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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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福 建 省 教 育 厅 文 件闽教基 200759 号关于印发福建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市、区)教育局,福州一中、福建师大附中:为了加强我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的办学行为,保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顺利进行,我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组织人员在认真总结,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对原省教委印发的福建省全日制普通中学学籍管理和成绩考核办法(闽教2000 中 15 号) 进行了修订。现将福建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2、)印发给你们,请及时转发到所属各高中学校执行。学籍管理是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最基础的教学常规管理,是学校教学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都要高2度重视和认真执行福建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要向教育行政工作人员和全体师生公布,并组织宣传学习;要结合贯彻实施,对高中学籍管理进行一次检查并及时改进工作;要加快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建设步伐,实现普通高中教育管理现代化、信息化,使我省学籍管理逐步科学化和规范化。各地在执行过程中要及时总结经验,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我厅基础教育处。福建省教育厅二 七年十月十一日主题词:教育 高中学籍 管理 通知抄送:教育部基础教育司、省人大

3、教科文卫委,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文教卫体委,省普教室、省会考办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 2007 年 10 月 11 日印发3福建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普通高中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加强学校管理,提高教育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福建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人民政府、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和完全中学高中部(以下简称“普通高中” )

4、。第三条 本办法按学校管理的隶属关系,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由学校具体组织实施。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第四条 普通高中新生入学,必须参加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高中阶段学校的招生考试(或设区市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授权学校组织的招生考试),按照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或经授权的学校)制订的招生方案,由招生学校根据学生填报的志愿、招生考试成绩及三年综合素质评价情况,对考生的德、智、体、美等综合评价、 择优录取。4学校不得拒收符合录取条件,并能适应学习、生活的适龄残疾学生入学。第五条 普通高中的设班计划和招生人数,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拟定, 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普通高中的年招生规模,一般不少于 6 个

5、班,不超过 20 个班。班生数不得超过 54 人。第六条 凡被录取的新生,须凭入学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规定时间内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下同)应向学校申请延期注册,学校可保留其入学资格。对开学后两周内不到学校注册,又不办理延期注册手续者,招生学校应查明原因,作出保留入学资格或取消入学资格的处理。对取消入学资格的,学校应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因病须休学治疗的新生,按休学规定办理。经批准后,可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第七条 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流动人口子女,已随父母在非户籍所在地接受初中阶段教育且取得

6、初中学籍的,要求在非户籍所在地继续接受普通高中教育,可允许其参加当地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具体招生办法由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第八条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及归侨学生、归侨 子女、华侨子女要求在我省普通高中就读的,可参加当地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照顾,具体办法由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5获得接受外国学生资格的学校可接受适龄外国学生入学,并可获得学籍。外国学生入学必须符合教育部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 4 号)的有关规定。第九条 新生办理入学注册手 续后,即取得学籍。学校应在开学后 15 天内编制新生花名册(附表 1)和电子学籍注册学生名单上

7、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第三章 考勤与评价 第十条 学校对学生上课、实验和参加综合实践活动、班会、校会和课外活动等统一规定的活动,实行考勤制度。有正当理由不能参加的,必须请假;不请假或超过请假期限的,均按旷课处理。对无故旷课和经常迟到、早退的学生,学校应及时家访,与学生家长互相配合加以教育。第十一条 对学生的评价,包括综合素质和学科学业成绩(含综合实践活动、学科模块学习及学业基础会考成绩,下同)两个方面。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和学科学业成绩考核办法按省教育厅印发的福建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指导意见(试行)和福建省普通高中新课程模块学习评价及学分认定实施意见(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评价

8、情况应记入学生学习报告单和学籍档案。外国学生免修思想政治课。第十二条 学科学业成绩的考核,分考试、考查两种。6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信息技术、通用技术、体育与健康可实行考试,成绩评定可采用等级制或百分制。综合实践活动、艺术(或美术、音乐)、通用技术实践操作以及物理、化学、生物的实验操作等可实行考查。考查成绩原则上实行等级制,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第评定。学校可依据课堂表现、课内外作业、周(日)记、提问、实验操作、书面测验、作品展示、朗读、背诵等方式综合评定。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对学生学科学业成绩的考核要体现发展性评价的导向和要求,严格控制考试次数

9、,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促进学生综合素质提高和身心健康发展。第十三条 普通高中实行学业基础会考制度,学校按有关规定组织学生参加学业基础会考,并将学生的学业基础会考成绩记入学籍档案(纸质档案与电子档案)。第十四条 学生因模块学习评价不合格而不能获得学分的,可以申请重考或参加其他教学班相同学习模块的考核,重考合格后可获得学分;重考仍不合格的,允许重修或改修其他模块(必修模块和有必修学分要求的选修模块不能放弃)。重修要在接到必修学分不被认定通知后的一学年内完成。对参加省级学业基础会考成绩不满意的学生,可允许其在校期间多次参加重考,成绩按最高的一次记录。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情况和学科

