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文明行为促进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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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连云港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三章 鼓励与促进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 培育 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规范、引导和 促进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质 和 社会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 三 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各方分工负责、全社会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以培育和 2 践行社会主义 核心价值观为根本,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

2、教育。 第四条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一领导本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规划和计划; (二)指导、协调相关单位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三)督促、检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落实情况,定期对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通报; (四)督导相关单位受理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建议、投诉; (五) 组织 新闻媒体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新闻宣传和舆论监督; (六 )其他有关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 、开发园区和风景名胜区管委会 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工作

3、计划。 市、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 各自 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工作职责,确定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3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和引导,协助相关单位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六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应当 积极 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公众 人物、企业管理人员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七条 公民应当遵纪守法,自觉遵守市民文明公约、村规民约、社区居民文明公约、行业规范 以 及其他有关文明行为规范,尊重公序良俗。 精

4、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组织制定市民文明公约时,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市民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八条 在全社会倡导下列文明行为: (一)热爱祖国,维护国家利益与荣誉; (二)崇尚科学,反对封建迷信,自觉抵制邪教; (三)积极参与全民阅读,建设书香社会 ,培养良好的阅读习惯 ; (四) 养成 低碳、绿色生活方 式,节约资源, 减少使用塑料袋和一次性餐具 ; 4 (五)文明用餐, 珍惜粮食, 适量点餐 , 合理消费; (六)文明就医,尊重医务人员, 通过合法途径处理医疗纠纷 ; (七)文明旅游,自觉遵守旅游 管理规范 ,尊重当地民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文物古迹和旅游设施; (八)诚实守信,

5、自觉履行法定和约定义务; (九)尊老爱幼,主动关爱空巢老人、留守儿童、失独家庭、残疾人和外来务工人员未成年子女; (十)夫妻和睦,孝敬老人,勤俭持家,培育良好家风,注重邻里团结。 第九条 公民应当遵守公共环境文明行为规范: (一)不随地吐痰、 便溺,不在公共场所乱扔 烟蒂、纸屑、包装袋等 杂物,不向车外 和楼下 抛洒物品,不损坏公共设施; (二)在图书馆、博物馆、影剧院、商场、酒店、机场等公共场所 保持 衣着整洁,礼貌用语,轻声接打电话,不大声喧哗; (三)不在教学、医疗、影剧院、会议室 、电梯 等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和区域内吸烟。 第十条 公民应当遵守公共秩序文明行为规范: (一)等候服务时自

6、觉排队,使用电梯时先下后上,上下楼梯时靠右侧行走; (二)广场舞、健身操、露天表演等文体娱乐、营销宣传活 5 动 产生的噪音不得超过规定标准 , 装修作业 不 得 影响他人 中午和夜间休息 ; (三)不在 城市建成区内 饲养大型犬、烈性犬,携犬出户应当由成年人采用长度不超过 2 米的束犬链(绳)进行牵领束缚 ,及时清理犬类粪便,禁养区范围和烈性犬、大型犬的种类、体型标准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四) 文明上网,不编造、转发虚假信息和低级媚俗内容; (五)文明祭扫,绿色殡葬,不在市区、林区、景区焚烧或者抛撒丧葬祭奠物品。 第十一条 公民应当遵守公共交通和文明驾驶行为规范 : (一)乘

7、坐 公共交通工具应当先下后上,主动为 老、弱、病、残、孕、幼 和携带婴幼儿的乘客让座 , 倡导 持老人优待卡出行 错开上下班高峰时 段; (二)文明驾驶 , 按照道路通行规定使用灯光、喇叭,通过积水路段时应当减速慢行,不强行变道加塞; (三)驾驶机动车遇到行人 通过人行横道 的,应当停车礼让,行人应当在合理时间内迅速通过路口; (四)驾驶非机动车不占用机动车道,不逆向行驶,不超速行驶,在规定地点有序停放; (五) 行人不闯红灯,不乱穿马路,不翻越护栏, 老年人接送学生、父母陪同未成年人出行时,应当主动遵守交通文明规范, 6 发挥示范、引导作用。 第十二条 公民应当遵守生态文明行为规范: (一)

