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大 连 市 教 育 行 政 系 统 行 政 许 可 裁 量 权控 制 办 法 ( 试 行 )( 征 求 意 见 稿 )第 1 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教育系统行政执法行为,保证教育行政部门公平公正行使行政裁量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辽宁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意见、大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行政裁量权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和有关教育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教育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裁量权,是指教育行政部门在法定职责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2、条件、种类和幅度等,自主决定处理行政事物的权力。本办法所称行政裁量权基准,是指教育行政部门结合行政执法实践,对法律、法规、规章中行政执法裁量权的适用条件、情形等予以细化、量化而形成的具体标准。3 市、 县(区、市、先 导区)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行政裁量权的规范、使用和监督2等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已经有规定的,从其规定。4 教育行政部门行使行政裁量权应当遵循依法、公平、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体现合法性、合理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第二章 裁量基准的制定和实施第五条 市教育局 结合行政许可审批标准化建设,对行政许可流程中受理、审查、决定等环节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存
3、在裁量的,应当制定裁量基准。(一)对于在行政许可过程中需要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明确具体,不得使用概括性的“兜底条款” ,应同时提供符合条件的详细规范材料供申请人参照,同时亦作为材料审查标准;(二)对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条件、标准,法律、法规没有另行规定的,行政许可裁量标准应当明确规定按照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三)对许可条件有选择性规定的,行政许可裁量标准应当列出相对应的具体许可条件;(四)对作出变更、撤回、撤销、注销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许可裁量标准应当列出相对应的具体情形;(五)对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办理,法律、法
4、规、规章没有明确规定具体期限的,行政许可裁量标准应当明确相对应3的具体时限。(六)对实施行政许可存在的其他条件,如程序、数额、技术标准等裁量权,也应当细化、量化裁量标准。第六条 市、县(区、市、先导区)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实施行政许可时,应当按照大连市教育系统制定的相应裁量基准执行,不得擅自变更法定行政许可条件,市教育局根据行政许可条件,统一明确并公示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市、县(区、市、先导区)两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公示材料以外的其他任何材料。第三章 监督检查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制定的裁量基准开展执法工作,由于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法依据的出台或修订,需要对裁量基准进行修改
5、、调整的,应当严格按照制定程序修改后,向社会公告实施。第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定期对行政许可裁量情况进行公示,公示的内容应该包括行政许可申请事项及申请人、裁量理由及结论等。要定期对行政许可卷宗进行整理、归档。第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要设立教育行政执法裁量行为的监督机构,发现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本办法及对应的大连市教育行政系统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纠正。第十条 因行使裁量权不当,构成执法过错,侵犯公共利4益或者其他人合法权益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执法人员的责任。第四章 附则第十一条 我市教育系 统行政行为中的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的裁量基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二条 本办法及对应的大连市教育行政
6、系统行政许可裁量基准、大连市教育行政系统行政给付裁量基准、大连市教育行政系统行政确认裁量基准自印发之日起一并实施,有效期至2019年9月30日。附件1:大连市教育行政系统行政许可裁量基准(试行)(征求意见稿)附件2:大连市教育行政系统行政给付裁量基准(试行)(征求意见稿)附件3:大连市教育行政系统行政确认裁量基准(试行)(征求意见稿)5附件 1:大连市教育行政系统行政许可裁量基准(试行)(征求意见稿)序号职权名称 许可依据 许可条件 申请材料 许可程序办理时限许可主体1.申请。申请人提出申 请并提交申请材料。2.受理。现场对 申 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不 齐的,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齐全的,予以受
