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投资股权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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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保险资金投资股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保险资金投资股权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保障资产安全,维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和注册登记,且未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以下简称企业股权) 。第三条 保险资金可以直接投资企业股权或者间接投资企业股权(以下简称直接投资股权和间接投资股权) 。直接投资股权,是指保险公司(含保险集团(

2、控股)公司,下同)以出资人名义投资并持有企业股权的行为;2间接投资股权,是指保险公司投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资机构)发起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等相关金融产品的行为。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一般股权投资,是指对拟投资的企业不实施控制的投资行为;重大股权投资,是指对拟投资的企业实施控制的投资行为。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登记,从事股权投资管理的机构。本办法所称专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 ,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具有相应专业资质,为保险资金投资企业股权提供投资咨询、法律服务、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服务的机构。第六条 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投资基金形成的财产,应当独立于投资机构

3、、托管机构和其他相关机构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投资机构因投资、管理或者处分股权投资基金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应当归入股权投资基金财产。第七条 保险资金投资企业股权,必须遵循稳健、安全原则,坚持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审慎投资运作,有效防范风险。第八条 保险公司、投资机构及专业机构从事保险资3金投资企业股权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守法的义务。第九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保监会)负责制定保险资金投资企业股权的政策法规,依法对保险资金投资企业股权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 资质条件第十条 保险公司投资股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善

4、的公司治理、管理制度、决策流程和内控机制;(二)具有清晰的发展战略和市场定位,开展重大股权投资的,应当具有较强的并购整合能力和跨业管理能力;(三)建立资产托管机制,资产运作规范透明;(四)资产管理部门拥有不少于 5 名具有 3 年以上股权投资和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投资团队已完成退出项目不少于 3 个。开展重大股权投资的,应当拥有熟悉企业经营管理的专业人员;(五)成立时间一年以上,上季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 120; (六)净资产不低于 1 亿元人民币(货币单位以下同)4;(七)最近三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八)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间接投资股权,除符合本条第(一) 、 (

5、三) 、 (五) 、(六) 、 (七) 、 (八)项规定外,资产管理部门还应当配备不少于 2 名具有 3 年以上股权投资和相关经验的专职人员。符合本条规定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及其保险子公司投资股权,可以整合相关资源,在集团内部的保险机构建立股权投资专业团队,由该专业团队为保险集团(控股)及其保险子公司提供咨询服务和技术支持。保险公司投资保险类企业股权,可不受本条第(二) 、(四)项的限制。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投资股权投资基金,该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机构,应当完成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登记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管理制度、决策流程和内控机制; (二)注册资本或者认缴资本不低于 1 亿

6、元,并已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 5(三)投资管理适用中国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四)具有稳定的管理团队,拥有不少于 10 名具有股权投资和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作为主导人员合计退出的项目不少于 3 个。其中具有 5 年以上相关经验的不少于 2名,具有 3 年以上相关经验的不少于 3 名,且高级管理人员中,具有 8 年以上相关经验的不少于 1 名;拥有 3 名以上熟悉企业运营、财务管理、项目融资的专业人员; (五)具有丰富的股权投资经验,管理资产余额不低于 30 亿元(中国境内以人民币计价的实际到账资金和形成的资产) ,且历史业绩优秀,商业信誉良好;(六)具有健全的项目储备制度、资产托管和风险隔离

7、机制;(七)建立科学的激励约束机制和跟进投资机制,并得到有效执行;(八)接受中国银保监会涉及保险资金投资的质询,并报告有关情况;(九)最近三年未发现投资机构及主要人员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十)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十二条 保险资金投资企业股权,聘请专业机构提供有关服务,该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6(一)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 、 (三) 、 (八) 、(九) 、 (十)项规定;(二)具有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业务资质;(三)熟悉保险资金投资股权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业务流程和交易结构,且具有承办股权投资有关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商业信誉良好;(四)与保险资金投资企业股权的相关当事人不

