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连州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 2016 2号)、广东省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粤民发 2016 184号) 、 清远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清府办 20186 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指医疗救助,是指政府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困难群众: (一)资助参加城乡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二)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2、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及社会医疗捐赠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适当比例补助。 合规医疗费用是指符合本市医疗保险政策支付范围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费用。 第三条 医疗救助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托住底线。救助水平与本市社会发展和经济水平相适应,保障困难对象的基本医疗权益。 2 (二)统筹衔接。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 险、商业保险等制度相衔接,与慈善事业相衔接。 (三) 公开公正。公开救助政策、工作程序、救助对象以及实施情况,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确保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 (四)高效便捷。优化救助流程,简化结算程序,加强信息建设,
3、增强救助时效性,使困难群众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 第四条 获得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的救助对象,医疗救助年度的起止时间与救助对象参加社会医疗保险年度时间保持一致;未获得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的救助对象,医疗救助年度以申请救助当月前 12 个月计算。发生医疗费用的时间以医疗费用收据的开具时间 为准。 第五条 市人民医院、中医院、妇幼保健院、慢性病防治院、各镇(乡)卫生院以及其他医保定点医院(红十字会医院、残疾人康复医院、总工会医院、北山医院、恒生医院)为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其中市人民医院、中医院、妇幼保健院、北山医院、恒生医院 、 连州市慢性病防治院 、 总工会医院 、 残疾人康复医院和各镇( 乡)
4、卫生院为城乡医疗救助 “ 一站式 ” 结算服务定点医疗机构。 医疗救助对象应优先于户籍地(居住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对确需到上级医疗机构或跨市域异地医院就诊的医疗救助对象,应按规定履行转诊或备案手续。 到市外其他医院治疗的医疗 救助按本暂行办法申请办理。 3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六条 医疗救助实行“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运行机制。 市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救助工作,负责制定和完善本辖区医疗救助实施 办法 ;会同市财政部门编制医疗救助资金年度预算并发放医疗救助资金;负责做好救助对象医疗费用“一站式”即时结算工作,对医疗救助业务进行审批和医疗救助费用进行核算;对 镇( 乡
5、) 人民政府的医疗救助工作进行指导、培训和监管。 各镇 (乡 )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医疗救助申请的受理、调查、审 核、上报、公示等工作。各村(居)民委员会负责配合做好医疗救助申请的调查、核实等工作。镇 (乡 )和村(居)民委员会应主动发现并及时核实辖区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等特殊情况,协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市财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和拨付,并会同民政等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制度,加强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市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和指导,规范医疗服务行为;落实疾病应急救助制度与医疗救助政策的高效联动
6、,将救助关口 前移;落实减免重点救助对象住院押金。 市社会保险基金部门负责做好经济困难家庭人员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管理工作,根据需要协助市民政部门对4 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系统改造和提供调用接口。 市扶贫部门负责组织建档立卡的贫困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负责建档立卡贫困对象的认定和核实,并将建档立卡对象名单及时提供给民政部门;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档立卡贫困对象医疗救助待遇的审核和支付;及时在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服务系统更新建档立卡一般贫困户数据。 市公安(车辆管理)、房地产登记、税务、金融等部 门根据民政部门的查询公函,及时提供救助申请人汽车、房产、税收等家庭资产和经济收入等有关资料
7、和信息,并与市民政部门逐步建立信息共享渠道。 市发革、教育、住建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主动配合,密切协作,做好相关制度的衔接工作。 第三章 救助对象 第七条 下列困难对象可以申请相关医疗救助: (一)收入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限于民政部门认定的,具有本市户籍的居民)。 1.重点救助对象。 ( 1)特困供养人员(含孤儿); ( 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2.精准扶贫建档立卡中非低保(特困供养人员或孤儿)的贫困对象(以下简称建档立卡贫困对象)。 3.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5 者(以下简称低收入救助对象)。低收入家庭指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户籍所在地城镇
8、低保标准 1.5 倍以内、家庭财产符合第八条规定的家庭。重度残疾人按照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2011 年第 2 号公告)规定的残疾程度为一、二级的残疾人。国家标准改变或中央和省的新政策另有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二)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 在申请救助当月起过去一年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疾病和诊治门诊特定项目,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达到或超过其家庭年可支配总收入的 60%,且家庭财产符合第八条规定的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除具有本市户籍的居民外,还包括:在本市就业或创业、持有有效的广东省居住证并具有固定住所、在申请医疗救助前已在本市连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满 2年的非本市
9、户籍人员。 (三) 市 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第八条 除特困供养人员、低保救助对象和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外,其它医疗救助对象的家庭财产需同时符合下列 所有标准: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产权房屋总计不超过 1套;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人均存款(包括定期、活期存款),不超过当地 12 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均无机动车辆、船舶(残疾人代步车、摩托车除外); 6 (四)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有价证券、基金、字画等收藏品的人均市值,不超过当地 12 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均无工业、商业、服务业营利性组织的所