7、理。3.审查。 审 核材料、到办学场所现场勘察,出具勘察意见。4.决定。依法定程序作出是否准入许可决定。1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审批【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法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办 教 育 促 进 法 第 十 二 条 举办 实 施 学 历 教 育 、学 前 教 育 、自 学 考 试 助 学 及 其 他 文 化 教育 的 民 办 学 校 ,由 县 级 以 上人 民 政 府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按 照国 家 规 定 的 权 限 审 批 。【规范性文件】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 的通知(教发2016
8、20号) 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范性文件】大连市民办教育学校设置规定(大教2017156号)第四、五、六、七条(见许可条件)民办普通高中设立审批1.生均占地面积40平方米以上,且具有场地自有使用权。24个班型以下的学校田径场环形跑道应在200米以上;25个班型以上的学校田径场环形跑道应在400米以上。2.生均建筑面积16平方米以上的自有产权校舍。寄宿制学校应有符合规定标准的学生宿舍和食堂等,并配备符合资质 的专职校医。3.300万元以上的开办资金。4.以112.5的师生比例配备教职工,其中,专任教师需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任职资格。5.按照班型配足教学需要的物理、化学、生物实验室
9、,计算机、通用技术、音乐、美 术 、多功能等专用教室,卫 生(保健)室、安防 监控室和图书阅览室(图书馆)及内部设施、 设备 配备。6.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体育、 卫生设施和器材。一、申办报 告举办者基本情况、培养目标、 办学地址;土地、校舍权属情况;学校占地和建筑面积;办学规模、 办 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党组织设 置、 经费筹措数 额、方式与管理使用;设立学校论证报告等。二、举办者情况(一)举办者为自然人1. 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中申请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个人需要提供在中国境内定居、个人存款、有本人签名的投资举办学校的决定等文件;2.无犯罪记录和信用不良记录;3.有政治
10、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举办者为社会组织1.社会组织的许可证、登记证或营业执 照,其中申请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须提交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社会组织近2年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决策机构、权力机构同意投资举办学校的决议。民办学校举办者再申请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还应当提交其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现有民办学校的办学许可证、登记证或者营业执 照、法人登记证照、校园土地使用权证 、校舍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近 2年年度检查 的证明材料,有资质的会 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学5.送达。送达办学 许可证证书。30日 市教育局61.申请。申请人提出申 请并提交申请材料。2.受理。现场对 申 请材料进行审查
11、,材料不 齐的,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3.审查。 审 核材料、到办学场所现场勘察,出具勘察意见。4.决定。依法定程序作出是否准入许可决定。1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审批同上民办职业高中设立审批1.校 园 占 地 面 积 (不 含 教 职 工 宿 舍和 相 对 独 立 的 附 属 机 构 )总 用 地 不少 于 40000平 方 米 ,生 均 用 地 面 积 指标 33平 方 米 以 上 的 自 有 使 用 权 土 地 。田 径 场 环 形 跑 道 应 在 200米 以 上 。2.建 筑 规 划 面 积 不 少 于 24000平
12、方米 ,生 均 建 筑 面 积 20平 方 米 以 上 的自 有 产 权 校 舍 。寄 宿 制 学 校 应 有 符合 规 定 标 准 的 学 生 宿 舍 和 食 堂 等 。体 育 、艺 术 、特 殊 教 育 类 中 等 职 业学 校 的 占 地 面 积 和 建 筑 面 积 应 与 其办 学 规 模 相 应 ,生 均 占 地 面 积 、生均 建 筑 面 积 和 其 他 办 学 条 件 应 参 照中 等 职 业 学 校 设 置 标 准 执 行 。3.300万 元 以 上 的 开 办 资 金 。4.专 任 教 师 师 生 比 达 到 1 20,具 有本 科 以 上 学 历 和 相 应 任 职 资 格
13、 ,专业 教 师 数 应 不 低 于 本 校 专 任 教 师 数的 50%,其 中 双 师 型 教 师 不 低 于30%。每 个 专 业 至 少 应 配 备 具 有 相关 专 业 中 级 以 上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专任 教 师 2人 。5.与 专 业 设 置 相 匹 配 、与 办 学 规 模相 适 应 的 校 内 实 验 、实 习 设 施 和 设备 ,工 科 类 专 业 和 医 药 类 专 业 生 均仪 器 设 备 价 值 不 低 于 3000元 ,其 他专 业 生 均 仪 器 设 备 价 值 不 低 于 2500元 。6.具 有 满 足 教 育 教 学 需 要 的 图 书 馆和 阅