10、学业成绩,决定学生的升级、留级、毕业或结业。第十六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学科学业考核,须事先向学校提出申请, 经批准,可以缓考。凡擅自缺考或考试、考查作弊者,该7生该模块的考试成绩以零分计(注明“旷考 ”或“作弊”字样)。学校应视情节轻重以及本人对错误的认识,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对要求重考者,经学校批准,可参加重考。第十七条 在高中学习期间,凡参加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含与其他部门联合)组织或同意组织的学科竞赛获三等奖以上的学生,可向学校申请免修相应学科必修模块的部分或全部课程,其获奖学科可免于参加全省学业基础会考,成绩记载为 A 等级。第四章 升级与留级第十八条 学生在学年总评中综合素质评价合

11、格,且在每个学习领域都获得一定学分,符合升级条件者,准予升级。第十九条 学生综 合素质评价合格,并在科学研究、发明创造或其他方面有特殊才能并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经学校审查批准,即使模块考试成绩不符合升级要求,本人要求升级的,也可准予升级。第二十条 确因学习困难无法跟班学习,且在同一学年内经重考,仍有三个以上必修科目所有必修模块学习评价都不合格的学生,可向学校提出留级申请,经学校批准,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可予以留级。学校应严格控制留级学生数量。由于办学条件的限制,实行留级制度有困难的学校,可允许学生带科升级。高三年级的学生一律不得留级。8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

12、因必须休学的,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附表 2),出具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包括学生病历及医疗收费发票等)或其他有效证明,经学校同意,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办理休学手续。学生因病休学,疾病情况必须记入学籍卡片,并由学校在学生报考高一级学校时,如实填写体检表中“ 既往病史” 栏目。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一学期内累计请假(包括病假、事假)时间超过八周仍不能到校上课的,应办理休学手续。患有传染病或患有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其不能在学校进行正常学习疾病的学生,学校可令其休学。第二十三条 学生因出国探亲或出国(出境)留学需要办理休学手续,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提出书面出国(出境)休学申请,出具

13、出国签证、 护照等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审核,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同意休学,并保留学籍两年。学生的有关材料由学校保存备查。 凡经同意保留学籍的出国(出境)留学生,在学籍保留期间,需回原校就读的,应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向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根据学生本人实际情况予以安排。学籍保留期满,未回校就读的,可按自动退学处理。第二十四条 高三年级最后一学期原则上不办理休学手续。如遇特殊情况,确有正当理由必须休学的,可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9提出书面申请,出具有效证明,经学校审核同意,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休学。第二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限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须在休学

14、期满前 15 天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向学校申请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经学校同意,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可继续休学一年。一个学生在校期间最多只能休学两年,休学两年仍不能复学者,应办理退学手续。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时,学校应及时通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申请复学。因病休学的学生,须持休学证明和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康复证明,及时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复学的学生,应编入休学时的年级学习。第六章 转学与退学第二十七条 学生因家庭居住地跨省、市、县迁移(不含同城区内迁移),且户籍已迁入居住地确须转学的,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同意,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办理转学

15、手续须提供转学申请表(附表 3)、户籍本原件和复印件、转 学证明(附表 4)、学生学籍卡片及新生入学录取登记表等有关证明材料。第二十八条 转入学校不得无故拒收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因班生数原因无法接纳的,应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在未10落实转入学校之前,转出学校不得出具转学证明,对未申请转学的学生不得迫使其转学,如由此造成学生辍学的,由转出学校承担责任。第二十九条 普通高中之间的转学执行同级互转的原则。第三十条 普通高中学生申请转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经转入学校同意,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普通高中应准予转学。第三十一条 转学一般在开学后两周内办理,除父母工作调动等特殊原因外,学期中途一般

16、不予转学。高三年级最后一学期原则上不办理转学手续。学生在休学和受处分期间不予转学。引进人员、现役军人、军转干部等子女转学,各设区市可制定具体办法,在手续办理上予以优先。第三十二条 学生转学,转入学校应将其编入转出时的所在年级。第三十三条 学生因患不能治愈的重症或患严重的传染疾病已休学两年,不能坚持或不宜继续在校学习(须附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学生在学习期间因意外伤害性事故导致严重的智力障碍或生活不能自理(须有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学生出国定居(须凭学生本人护照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经司法部门判刑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等特殊原因要求退学的,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退学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准予退学。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一学期内连续无故旷课超过 8 周或累计旷课 10 周及以上,其间经学校与家长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者;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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