10、有权; (六)本条第(二)、(四)款所述项目相加总计不超过当地 12 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没有在民政部门备案的医疗救助对象均需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认定范围参照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及认定暂行办法(粤民发2014202 号)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救助方式与标准 第九条 医疗救助方式和标准: (一 )资助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对收入型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需个人缴纳的费用,由政府给予全额资助。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按照不低于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给予资助。 (二)门 诊救助。 1.普通门诊:特困供养人员在本市定点医
11、疗机构门诊就诊,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由医疗救助金予以全额7 救助。 2.特殊门诊:对收入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在 本市 定点医疗机构诊治 清远 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规定的规定的特定病种(审批有效期内),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含起付标准费用)予以医疗救助。 ( 1)对特困供养人员和孤儿按 100%予以救助; ( 2)低 保对象 、 建档立卡贫困对象按 80%的比例给予救助; ( 3)低收入救助对象按 75%的比例予以救助。 对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和 市 级以上人民政
12、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在 本市 定点医疗机构诊治 清远 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规定的规定特定病种(审批有效期内),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扣减基本医保起付标准、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乙类自负费用、大病保险规定的起付线、基本医保政策外的自费费用的特殊门诊合规医疗费用按 75%给予救助。 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对象和低收入 救助对象 、 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和 市 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门诊特定病种救助年累计救助限额为 2 万元。困难对象符合两个(或以上)门诊特定病种的,只能享受最高待遇标准病种的限额,不同时享受两个病种(或以上)的限额。
13、 (三)住院救助。 1.收入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不设救助起付线,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8 商业保险及社会指定医疗捐赠等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含起付标准线以下、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乙类自负费用)给予医疗救助。 ( 1)特困供养人员和 孤儿按 100%给予救助; ( 2)低保对象 、 建档立卡对象按 80%的比例给予救助; ( 3)低收入救助对象按 75%的比例给予救助。 2.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和 市 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特殊困难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及社会指定医疗捐赠等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
14、医疗费用,扣减基本医保起付标准、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乙类自负费用、大病保险规定的起付线、基本医保政策外的自费费用后给予 75%比例 救助。 3.因各种原因未能 参 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其个人 住院除 医保不报销的自费费用外其他 负担超过 3万 元(含 3万 元)的,出院一年内票据 可按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的 30%给予救助。 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 城乡低保救助对象 、建档立卡对象 、低收入救助对象 、 因病致贫家庭重病对 象及其他困难人员 每人全年 门诊及住院 累计救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 6万 元 ; 对确属特别困难的人员,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 。 大病医疗救助病种 范围: 主要包括尿毒症(肾衰竭)
15、、 戈谢病、重残儿童、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病人、重型地中海贫血、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重症肝炎(肝硬化或急性肝坏死) 、 急性坏死性胰腺炎、 重度烧伤、9 重度精神病、冠状动脉旁路手术、瘫痪、股骨头坏死髋关节置换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主动脉手术及其它重大疾病。 4.特例救助,特例救助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1)重特大疾病患者经济特别困难 ; ( 2)在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治疗; ( 3)已尽力出资治疗,一年内,同一病种住院个人实际自负医疗费已达到 30 万元以上 ; ( 4)无能力再筹交医疗费用,需要政府救助。 符合以上四个条件,由个人向该医院提出申请
16、,该医院审核后,根据患者治疗情况,提出可行性治疗方案和医疗费用预算计划,并经患者所在 镇(乡) 政 府审核后向连州市政府提出救助申请,连州市民政局负责调查核准,拟定救助方案,报连州市分管民政工作的领导审批。批准后,实施特例救助,但特例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 第十条 家庭成员中有人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医疗救助资金后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视家庭困难程度,一次性给予适当的临时救助,人均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本市五个月的城镇低保标准。临时救助的具体办法,按连州市临时救助实施 办法 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在市外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户籍
17、居10 民,与 参加本市医疗保险的户籍居民享受同等医疗救助待遇。 第五章 医疗救助管理 第十二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 (一)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范围以外的费用; (二)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等应由他方承担的医疗费用。 (三)因自身违法行为导致的医疗费用; (四)由于个人故意所导致的医疗费用,如自杀、自残(精神疾病患者除外)等; (五)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在非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费用(抢救费用除外)。 (六) 市政 府规定的其他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的;未经批准的挂床住院、家庭病床及留院观察的费用;正常或病理分娩的医药费;镶牙、整容、美容、变性等费用;陪人费、护工费、膳食费及其他生活费,自请医生、自购药品等费用;出院后半年内未办理报销手续者;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者。 第十三条 医疗救助对象达到出院条件而无正当理由拒绝出院的,自收到医疗机构的出院通知起,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负担。医疗机构应将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报送医疗救助对象户籍所在地 镇( 乡) 人民政府及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由户籍所在地 镇( 乡) 人民政府、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配 合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