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庭审操作规范正文 第一篇:刑事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庭审操作规范刑事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庭审操作规范一、庭前工作(一)立案审查。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经立案庭登记后2日内将案件移送刑事审判庭进行立案审查。刑事审判庭指定一名法官审查,并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分别作出退回人民检察院、通知人民检察院在3日内补送材料、终止审理、不予受理、受理等决定。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应当在7日内审查完毕并决定是否受理;检察院建议按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应当在3日内审查完毕并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当制作案件受理通知书。立案审查的期限不计入人民法院的审理期限。(二)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决定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或独任审判员和开庭日期,并依法做好如下开庭前准备工作:1、决定受理后5日内,将案件受理通知书送达公诉机关和当事人。在给当事人送达通知书时,随文发送起诉状副本和刑事诉讼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等。2、被告人在押的,向看守所发送换押票,将被告人换为法院羁押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被告人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