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龙泉市市区 公共租赁住房 保障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住房保障 管理制度 ,实 行 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完全并轨运行,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 2013178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全面推进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浙建保 201482号) 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住房保 障,是指市人民政府根据社会保障政策,实行政府公共服务,以提供公共租赁住房或 提供 租赁住房补贴方式 帮助本市 区
2、 范围内住房困难家庭解决住房问题的保障措施。 本 办法 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 是指由政府主导投资、建设、管理,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类主体投资建设 并 纳入政府统一管理,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 专门配租给住房困难家庭的 保障性住房。 2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筹管理、分级建设、公平公开 、 解困优先 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是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任主体,制定 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发展 总体规划,建立建管机构,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 第六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是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主管 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
3、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年度计划, 统筹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房源调配工作; (二)制定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相关制度,公布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信息 和 执行标准,以及监督管理等综合性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住房保障 和 房屋管理中心 是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受理 审核工作; (二)实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物 配租及补贴发放工作; (三) 负责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 八 条 下列部门根据各自职责 分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协助配合、行业监管等有关工作: 3 公安局负责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家庭 (以下简称“申请家庭”)
4、 户籍、车辆的 查询 工作。 民政局负责申请家庭经济条件 的 核 查工作 。 人力社保局负责 申请家庭特殊病种人员认定及 社会保险缴纳、就业情况等 核 查工 作。 卫 计 局负责 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 的 核查 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申请家庭 的 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登记情况的 核 查 工作。 人民银行 负责配合市民政局对申请家庭的经济 条件进 行 核查。 国土资源局负责申请家庭 本市 房产及 土地 使用 情况的 核 查工作。 房改 办 负责申请家庭的房改情况、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等 核查 工作。 征 收办 负责申请家庭房屋征迁情况的 核 查 工作。 各街道负责申请家庭的 初步审查 工作。 发
5、改局负责 制定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电力局 负责为住房保障 实施 部门提供相关职责范围内的服务 工作 。 统计局负责 发布 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 4 法院负责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提供司法保障及法律服务 , 对申请家庭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信息的核查, 并对申请家庭的不诚信行为记入相应的征信系统 。 由 住建 局牵头 、 公安、 民政、 国土 、 房改、征收办、 街道等相关部门应建立联合审查机制,并成立由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的住房保障领导小组, 有利 于住房保障工作的沟通 协调 ; 对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受理审核中难以审定的疑难对象, 则由住房保障领导小组进行讨论审定。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
6、保障实行有偿承租和有限期承租,以提供 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的方式实施保障 ,并根据保障对象 经济状况 的差别 实施 梯度保障。 第二章 房源筹集与建设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政府直接投资建设、改建和收购的 保障性 住房; (二)政府在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 建的 保障性 住房; (三) 政府批准对 非居住用房进行 改建或 改造的 保障性 住房; (四)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等按有关规定调剂转换的房屋; 5 ( 五 )腾退的公有住房、原廉租住房 、社会捐赠 及其它渠道筹集的 保障性 住房。 第十一条 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
7、,统筹建设、合理布局。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包括 独立选址建设和 在商品住宅、拆迁安置房等住宅项目中配建两种方式。 独立选址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市政府指定的建设主体负责实施; 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主体与对应的住宅项目为同一主体 ,在 商品 房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 10%。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予以 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保证供应 。 独立选址建设以及在拆迁安置房项目中配建 的公共租赁住房,其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建成后无偿移交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部门。 独立选址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建筑规模
