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2广东水利行政处罚事项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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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附表 2 广东省水利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一、水资源管理(17 项)序号 可予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 实 施 依 据1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罚款、吊销取水许可证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9 年修订)第六十九条。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 年国务院令第 460 号)第四十八条。2 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罚款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 年国务院令第 460 号)第四十九条。3 违规开采地下水,引起地面沉

2、降、水源枯竭、海水入侵或者水质恶化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封闭取水工程、罚款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4 年修订)第五十六条。4 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罚款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 年国务院令第 460 号)第五十六条。5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 警告、责令限期补缴水资源费、罚款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 年国务院令第 460 号)第五十条。26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 责令限期缴纳、罚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9 年修订)

3、第七十条。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 年国务院令第 460 号)第五十四条。7 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罚款、吊销许可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 年国务院令第 460 号)第五十一条。8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罚款、吊销许可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 年国务院令第 460 号)第五十二条。9 未安装计量设施;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责令限期安装、计征水资源费、罚款、吊销许可证取水许可和

4、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 年国务院令第 460 号)第五十三条第一款。10 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 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9 年修订)第七十一条。 11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的;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8 年水利部令第 34 号)第五十条。312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以及其他经营工程设施的经营者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的责令改正、警告、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2009 年国务院令第 552 号)第六十条。

5、13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同意,擅自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修建工程设施、兴建旅游设施或其他可能污染水库水体的生产经营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或者工程设施、罚款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4 年修订)第三十四条。14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及水利工程安全及污染水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陡坡开荒、伐木、开矿、堆放或排放污染物等活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罚款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4 年修订)第三十五条。15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责令限期

6、拆除、罚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9 年修订)第六十七条第二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 年修订)第七十五条第三款。16虽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但未按要求设置入河排污口的责令限期改正、罚款1.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04 年水利部令第 22 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9 年修订)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17拒绝依照水污染防治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责令改正、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 年修订)第七十条。 4二、河道、水利工程保护和防洪管理(15 项

7、)序号 可予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 实 施 依 据1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恢复原状、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9 年修订)第六十五条。 2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

8、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罚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9 年修订)第六十六条。2.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2011 年国务院令第 588 号修订)第二十九条第四项。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1 年国务院令第 588 号修订)第四十四条第六项。3 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5 年修订)第五十四条。54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在河道、湖泊管

9、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5 年修订)第五十五条。5 违反河口整治规划围海造地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5 年修订)第五十六条。6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手续;责令限期拆除;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5

10、年修订)第五十七条。7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限期验收、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5 年修订)第五十八条。8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罚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9 年修订)第七十二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5 年修订)第六十条。69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

11、电站违反规划同意书要求,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5 年修订)第五十三条。10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指令的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

12、11 年国务院令第 588 号修订)第四十四条。11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活动的;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的;在库区内围垦的;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或者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的;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罚款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2011 年国务院令第 588 号修订)第二十九条。712 擅自启闭河道上的涵闸闸门,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责令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并处警告、罚

13、款、没收非法所得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1 年国务院令第 588 号修订)第四十五条第(三)项。2.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2012 修正)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六条第二款。13 船舶在限制航速的河段超速行使,损毁堤防及护岸工程的责令修复、赔偿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可并处罚款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2012 修正)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六条第二款。14 将未经验收合格的水利工程投入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采取补救措施、限期验收、罚款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4 年修正)第三十一条。15未经批准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倾倒土、石、砂、矿渣、余泥、废渣垃圾等废弃物;在坝顶、堤顶、闸

14、坝交通桥行驶履带拖拉机,硬轮车及超重车辆,在没有路面的坝顶、堤顶雨后行驶机动车辆的;在堤坝、渠道上垦植、铲草、破坏或砍伐防护林;在江河、水库水域内炸鱼、毒鱼、电鱼和排放污染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罚款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4 年修正)第三十五条。8三、河道采砂管理(5 项)序号 可予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 实 施 依 据1无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砂的;违法采砂两次以上的;在桥梁、码头、拦河闸坝、取水口、水文监测等工程设施上下游两千米范围内采砂的;在堤防管理范围内采砂的;在禁采区、临时禁采区采砂的;在禁采期、禁止采砂作业的时段采砂的罚款 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

15、条例(2012 年修正)第二十六条。2 不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采砂或者在禁采期、禁止采砂作业的时段采砂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暂扣违法作业工具、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12 年修正)第二十七条。3无河砂合法来源证明运输河砂的;使用超过有效次数或有效期限的河砂合法来源证明的;伪造、变造、转让、涂改、出借或者出租河砂合法来源证明的;在违法采砂现场装载河砂的暂扣违法运输工具、没收违法运输的河砂、罚款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12 年修正)第二十八条。4 监理单位及其监理人员与采砂人、运砂人串通,弄虚作假,损害国家利益的 责令改正、罚款 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16、(2012 年修正)第二十九条。5 伪造、倒卖、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收缴或者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12 年修正)第三十条。9四、水土保持管理(10 项)序号 可予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 实 施 依 据1 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 年修订)第四十八条。2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

17、水土保持法(2010 年修订)第四十九条。3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 年修订)第五十一条。4 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 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 年修订)第五十二条。5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水土保持方

18、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罚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 年修订)第五十三条。2.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2005 年水利部令第 24 号修订)第十三条。106 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罚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 年修订)第五十四条。2.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2005 年水利部令第 24 号修订)第十六条。7 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 责令停

19、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 年修订)第五十五条。8 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加收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 年修订)第五十七条。9新上的生产建设和资源开发项目,未持有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而擅自动工,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罚款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1997 年修正)第十四条。10 在施工中向江河、湖泊、水库和水利排灌渠道倾倒淤泥、砂、石、废渣的 责令清理、罚款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1997 年修正)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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