8、存在关联关系。提供投资咨询服务的机构,除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专业团队成熟稳定,拥有不少于 6 名具有股权投资和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其中具有 5 年以上相关经验的不少于 3 名;(二)注册资本不低于 200 万元。为保险资金提供资产托管服务的商业银行,应当接受中国银保监会涉及保险资金投资的质询,并报告有关情况。第三章 投资标的第十三条 保险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股权,该股权所指向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7(一)依法登记设立,具有法人资格;(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备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资质条件;(三)股东及高级管理人员诚信记录和商业信誉良好;(四)产业处于成长期、成熟期或者是

9、战略新型产业,或者具有明确的上市意向及较高的并购价值;(五)具有市场、技术、资源、竞争优势和价值提升空间,预期能够产生良好的现金回报,并有确定的分红制度;(六)管理团队的专业知识、行业经验和管理能力与其履行的职责相适应;(七)未涉及重大法律纠纷,资产产权完整清晰,股权或者所有权不存在法律瑕疵;(八)与投资机构和专业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九)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保险资金开展重大股权投资和一般股权投资,应当在符合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条件下,综合考虑偿付能力、风险偏好、投资预算、资产负债等因素,稳健选择投资的行业范围和企业类型。8保险资金投资保险类企业股权,可不受本条第(二) 、(四

10、) 、 (五)项限制。中国银保监会对保险资金投资国家政策支持、经国家主管或监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重点领域、重大工程、重点项目,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企业股权,以及中小微企业、科技型企业等股权,确定风险因子或核算权益投资规模时予以调(扣)减的具体政策另行制定。第十四条 保险资金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投资机构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二)投资方向或者投资标的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至(九)项规定及其他金融监管机构的规定;(三)未上市权益类资产占比不低于 80%;(四)具有确定的投资目标、投资方案、投资策略、投资标准、投资流程、后续管理、收益分配和基金清算安排; (五)交易结构

11、清晰,风险提示充分,信息披露真实完整; (六)已经实行托管机制,募集或者认缴资金规模不低于 5 亿元,具有预期可行的退出安排和健全有效的风控措施,且在监管机构规定的市场交易;9(七)非保险类金融机构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实际控制该基金及其管理机构的投资决策、人事任命、薪酬激励等管理运营事项,也不存在持有该基金的普通合伙权益的情形;(八)不存在为保险资金规避监管比例、投资规范等监管要求提供通道服务等情形;(九)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保险资金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包括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和以上述基金为投资标的的母基金。其中,股权投资基金为并购基金的,可以包括公开上市交易的股票,但仅限于采

12、取战略投资、定向增发、大宗交易等非交易过户方式,且投资规模不高于该基金资产余额的 20%。母基金的交易结构应当简单明晰,不得包括其他母基金。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的规定,由中国银保监会另行制定。保险资金投资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类投资基金,可不受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第十三条第(二) 、 (四) 、(五)项和本条第(五)项限制。第四章 投资规范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投资企业股权,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0(一)重大股权投资,应当运用自有资金;(二)一般股权投资,可以运用自有资金或者与投资资产相匹配的责任准备金。保险公司与标的企业及其股东存在关联关系的,应当运用自有资金。(三)间接投资股权,可以运用资本金和保险产品的责任准备金。人寿保险公司运用万能、分红和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资金,财产保险公司运用非寿险非预定收益投资型保险产品的资金,应当满足产品特性和投资方案的要求;(四)不得运用借贷、发债、回购、拆借等方式筹措的资金投资企业股权,中国银保监会对发债另有规定的除外;(五)不得采用非现场方式表决,不得委托投资机构或其他机构开展投资;(六)不得采取虚假合同等方式,或者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利益;(七)不得通过股权投资基金向保险机构和关联方循环出资;(八)中国银保监会基于审慎监管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投资企业股权,应当符合下列比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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