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民办学校章程参考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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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广州市民办学校章程参考样本序 言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学校举办者第三章 学校法定代表人第四章 学校董(理)事会第五章 校长、副校长和校长办公会议第六章 学校党组织建设及其工作机制第七章 学校监事(会)第八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九章 学校其他组织机构第十章 教职工第十一章 学生第十二章 教育教学管理第十三章 学校、家庭与社会第十四章 资产和财务管理第十五章 学校的变更与终止第十六章 附则注:*为必须载明的事项 2 序 言基本内容要求:1.学校简要办学历程;2.办学理念。第一章 总 则基本内容要求:1.章程制定依据和目的;2.学校名称和地址(校区) ;3.学校性质和办学宗旨;4.学校办学规模

2、、层次和形式等。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建立现代学校制度,维护学校和师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学校的名称和地址:学校中文名称:学校英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一致)学校地址:(地址应当详尽,如:XX 市(区、县)XX 街XX 号)学校网址: 3 (以上信息应与学校审批机关核准的内容一致)第三条* 学校性质:(须载明:营利性民办学校,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第四条* 学校开办资金:(适用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开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学校注册资本:(适用于营利性民办学校,注册资本为在登记管理机关登

3、记的全体举办者认缴的出资额) 。(一) 出资人民币 元,以 形式出资,所占比例;(二) 出资人民币 元,以 形式出资,所占比例;(三) 出资人民币 元,以 形式出资,所占比例。(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第五条* 办学学层次、办学定位和办学形式:(须载明:办学层次是指学校实施的是学前教育、小学教育、初中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等;办学定位是指办学特色或学校发展战略目标;办学形式是指普通全日制教育还是业余、函授教育等) 。第六条* 办学规模:(须载明:学校审批机关核准的规划办学规模) 。招生对象: 4 第七条* 学校业务主管机关:学校登记管

4、理机关:第八条* 办学理念:(须载明:办学指导思想、办学使命、培养目标等内容) 。学校标识:(须载明:校训、校徽、校旗、校歌、校庆日等)。第二章 学校举办者基本内容要求:举办者及其权利和义务。第九条* 学校的举办者是:(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二)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无不良记录。(三)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二)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

5、录。(三)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 第十条* 学校举办者享有以下权利:(一)了解学校办学情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来自举办者的董(理)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候选人,其中推荐首届董(理)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候选人;(三)查阅董(理)事会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及学校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四)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活动;(五)取得办学收益,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分配办学结余。 (仅营利性民办学校) ;(六)学校终止清算时,依法分配剩余财产。 (仅营利性民办学校) 。第十一条* 学校举办者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学校章程,支持学校依法按照章程自主办学;(二)依约按时、足额

6、缴纳出资,将出资用于办学的土地、校舍和其他资产足额过户到学校名下;(三)学校存续期间,不得挪用办学经费,不得侵占、挪用、抽逃已投入到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不得向学生、家长筹集办学资金;(四)不得抽逃注册资本,不得用教育教学设施抵押贷款、进行担保;(五)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适用于非营利性学校)办学结余分配在年度财务结算后进行。 (适用于营利性民办 6 学校)第十二条 举办者参与学校办学和管理的权限和程序:权限:程序:【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根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学校举办者主动妥善处理好与学校董(理)事会之间的关系,不得越过董(理)事会直接干预学校

7、事务】第三章 学校法定代表人基本内容要求:1.学校法定代表人条件;2.学校法定代表人。第十三条* 担任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须载明:学校法定代表人是由董(理)事长或者校长担任。学校法定代表人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十四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出现下列情形的,学校应当解除其职务,重新产生符合任职资格的法定代表人:(一)法定代表人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的;(二)法定代表人由董(理)事长担任,丧失董(理)事资格的; 7 (三)法定代表人由校长担任,丧失校长资格的;(四)因被羁押等原因丧失人身自由

8、,无法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的;(五)其他导致法定代表人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形。第四章 学校董(理)事会基本内容要求:1.学校董(理)事会构成;2.董(理)事会成员条件;3.董(理)事会选举、换届和董(理)事会成员变更;4.董(理)事会职权;5.董(理)事长权利;6.董(理)事会成员权利;7.董(理)事会议事规则。注:营利性民办学校为董事会,非营利性的为理事会。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董(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董(理)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 (学校须设立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 )第十六条* 学校设立董(理)事会。董(理)事会成员每届任期为 年(营利性民 办学校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9、,任期届满后可连选连任。学校董(理)事会成员 人,并设董(理)事长 1 名。 【董(理) 8 事会成员不少于 5 人,总人数最好为单数,其中 1/3 以上董(理)事应具有 5 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第十七条* 董(理)事会成员由学校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学校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和热爱教育事业的社会人士等担任。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推荐。董(理)事会成员热心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不得兼任学校监事。第十八条* 首届董(理)事会董(理)事长、董(理)事,由举办者各方最高决策机构开会决定推荐,并提供推荐函,再由学校筹办领导小组召开会议,经过 2/3 以上组成成

10、员同意后产生。董(理)事会换届,董(理)事会成员因工作变动或退休等原因将及时调整变更,并在董(理)事会做出决定后 30 天内报学校审批机关备案,通过备案后方可有效。第十九条* 董(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聘任和解聘校长;(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条 董(理)事长行使下列权利:(一)召集和主持董(理)事会议; 9 (二)落实检查董(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有关权利。第二十一

11、条 董(理)事会成员行使下列权利:(一)参与学校重大问题决策,具有表决权;(二)参与学校年度预算、决算审核,对预算、决算情况具有知情权和审核权;(三)参与聘用和解聘学校校长决定过程,对校长的聘用和解聘具有表决权;(四)参与董(理)事会活动的其他权利。第二十二条 董(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学校利益,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学校的财产。董(理)事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学校资金;(二)将学校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董(理)事会同意,将学校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学校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

12、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董(理)事会同意,与学校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董(理)事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学校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学校同类的业务; 10 (六)接受他人与学校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未经董(理)事会同意,擅自披露学校秘密;(八)违反对学校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理)事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学校所有。第二十三条* 董(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一)董(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时;(二)经三分之一以上董(理)事会组成人员联名提议时;(三)学校有重大问题需要董(理)事会决策时。第二十四条 董(理)事会会 议须由 2/3 以上董(理)事出席方可举行,出席会议人数未达到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时,或不按章程规定的程序开会,董(理)事会会议所做出的决议无效。第二十五条* 董(理)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但讨论以下重大事项,应当经董(理)事会 2/3 以上组成成员 同意方可通过。(一)聘任、解聘校长;(二)修改学校章程;(三)制定发展规划;(四)审核预算、决算;(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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