14、 览 室 、与 所 设 专 业 相 适 应 的 校内 实 训 基 地 和 相 对 稳 定 的 校 外 实 习基 地 以 及 实 施 现 代 远 程 职 业 教 育 及学 校 管 理 信 息 化 所 需 的 软 、硬 件 设施 、设 备 (其 中 ,学 校 计 算 机 拥 有 数量 不 少 于 每 百 生 15台 )。7.卫 生 保 健 、校 园 安 全 机 构 健 全 ,教学 、生 活 设 施 设 备 符 合 学 校 卫 生 工作 条 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教 育委 员 会 令 第 10 号 )的 基 本 要 求 ,校园 安 全 有 保 障 。校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
15、2.无信用不良记录;3.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住址,其中申请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有两个以上举办者的,应当提交合作 办学协议,明确各举办 者的出资数额 、出 资方式、权 利 义务, 举办 者的排序、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出资计 入学校注册资本的,应当明确各举办者计入注册资本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占注册资 本的比例。三、学校章程。四、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五、资产情况资产来源、 资金数 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
16、,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 资产的数 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六、校长 、教 师、财务人员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七、营 利性民 办学校需要提交学校党组织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教职 工党员名 单。八、民政、工商(市场监督)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部门名称核准。(注: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5.送达。送达办学 许可证证书。30日 市教育局71.申请。申请人提出申 请并提交申请材料。2.受理。现场对 申 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不 齐的,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3.审查。 审 核材料、到办学场所现场勘察,出具勘察意见。4.决定。依法定程序作出是否准入
17、许可决定。1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审批同上民办初中设立审批1.生均占地面积18平方米以上,田径场环形跑道应在200米以上,且具有场地自有使用权。2.生均建筑面积9平方米以上的自有产权校舍。寄宿制学校应有符合规定标准的学生宿舍和食堂等。3.200万元以上的开办资金。4.以113.5的师生比例配备教职工,其中,专任教师需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任职资格。5.按照班型配足教学需要的物理、化学、生物、计算机、艺术、综合实践教室,心理辅导 、卫生(保健)、安防监 控、多功能教室和 图书阅览室(图书馆)等专用教室,内部设施、设备配备执 行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等
18、文件的通知(辽政发201014号)。6.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体育、 卫生设施和器材。同上5.送达。送达办学 许可证证书。30日区市县(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81.申请。申请人提出申 请并提交申请材料。2.受理。现场对 申 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不 齐的,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3.审查。 审 核材料、到办学场所现场勘察,出具勘察意见。1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审批同上民办小学设立审批1.生均占地面积16平方米以上,田径场环形跑道应在200米以上,且具有场地自有使用权。2.生均建筑面积7平方米以上的自有产权校舍。寄宿制学校应有符合规定标准
19、的学生宿舍和食堂等。3.100万元以上的开办资金。4.以119的师生比例配备教职工,其中,专任教师需具有专科以上学历和任职资格。5.按照班型配足教学需要的科学、计算机、 艺术、 综 合实践教室,心理辅导、卫生(保健)、安防监控、多功能教室和图书阅览室(图书馆)等专用教室,内部 设施、 设备配备执行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印发 等文件的通知(辽政发2010 14号)。同上4.决定。依法定程序作出是否准入许可决定。30日区市县(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96.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体育、 卫生设施和器材。 5.送达。送达办学 许可证证书。1.申请。申请人提出申 请并提交申请材料。2.受理。现场对 申 请材料进行审查
20、,材料不 齐的,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3.审查。 审 核材料、到办学场所现场勘察,出具勘察意见。1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审批同上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民办文化教育学校设立审批具 备 与 办 学 层 次 、规 模 以 及 办 学 内容 相 适 应 的 稳 定 、集 中 、安 全 标 准和 周 边 环 境 符 合 办 学 要 求 的 校 舍 。1.全 日 制 非 学 历 教 育 学 校 :校 舍 建筑 面 积 不 少 于 1000 平 方 米 ,具 有 与所 设 置 专 业 相 应 的 、自 有 的 教 学 设施 、仪 器 设 备 、
