (勞務、財物 )服務 內容,工作範圍、環境特性與潛在危害,且指導執行相關工作之作業、前、中、
3、後之自動檢查事項。 六、 本公司已承攬之全部或部分勞務 再 交付承攬時,本公司需告知再承攬人遵守本要點各項規定。 七、 本公司與一家以上承攬商共同作業時,需互推一人為安全負責人負責安全衛生業務。 八、 本注意事項同意書視同工程 (勞務、財物 )服務 合約內容。 承 攬 商 名 稱: 統 一 編 號: 負 責 人: (簽章 ) 地 址: 電 話: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承攬商作業安全衛生注意事項 1 一般規定 1.1 必須遵守有關 職業 安全法令及 靜宜大學 (本校 )有關之安全衛生規章 、環境安全衛生政策及目標 (上網至本校環安組網頁 規章辦法中 詳閱 )。 1.2 再承攬人其責任及義務與承攬人
4、相同,亦需遵照本 同意書與注意事項 。 1.3 工程 (勞務、財務 )開工作業前,對於工作場所環境之可能潛在危險、消防設施及安全衛生規定事項,應採取必要 之防範措施。 1.4 承攬商需填寫 入場 工作人員名冊 (附件一 ),其 所聘僱之工作人員需年滿 18 歲並投保勞工保險或意外險。 1.5 入場作業勞工,應進行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且 對擔任各項 職業安全衛生 作業主管之勞工 ,應於事前 依法 使其接受相關 作業主管之安全 衛生教育訓練。 1.6 共同作業時應於承攬工程開工前一週組成安全衛生協議組織,並遵守協議規定及決議事項。 1.7 應與自行召募之再承攬人組成廠商安全衛生協議組織,並擔
5、任負責人。 1.8 作業 期間應擬定 緊急應變計畫 ,對於可能發生之災害及意外事故,事先採取必要之防護措施。 1.9 有關協議事項、 會議記錄、緊急應變計畫,均應妥善保管,本校於必要時得要求檢視。 1.10 對於因預防措施不足及疏於管理、教育,造成人員傷害、工作損失、觸犯法令之一切責任, 承攬商 須負完全責任。 1.11 如須進行動火工作需填寫 動火工作安全許可證 (附件 二 ),遵守動火申請、許可、防護等作業規定,並會本校營繕組認可後實施。 1.12 本校對於作業設施或作業方法,認為有危害人員安全顧慮時,得隨時令其停工,至危害消失為止。 1.13 作業人員進入工作場所,應依作業特性,配帶必要
6、之個人安全衛生防護具。 1.14 危險性機械設備操作人員,需依法取得合格執照,始可操作。 1.15 對於所僱用之工 作人員,應實施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及災害預防訓練 ,並填寫 教育訓練實施紀錄 (附件 三 )送本校環安組存查 。 1.16 承攬商 必須負責施工現場環境清潔、整頓,工程所產生之廢棄物應自行清除。 2 作業中注意事項 2.1 工作中需穿著工作服、戴安全帽、工作鞋。 2.2 危險區域應設置警告標示。 2.3 易燃物應標示並隔離存放。 2.4 人員不得搭乘堆高機或吊車等搬運機具 。 2.5 嚴禁使用堆高機當作工作平台。 2.6 充氣瓶使用,必須分類並做好管理。 2.7 每日作業前,應
7、實施作業前安全裝備檢查及機具檢點。 2.8 吊掛作業下方嚴禁人員行走或逗留。 2.9 不得任意啟動非所屬單位內機器之開關。 2.10 經 常定期檢查及保養機械設備。 2.11 正確使用防護具,防護具應檢點。 2.12 電器接線應按指定開關箱接用,絕緣損壞之電器用品嚴禁使用。 附件 3 高架作業規定 3.1 高度 2 公尺以上之高架作業,應使用作業平台或施工架。 3.2 高架作業應設置安全防護措施:護欄、人員上下用爬梯及施工架之強度規格,需符合國家安全標準。 3.3 僱用高架作業人員應先查核健康狀況,凡有高架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規定限制之情況,禁止其從事高架作業。 3.4 高架作業施工場所之周圍
