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不合格品管理制度正文 第一篇:保健食品不合格品管理制度(十三)保健食品不合格品管理制度1、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对不合格保健食品实行有效控制。2、不得采购和销售质量不合格保健食品。凡与法定质量标准及有关规定不符合的保健食品,均属不合格保健食品,包括: (1)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保健食品; (2)无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单位生产的保健食品; (3)无保健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的保健食品;(4)不符合保健食品标识规定规定的保健食品;(5)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批准文号的保健食品;(6)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异常的保健食品;(7)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保健食品; (8)超过保质期的保健食品;(9)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的保健食品。3、在保健食品验收、储存、上柜、销售过程中发现的及售后召回的不合格保健食品,应存放于仓库不合格保健食品区,挂红色标识,及时上报质量管理部门处理。4、对质量不合格的保健食品,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销毁、报损。按以下程序办理:(1)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