8、自觉保护海洋、湿地、森林等生态系统和山海相拥的独特自然风貌; (二)自觉保护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不食用国家、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 制品 ; (三)自觉参加植树造林、护林防火、养绿护绿等活动; (四)不向海洋、湖泊、河流、库塘等水体倾倒垃圾、排放污水; (五)不损坏花草树木, 不采花摘果, 不圈占公共绿地,不毁绿种菜; (六)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禁止露天焚烧沥青、橡胶、塑料等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气体的物质。 第十三条 公民应当遵守乡村文明行为规范: (一)自觉保护古村落、古民居和乡村自然风貌,不破坏乡村道路和河网水系; (二) 自觉保持河道、湖泊等水体干净整洁,不违规洗涤 、游泳、养殖和捕捞

9、,不违规占用海堤、河岸、道路及其他公共空间种植养殖、打谷晒粮、储存货物、堆放杂物、乱搭乱建; (三)自觉参加乡村环境整治义务劳动,保持房前屋后卫生、整洁,及时清理畜禽粪便,在规定地点投放垃圾; 7 (四)倡导文明乡风,不参加非法宗教和赌博活动,建造房屋、举办婚礼 和 生日庆典不盲目攀比, 不大操大办 ,减轻农村家庭礼金负担; (五)文明 节俭 举办葬礼,不违反规定占用耕地、林地建造坟墓。 第十四条 教育、医疗机构和公共服务提供单位应当遵守文明服务行为规范: (一) 倡导爱岗敬业、诚实守信、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 (二) 各类教育机构应当加强师德教育,严禁在职教师到培训机构兼课,从事有偿

10、家教、课外辅导等活动; (三) 各类医疗机构应当树立救死扶伤、以患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医护人员应当恪守医德,廉洁行医; (四) 供水、供电、燃气、通信等服务单位应当加强行风建设,提高服务效率,保证服务质量; (五) 机场、车站、港口客运站、公共交通运营企业应当发挥窗口单位文明示范作用,维护城市形象。公交车、出租车驾驶人员应当遵章守纪,安全驾驶,热情服务,不得无故拒载。 第 十五 条 禁止在下列时段内燃放烟花爆竹: (一)每日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农历除夕和正月 初一、初五、十五除外; 8 (二)中考、高考期间; (三)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和重大活动保障期间。 具体区域范围由市、县( 区)人民政府确

11、定并公布。 第三章 鼓励与促进 第 十六 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文明行为表彰奖励制度,并对生活有困难的文明行为先进人物给予帮扶。 鼓励单位在招聘人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道德模范、文明市民、优秀志愿者等先进人物。 第 十 七 条 鼓励开展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村镇、文明家庭、文明行业、文明服务品牌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对表现突出、成效显著的单位按照有关规 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 八 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采取合法、适当的方式实施见义勇为行为。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见义勇为人员予以表彰、奖励;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及时为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

12、提供法律服务和生活保障。 第十 九 条 鼓励自愿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组织)。尊重和保护捐献人的捐献意愿、捐献行为和人格尊严。 9 鼓励无偿献血。无偿献血者本人及其亲属在血液使用方面依法获得优先、优惠待遇。 在本市获得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奖和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终身荣誉奖的个人,可以凭相关证件 免费游览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旅游风景区等场所,到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就诊免交普通门诊诊察费,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第 二 十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主动开展扶贫、助残、救孤、济困、赈灾捐赠以及助老、助学、助医等慈善公益活动。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对从事慈善公益活动成

13、绩突出的 单位和个人 ,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 第 二 十 一 条 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活动,推动建立各类志愿服务组织,拓宽志愿服务领域。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 建立志愿服务记录、评价和时间储蓄制度。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有困难时可以申请优先获得志愿服务。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 二 十 二 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结合自 10 身实际,积极支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劝阻其工作场所内的不文明行为,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在文明行为方面表现突出的工作人员予以表彰、奖励。 公民有权制止、劝阻不文明行为,被劝阻人不得打击

14、报复劝阻人。 从事物业服务、保安服务的企业应当劝阻服务区域内的不文明行为。 第 二 十 三 条 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各有关部门应当宣传文明行为规范、文明行为礼仪、 文明行为 先进事迹 。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刊播公益广告, 宣传 文明行为先进 典型 ,曝光不文明行为,营造全社会促进文明行为的氛围。 鼓励、支持、引导单位和个人以提供资金、技术、劳动力、智力成果、媒介资源等方式参与文明行为宣传。 第 二十 四 条 推行文明督导员制度,推选综合素质好的公民担任督导员,在车站、码头、机场、广场等公共场所开展文明行为监督、引导工作。 第 二 十 五 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机构应当推进文明校园建设,建立校园文明行为规范,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学 校 法治和德育教育 范围 。 第二十六条 卫生部门应当制定行业规范,加 强行业监管,推进医疗行业文明建设,依法查处医护人员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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