21、图 书 资 料 等 。2.其 它 非 学 历 教 育 学 校 :非 学 历 教育 学 校 校 舍 建 筑 面 积 应 不 少 于 200平 方 米 ,并 具 有 与 所 设 置 专 业 相 应的 、自 有 的 教 学 设 施 、仪 器 设 备 、图书 资 料 等 。偏 远 农 村 、海 岛 等 人 口较 少 的 地 区 非 学 历 教 育 学 校 校 舍 面积 标 准 在 保 证 正 常 教 育 教 学 的 前 提下 可 由 当 地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根 据 实 际情 况 确 定 。3.有 稳 定 的 办 学 资 金 来 源 。经 市 内各 区 (中 山 区 、西 岗 区 、沙 河 口
22、区 、甘 井 子 区 、高 新 园 区 )教 育 行 政 部 门审 批 、设 立 的 非 学 历 教 育 学 校 ,开办 资 金 应 不 少 于 50 万 元 ;经 其 它 区市 县 (先 导 区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审 批 、设 立 的 非 学 历 教 育 学 校 ,开 办 资 金应 不 少 于 20 万 元 。4.非 学 历 教 育 学 校 要 配 备 与 办 学 规 模及 所 设 专 业 层 次 相 适 应 的 专 兼 职 教师 队 伍 。教 职 员 工 一 般 不 得 少 于 8 人 ,其 中 ,专 职 教 师 人 数 不 得 少 于 3 人 ;聘 用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以
23、 上 教 师 数 应 低于 教 师 总 数 比 例 的 50%,所 聘 用 教师 应 具 备 与 所 设 专 业 层 次 相 应 的 教师 资 格 或 任 职 条 件 。其 中 ,举 办 以 学 龄 前 儿 童 为 培 训 对象 的 非 学 历 教 育 学 校 除 具 备 普 通 非学 历 教 育 学 校 的 办 学 条 件 外 ,应 同时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同上4.决定。依法定程序作出是否准入许可决定。30日区市县(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101.培 训 内 容 和 形 式 应 符 合 幼 儿 年 龄特 点 和 幼 儿 教 育 规 律 ;2.培 训 课 程 应 为 计 时 性 的 ;3.
24、校 舍 、教 室 及 教 学 设 施 等 除 符 合设 置 非 学 历 教 育 学 校 的 一 般 要 求 外 ,应 配 备 必 要 的 安 防 监 控 设 备 ,还 应符 合 幼 儿 身 心 特 点 ,满 足 保 证 学 生健 康 、安 全 的 要 求 ;4.教 师 及 与 幼 儿 接 触 的 其 他 工 作 人 员应 持 有 妇 幼 保 健 部 门 的 体 检 证 明 。5.送达。送达办学 许可证证书。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分立审批1.行政许可申请书;2.决策机构决议;3.财务清算报告;4.办学评估报告;5.分立后各学校章程;6.分立后各学校
25、资产来源、资产数额及其有效证明文件,并 载明产权 ;7.分立后各民办学校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8.分立后各民办学校校长、教师、 财会人 员的资格证明文件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合并审批1.行政许可申请书;2.拟合并各方决策机构决议;3.拟合并各方财务清算报告;4.拟合并各方签订的协议;5.合并后学校的资产来源、资产数额及其有效 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6.合并后学校章程;7.合并后民办学校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8.合并后民办学校的校长、教师、 财会人 员资格证明文件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变更名称审批1.
26、行政许可申请书;2.决策机构决议;3.名称核准资料;4.变更后学校章程;5.变更后各民办学校决策机构组成人员、校长 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变更地址审批1.行政许可申请书;2.决策机构决议;3.变更后学校资产权属及合法使用的有效证明文件;4.变更后学校教育教学设施等应达到学校设置标准条件证明文件;5.有关部门出具的安全审验文件2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变更审批【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
27、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分立、合并民 办学校的,审 批机关 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 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 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 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 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名称、层 次、类别的 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 批机关 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变更层次或类别审批大连市民办教育学校设置规定(大教2017156号) 1.行政许可申请书;2.决策机构决议;3.变更后民办学校章程;4.变更后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设施条件证明文件;6.变更后学校培养方案、课程设置、教学计划、师资配备1.申请。申请人提出申 请并提交申请材料。2.受理。现场对 申 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不 齐的,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3.审查。相关人员审 核材料、变 更 办学场所要 对办学场所进行现场勘察,出具勘察意见。4.决定。依法定程序作出是否准入许可决定。5.送达。送达办学 许可证证书。分立、合并、变更层次、 类别30日;变更名称、地址举办者、校长20日市、区市县(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