8、不超过项目地上建筑物总建筑面积的 10%。 在商品住宅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其建设用地以招拍挂方式供应,在建设用地招拍挂时应当明确所配建公共租 赁住 房执行无 移交或有偿收购事宜。 6 第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 设计和建设应符合相关规定以满足基本居住需求。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 应与对应的住 宅项目统一进行方案设计与建设,确保建设标准不低于对应的住宅项目。在 商品住宅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应按照土地出让合同及保障性住房配建协议的约定按期开、竣工及交付使用; 在 拆迁安置房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应按照保障性住房年度建设计划按期开、竣工,并与对应拆迁安置房项目同步交付使用。 公共租赁住房建
9、设涉及的城市建设配套费、人防建设费、集中绿化建设费、建设工程规划综合费等行政事业性 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有关优惠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独立选址建设和在拆迁安置房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市政府负责筹措资金;在商品住宅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 建设资金由土地竞得者全额承担。 第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 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 ; (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 (三)按照土地出让净收益的 10%以上或者土地出让金总额的 2%以上提取; 7 (四) 通过投融资等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收购资金; (五)出租公共租赁住房
10、及配套设施回收的 资金; (六)经政府批准可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保障资金; ( 七 ) 社会捐赠及其它方式 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资金。 原有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按照规定及时足额提取 , 筹集的资金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含在建的廉租住房)建设(含购改租)和租赁补贴。原用于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资金,继续用于补贴在市场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并优先用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根据市区经济发展水平、群众生活水平、住房状况、家庭结构和人口等因素,按照保基 本、可持续的要求,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模和各种套型的比例。 新建的公共租赁住 房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 60 平方米以下(中高层、高
11、层可放宽 10平方米)。通过改建、 购买、 长期租赁等其他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面积标准可适 当放宽,但一般不超过 80 平方米。 公共租赁住房向保障对象交付使用前,应按照省建设厅等部门发 布的公共租赁住房装饰装修基本要求,为公共租赁住房8 提供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具备入住条件。已装修的廉租住房调整为公共租赁住房的,其装修标准可不做调整。 第十七条 已经配租或已经建成尚未配租的廉租住房纳入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管理。在建的廉租住房项目,建成后统一纳入公共租赁 住房房源 管理。 本市“十三五”住房保障规划确定的廉租住房规划目标和年度计 划,并入公共租赁住房规划目标和年度计划统一实施。 第十八条
12、 市人民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人为市人民政府, 授权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中心 为住房保障实施部门对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统一管理。 成幢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按幢办理 不动产登记 ;严禁改变公共租赁住房性质,变相出售或违规使用。 第 三 章 保障 对象和 方式 第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 包括: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 、外来务工人员 。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 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居民低保标准 2.5 倍的 市区常住 居民 户口家庭。 申请家庭成员中有车辆或 在工商登记中涉及的 企业法定代表人、私营9 企业主、股东、企业合伙人、企
13、业出资 等 (包括 1周年内办理过户或注销的车辆及工商登记、税务登记) ,不列入低收入家庭。 低保家庭是指取得市民政部门核发有效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的保障家庭。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 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市市区人均可支配收入 80%的 市区常住 居民 户口家庭。 新就业人员,是指全日制大 专以上院校毕业,已在本市就业但 毕业未 满 5 年的 无房人员 。 外来务工人员,是指 在本市市区稳定就业且 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通告中公布 的年度市区人均可支配收入数据由市统计部门提供 ,申请家庭参加申请前 6 个月的人均月
14、收入可作为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的参考依据。 第 二十 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以家庭为单 元 , 保障方式包括实物配租 和 租赁补贴 。 住房保障实施部门可根据房源具体情况与保障 家庭综合情况确定保障方式。 实物配租是指市人民政府向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保障 且符合保障 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 金的保障方式。 住房保障实施部门根据保障家庭人口结构、数量并结10 合实际房源套型予以配租, 每户实际配租面积最大不超过 60 平方米( 以 实际房源套型为准)。 租赁 补贴是指向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且符合保障 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 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 到市场 自行承租住房的保障
15、方式。 采取租赁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按照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与 保障家庭现住房面积的差额确定 , 每户补贴最高不得超过 50 平方米。 中等偏下收入住房 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 、外来务工人员 的 租赁补贴 额度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补贴额度标准的 70%。 租赁补贴家庭每户每月货币补 贴不足 100 元的,按 100元计发。 第 二十一 条 住房保障实施部门 根据市区家庭平均住房水平、 房源情况 以及 保障 家庭的人口结构 、数量 等因素 , 以家庭为单 元 确定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 第二十 二 条 下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优先予以实物配租: (一)城市住房救助对象,即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二)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一级至二级残疾人、 烈士遗属、伤残军人、 见义勇为伤残人员、英雄劳模、市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