8、,應設置警告標示及安全圍籬,以警告或防止與作業無關人員進入危險區。 3.5 接近架空電路之高架作業,應先作好絕緣防護措施或 設置屏蔽及警告標示等防護措施,以防止感電危害。 3.6 施工架之設置、連結、支撐材、衍條、防護設施等應依相關法規要求設置。 3.7 於有掉落危險顧慮之開口部,應設置適當強度之護欄,並設立警告標示。 3.8 高架作業施工人員,其使用安全帶、安全索,應考慮施工地點至地面之高度,調整適當長度,並將安全索確實繫牢於附近高出腰部之堅固構造物上,必要時可設置安全母索,以供繫掛安全帶。 3.9 每日作業前需確實檢查安全防護措施及自主檢查作業。 4 電氣作業安全 4.1 非確知該電路已停
9、止送電,切勿接觸電路內部。 4.2 檢驗電路是否有電,應使用檢電器。 4.3 不得以電線或其他金 屬線代替保險絲。 4.4 電線上不可懸掛物品。 4.5 不可在電線上接裝過多電器,以防過載。 4.6 電器、電線絕緣破損時,應立即停止使用。 4.7 電器起火,應以乾粉滅火器撲滅。 4.8 高架電焊作業,需確實鋪設防火遮蔽。 4.9 電焊機需加裝防電擊裝置。 5 危害性學品 作業安全 5.1 對 危害性化學品及 有機溶劑 作業 之室內作業場所及儲槽等之作業場所,實施通風設備運轉狀況、勞工作業情形、空氣流通效果及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使用情形等,應隨時確認並採取必要措施。 5.2 應依規定實施作業環境測
10、定;對 危害性化學品 應予標示,並註明必要之安全衛生注意事項 。 5.3 於儲槽等之作業場所或通風不充 分之室內作業場所,從事 危害性化學品、 有機溶劑 或其混存物之作業時,一日間 其危害性化學品、 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之消費量不超越容許消費量者。 5.4 儲藏 危害性化學品及 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時,應使用備有栓蓋之堅固容器,以 免該化學品 之溢出、漏洩、滲洩或擴散 。 5.5 使用 危害性化學品及 有機溶劑相關作業時,應妥善處理作業產生之相關廢 液(物 ),不 可 隨意傾倒 。 6 局限空間作業安全 6.1 應於每次作業開始前及所有勞工離開作業場所後再次作業開始前,測定該作業場所空氣中氧氣、化
11、氫等有害物或可燃性氣體、蒸氣之濃度,並清除可燃性粉塵,附件 確認無危險之虞。 6.2 應 張貼相關 注意事項公告 , 於作業場所入口顯而易見之處所 。 6.3 應予適當換氣,以保持該作業場所空氣中氧氣濃度在百分之十八以上。 6.4 對進出各該場所勞工,應予確認或點名登記。 6.5 應指派一人以上之監視人員,隨時監視作業狀況,發覺有異常時,應即與缺氧作業主管及有關人員聯繫,並採取緊急措施。 6.6 工作場所無法實施換氣時, 應 提供適當之 空氣呼吸器等呼吸防護具 與 勞工戴用。 6.7 工作場所 有因缺氧致墜落之虞時,應供給梯子、安全帶或救生索 與 勞工確實使用。 7 事故通報 7.1 發現者即
12、時以口頭通知監工或工地 (勞務、財務 )負責人,並由負責人即時告知本校負責人員 (發包人員 )。 7.2 監工或工地 (勞務、財務 )負責人應立即設法搶救並立刻將傷患送往附近醫療院所治療,同時瞭解事故發生原因。 7.3 事故之善後處理後,應配合本校負責人員 (發包人員 )填寫意外事故分析表 (附件 四 ),轉送本校環安組。 7.4 若發生重大災害時,經搶救處理後,應保持現場不得擅自移動或破壞,以便司法機關及勞 動 檢查機構之鑑定與檢查。 7.5 若發生法定之 職業 災害時 (發生死亡災害、發生災害之災人在三人以上、發生災害之災人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 ),應由 職業 安全衛生管理單位 (人員
13、 )、僱主 或現場負責人於 八 小時內向當地 勞動檢查機構 報備。 7.6 事故發生當月應在協議會中做災害經過及對策報告。 7.7 災害發生時應對所屬員工做機會教育,防止再度發生類似之事故。 8 罰則 8.1 因而造成其他傷害、損壞者,另負損害賠償責任。 8.2 因工程 (勞務、財務 )造成傷害及損壞者,依合約書內之罰則處理。 本同意書及相關附件資料每頁皆須蓋章 , 並將正本 送本校環安組存查。 附件 工作人員名冊 承攬商名稱: 工程 (勞務、財務 )名稱: 工程 (勞務、財務 )期間: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項次 姓 名 身分證字號 出生年月日 備 註 1 2 3 4 5 6 7 8 9
