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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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维护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 本联社”) 、社员和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建立中国特色现代金融企业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根据 党章的规定,福鼎市农信联社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第三条 本 联 社 注 册 名 称 :福 鼎 市 农 村 信 用 合 作 联 社住 所:福鼎市南大路太姥商厦 A 幢邮政编码:3552

2、00第四条 本联社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入股组成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第五条 理事长为本联社的法定代表人。第六条 本联社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社员入股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联社的财产、合法权益及依法经营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预。本联社社员按其所持股份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所持股份为限对本联社承担责任。第七条 本 联社下设的信用社等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在本联社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本联社承担。第八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为规范本联社

3、的组织与行为、本联社与社员、社员与社员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第九条 本联社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 执行各项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 业务范围第十条 本联社的经营 宗旨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主开展各项业务,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第十一条 本联社以安全性、流 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第十二条 本联社业务经营 与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本联社执 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定的涉农贷款发放比例。第十四条 经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批准,本

4、联社的经营范围是:(一)吸收公众存款;(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三)办理国内结算;(四)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五)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六)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七)从事同业拆借;(八)从事银行卡业务;(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十)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第三章 注册资本和股权管理第一节 股份募集第十五条 本联社注册 资本为人民币伍亿伍仟壹佰贰拾贰万壹仟陆佰柒拾陆元,划分为等额股份,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第十六条 本联社股 权的性质均为投资股, 实行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第十七条 本联 社根据资本来源和归属设置自然人股和法人股。在本联社股本中,

5、自然人股 359633510 股,占股本总额的 65.24%,其中:本联社职工股 68229099 股,占股本总额的 12.38%;非职工股291404411 股,占股本总额的 52.87%。法人股 191588166 股,占股本总额的 34.76%。第十八条 本联社单 个自然人投资入股比例、职工自然人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以及单个境内非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合计投资入股比例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社员持有本联社股本总额 5%以上的,应事先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第十九条 本联社前十名法人社员名单: 单位:元、%序号 客户名称 金额 持股比例1 福建利泰港务管理有限公司 3285407

6、0 5.96%2 福建省福鼎市白石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21840902 3.96%3 福建省渔片江食品有限公司 17310584 3.14%4 福建省福鼎市鼎融水产发展有限公司 12063879 2.19%5 福鼎市中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1906388 2.16%6 福建省福鼎市顺德石业有限公司 9869493 1.79%7 福鼎市发鑫石业有限公司 9449515 1.71%8 福鼎市信立商贸有限公司 8146406 1.48%9 福鼎市永丰农林开发有限公司 6343098 1.15%10 福鼎市涌金贸易有限公司 5745928 1.04%本联社前十名自然人社员名单:单位:元、%序号 客户名

7、称 金额 持股比例1 周颖 10000000 1.81%2 陈舜芳 4945246 0.90%3 梅重生 4157787 0.75%4 陈月琴 3882121 0.70%5 丁青 3832303 0.70%6 江颖 3522592 0.64%7 周菊花 3491941 0.63%8 李赛容 3202725 0.58%9 王荣凯 3110951 0.56%10 王淑鸣 2645864 0.48%第二十条 本联社印 发记名股权证,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作为入股社员的所有权凭证。第二十一条 本联社置 备社员名册,社员名册载明下列事项:(一 )社 员的姓名或名称、住所;(二 )社 员所持股份数;(三 )社

8、员所持股 权证书 的编号;(四 )社 员取得股份的日期;(五 )社 员股 权的质押情况。第二十二条 社员持有的股 权证书发生被盗、遗失、灭失或毁损,法人社员持介绍信、自然人社员持有效身份证明到本联社按规定办理挂失和补发手续。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二十三条 本 联社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由理事会提议,经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增加注册资本:(一)向社会特定投资者定向募股; (二)向现有社员配售股份; (三)向现有社员派送红股;(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第二十四条 本联社可以减少注册 资本。本联社减少注册资本,应由理事会提议,经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

