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民事案件的主管和管辖.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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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第四章 民事案件的主管和管辖第一节 民事案件的主管第二节 民事案件管辖概说第三节 级别管辖第四节 地域管辖第五节 裁定管辖第六节 管辖权异议第一节 民事案件的主管一、民事案件主管的概念n 主管n 民事案件的主管二、法院主管民事案件的范围n 由民法调整的平等权利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案件n 由婚姻法调整的平等权利主体之间因婚姻家庭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案件n 由经济法调整的平等权利主体之间因经济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案件n 由劳动法调整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劳动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案件n 由其他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争议,法律明确规定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n 由海商法调整

2、的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海事案件n 适用民事诉讼法中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几类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n 三、法院主管与其他机构、社会组织主管的关系n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处理民间纠纷的范围n (二)仲裁机构仲裁民事纠纷的范围n (三)行政机关主管民事纠纷的范围n 四、法院内部的主管关系第二节 民事案件管辖概说一、民事案件管辖的概念和意义民事案件的管辖,是指确定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二、民事案件管辖与主管的关系三、划分法院之间管辖民事案件范围的原则(一)便利当事人进行诉讼和便利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二)

3、均衡各级人民法院的工作负担(三)原则规定与灵活规定相结合(四)维护国家主权n 四、民事案件管辖的分类和种类n (一)民事案件管辖的理论分类n 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n 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n 共同管辖、选择管辖与合并管辖n (二)民事案件管辖的法定种类n 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的转移n 五、管辖恒定n 管辖恒定,是指管辖权的确定,以原告起诉时为准,此后无论案件情况有何变化,案件始终由受诉法院管辖。n 法律规定:民诉法适用意见 第 34、 35条管辖法定管辖 裁定管辖级别管辖 地域管辖 移送管辖 指定管辖 管辖权的转移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

4、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同一级别不同区域的法院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第三节 级别管辖n 一、级别管辖的概念和确定级别管辖的依据n 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n 确定级别管辖的依据:案件的性质、案件影响的大小、诉讼标的的金额大小等。n 二、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n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n 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n 民诉法第 18条 n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n 民事诉讼法第 19条n 1、重大涉外案件。n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下列五类案件:n 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n 信用证纠纷案件n 申请撤销、承认和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n 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n 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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