14、 10 11 12 承攬商簽章: 承攬商負責人: 附件一 靜靜 宜宜 大大 學學 動動 火火 工工 作作 安安 全全 許許 可可 證證 一、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二、申請作業承攬商: 三、施工作業區域: 四、施工日期 /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 至 時 分 五、工作內容說明: 六、動火作業區域的安全檢測與必要防護措施 火源的管制 1.動火作業區域 四周無易燃物品或確定已清除並做好必要防護措施。 2.火星灑落點已做好防護措施。 3. 作業現場周圍應設置警告標誌或隔離設施, 夜間備有警示燈。 。 4.未實施切割通風排氣管、化學管路作業或執行該作業前已將管內之易燃危險物質清除。 5.已自備滅火器
15、在動火作業區域旁警戒備用(須至少一具)。 6. 乙炔、氧氣瓶或其它瓶裝氣體作氣焊用,必須緊繫於支架,不使用時應關閉各閥。 7. 施工現場應配置手提滅火器或易操作之消防水。 易燃物的管制 1. 動火作業期間,火星可能波及的範圍,不得有易燃物排氣、排放或其它易燃物 操作,如油漆塗裝等工作。 2.動火地點周圍十公尺內及下方之明溝、地面及陰井,皆無殘留油(氣)及可燃性物品。 個人防護 1. 動火作業人員應配戴適當的個人防護用具,如:護目鏡、安全帶等。 2.危險場所內施工採用防爆電氣設備及安全工具。 3.二公尺以上無標準施工平台之高架作業,已備妥:標準施工架 安全網 安全帶 (其他依實際作業狀況增列防護
16、規範 ) 承包商須指派人員監督。(簽名前請須確實將上述防護措施確認檢查) 監督者簽名: 承攬商簽章 靜宜大學簽章 承攬商名稱: 承辦單位: 承攬商負責人: 施工場所單位主管: 工作場所負責人: 總務處環安組: 聯絡電話: 附件 二 安全衛生及災害預防教育訓練實施記錄 承攬商名稱: 工程 (勞務、財務 )名稱: 工程 (勞務、財務 )期間: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項次 名 稱 實施日期 訓練內容 參加人員 備 註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承攬商簽章: 承攬商負責人: 附件 三 意外事故分析表 發 生 情 形 時間 年 月 日 地點 職稱 受傷 人員 姓名: 性別
17、 年齡: 受傷部位: 傷假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簡述經過: 財務損失 處 理 情 形 處理人員 姓名: 職稱: 電話: 簡述經過與結果: 災害分類 火災 機械 電器 化學 爆炸 高壓氣體 高溫灼傷 搬運物體 修繕工事 墬落跌撞 交通事故 其他 事故原因 未知其危險性 未依標準作業程序操作 工作技能不夠 無工作前計畫 未使用個人防護具 現場嬉戲 疲勞、注意力不集中 使用有缺陷的設備 不良的通風、照明及環境 情緒、身體狀況不佳 未遵守安全工作守則 其他: 檢討改進 再教育傷者 安裝防護設備 擬定工作前計畫 提醒並教導其他人 加強平時檢查 修訂安全工作守則 傷者暫時修養 修理工具機械建物等 加強環境整潔 提供個人防護具 檢查其他類似情形 其他: 清除危險因素 實施工作教導及安全訓練 原因分析: 直接原因: 間接原因: 基本原因: 防止對策: 填報人 姓名: 職稱: 電話: 日期: 承攬商負責人簽章: 填表須知: 1.事故發生後三個工作天內填報完成。 2.填報人必須具實詳填。 3.本 表填具 乙式 三 份 , 分 別 送 本校環安組及營繕組 存查並 自存 一份 。 附件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