9、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第二十五条 本联社在下列情况下,经本联社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回购本联社的股份:(一)为减少本联社资本而注销股份;(二)与持有本联社股份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合并;(三)用于奖励本联社职工;(四)社员因对社员代表大会作出的本联社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本联社收购其持有的股份。第二十六条 本联社回购股份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向全体社员按照相同比例发出回购要约;(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节 股份转让第二十七条 社员持有的股份不得退股。但经本联社同意,并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可依法转让、继承和赠与。社员变更或转让本联社股本总额

10、 1%以下股份的,可以由理事会授权理事长审批;变更或转让本联社股本总额 1%以上股份的,应由理事会审议通过。社员变更或转让股份符合本章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本联社应逐个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本联社每季度末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股权变动情况。第二十八条 本联社理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和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质押其所持有的本联社股份。第二十九条 本联社不接受以本 联社股份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社员以其持有的本联社股份在本联社以外的机构进行质押,应当事先告知并征得理事会同意。社员及其关联方在本联社的借款余额超过其持有的本联社的上年末股权净值,且未提供银行存单或国债质押担保的

11、,社员不得将本联社股份对外进行质押。第四节 股权管理第三十条 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拟首次持有或累计增持本社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应当事先报银监会和其派出机构核准。 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持有本社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应当在取得相应股权后十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和其派出机构报告。 ”第三十一条 本社社员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纳税记录和财务状况,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要求。第三十二条 本社的社员及其控股社员、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各方关系应当清晰透明。社员与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12、第三十三条 主要社员是指能够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社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表决权以及对本社决策有重大影响的社员。 “重大影响 ”,包括但不限于向商 业银行派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协议或其他方式影响商业银行的财务和经营管理决策以及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四条 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社员参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家,或控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家。第三十五条 本社主要社员及其控股社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1.被列为相关部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2.存在严重逃废银行债务行为;3.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作不实声明;4.对商业银行经营失败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负有

13、重大责任;5.拒绝或阻碍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依法实施监管;6.因违法违规行为被金融监管部门或政府有关部门查处,造成恶劣影响;7.其他可能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第三十六条 本社主要社 员(特指持股超 5%以上社员、理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自取得股权之日起五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经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批准采取风险处置措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责令转让、涉及司法强制执行或者在同一投资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转让股权等特殊情形除外。社员 3 年内股金转让累计不能超过 5%,因市场原因、增资扩股、溢价发行、压缩股份等除外。第三十七条 本社主要社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行使出资人

14、权利,履行出资人义务,不得滥用社员权利干预或利用其影响力干预理事会、高级管理层根据公司章程享有的决策权和管理权,不得越过理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直接干预或利用影响力干预商业银行经营管理,进行利益输送,或以其他方式损害存款人、商业银行以及其他社员的合法权益。第三十八条 本社社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银监会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不得与本社进行不当的关联交易,不得利用其对本社经营管理的影响力获取不正当利益。第三十九条 本社社员质押其持有的本社股权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股权质押的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其他社员和本社的利益。第四十条 商业银行理事会应当勤勉尽责,并承担股权事务管理的最终责任。商业银

15、行理事长是处理商业银行股权事务的第一责任人。理事会秘书协助理事长工作,是处理股权事务的直接责任人。理事长和理事会秘书应当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履职未尽责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加强社员管理,推动社员落实以下权利义务: 1.社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2.应当严格履行出资义务,应当使用自有资金入股,且确保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3.不得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商业银行股权。 4.主要社员应当逐层说明其股权结构直至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以及其与其他社员的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第四十二条 本社对主要社员或其控股社员、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单个主体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本社资本净额的百分之十。本社对单个主要社员及其控股社员、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的合计授信余额不得超过本社资本净额的百分之十五。前款中的授信,包括贷款(含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债券投资、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开立信用证、保理、担保、贷款承诺,以及其他实质上由商业银行或商业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承担信用风险的业务。其中,商业银行应当按照穿透原则确认最终债务人。本社的主要社员或其控股社员、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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