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方法与案例分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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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共国家税务总局党校 国家税务总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方法与案例分析主讲人:叶美萍部门:第一教研部职称:副教授中共国家税务总局党校 国家税务总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纳税评估方法 v 对纳税人 申报 的纳税资料和税务机关 采集 的纳税资料进行案头的初步审核比对,以确定进一步评估分析的方向和重点 项目分析法 ;v 通过各项指标与相关数据的测算,设置相应的预警值,将纳税人的 申报数据 与 预警值 相比较 指标分析法 ;v 将纳税人申报数据与财务会计报表数据进行比较、与同行业相关数据或类似行业同期相关数据进行 横向比较 ;v 将纳税人申报数据与历史同期相关数据进行 纵向比较 ;v 根据不同税

2、种之间的关联性和勾稽关系,参照相关预警值进行税种之间的 关联性 分析,分析纳税人应纳相关税种的异常变化;v 应用税收管理员日常管理中所掌握的情况和积累的 经验 ,将纳税人申报情况与其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相对照,分析其合理性,以确定纳税人申报纳税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v 通过对纳税人生产经营结构,主要产品能耗、物耗等生产经营要素的当期数据、历史平均数据、历史配比数据、同行业平均数据以及其他相关经济指标进行比较, 推测 纳税人实际纳税能力。 中共国家税务总局党校 国家税务总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申报表主要逻辑关系及基本结构主要逻辑关系只有一个主表,并和所有附表构成一个完整的纳税申报体系,适用于所有企业所得

3、税纳税人 ;同时明确了 主表与附表 、 附表与附表 之间的勾稽关系。基本结构分为表头项目、收入总额、扣除项目、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和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 五个部分 ,具体反映纳税人的基本信息和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计算过程。中共国家税务总局党校 国家税务总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新申报表结构1.纳税调整前所得 =计税收入 -计税成本 - 应缴税金 -会计费用和其他支出2.纳税调整后所得 =纳税调整前所得 纳税调整项目金额3.境内 应纳税所得额 =纳税调整后所得 -弥补亏损额 -免税所得 +应补税投资收益已缴所得税额 -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额 -加计扣除额4.应缴所得税额 =境内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税率

4、+境外所得应纳所得所额 -抵免税额项目评估法与指标分析法相结合中共国家税务总局党校 国家税务总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收入项目评估 销售(营业)收入 评估 投资收益 评估 投资转让净收益评估 补贴收入评估 其他收入 评估比较分析指标: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中共国家税务总局党校 国家税务总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销售(营业)收入评估一、主营业务收入v 销售商品v 提供劳务v 让渡资产使用权v 建造合同二、其他业务收入 材料销售收入 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 包装物出租收入 (含逾期 押金 ) 其他三、 视同销售收入 ( 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的收入、处置非货币性资产视同销售收入、其他 )中共国家税务总局党校 国家税

5、务总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收入( 对内) 财税字 199679号: 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处置非货币性资产视同销售的收入( 对外) 国税发 2000118号: 用部分经营用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 总局 6号令 用非现金资产抵债。 国税发 200345号: 用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捐赠。中共国家税务总局党校 国家税务总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投资收益评估投资收益范围:填报纳税人取得的 债权投资的利息收入 和 股权投资的股息性所得投资收益确认的时间股息性所得 无需还原 计

6、算中共国家税务总局党校 国家税务总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v 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 低于 被投资方企业的,不退还所得税。投资方先将分回的现金股息、股票股息和其他形式的分配额不还原为税前利润计入投资收益。然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作免于补税的投资收益扣除。v 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 高于 被投资企业的l 应补税投资收益已缴所得税额 =从投资方分回应补税的投资收益 ( 1被投资方实际适用税率) 被投资方实际适用税率l 境内投资所得抵免税额 =从投资方分回应补税的投资收益 ( 1被投资方适用税率) 被投资方适用税率v 投资方企业税率 等于 被投资方企业中共国家税务总局党校 国家税务总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投资转让净收入的评估投资转让净收入的来源渠道有二 :一是各项投资资产转让、出售、处置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之和)扣除相关税费后的金额。二是 “ 推定投资回收 ” 。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企业的 分配支付额 (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股票)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的分配支付额,如果超过被投资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而低于投资方的投资成本的,视为投资回收,应冲减投资成本;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视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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