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登记管理办法正文 第一篇:农药登记管理办法附件1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农药登记管理,规范农药登记行为,保证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农药登记,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农药登记是指农业部根据农药登记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条件和要求,对申请登记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以及标签和说明书内容等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其登记的审批过程。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农药登记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登记管理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登记申请的受理和初审。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负责全国农药登记具体工作。 省级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农药检定机构)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登记具体工作。1第五条农药登记应当遵循科学、公平、公正、高效和便民的原则,并对申请登记的农药进行风险评估和效益评价。第六条鼓励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登记,加快淘汰对人畜健康、生态环境风险高的农药。天敌生物免予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