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统计执 法 检查专业 知 识茂名市 统计局二 OO六年五月二十九日一、统计执法检查概述(一)统计执法检查的定义( 1)统计执法检查: “ 是指统计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程序和方法,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统计活动中贯彻实施统计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以及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 ” 。具体地说,统计执法检查是根据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国家授权县级以上政府统计部门依照法定的权限、程序和方式,对辖区内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统计活动中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统计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采取改进措施或提出改进建议,以及对统计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各种活动的总称。也称统计法贯彻执行情况检查、统计法规执行情况检查、统
2、计法执行情况检查。( 2)检查形式检查要做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按检查时间分有,定期检查与临时检查(不定期检查);按检查方式分有,全面检查、重点抽查、专项检查(含数据质量检查)等,按省局要求,特别强调执法检查要做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二) 统计执法检查的目的( 1)保证统计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促进依法统计;( 2)保障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 3)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三)开展统计执法检查的法律法规依据( 1)统计法及其统计法实施细则;( 2)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 3) 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四)统计执法检查内容( 1
3、)有无侵犯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的行为;( 2)是否存在违反统计制度和法定程序修改统计数据的行为;( 3)是否存在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和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4)是否依法设立统计机构或配备统计人员;(5)是否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帐;(6)统计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其调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7)统计调查项目是否依据法定程序报经审批、备案;是否在统计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法定标识;( 8)是否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调查方案进行调查,有无随意改变调查内容、调查对象和调查时间等问题; ( 9)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泄露国家秘密、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
4、和私人、家庭单项调查资料的行为;( 10)从事涉外社会调查是否具备法定资格,是否依法报经审批或备案,是否在调查表首页显著位置标明法定标识;( 11)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五)处罚形式统计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统计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统计法律责任的其他几种形式: 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 其他行政责任:包括通报批评;取消荣誉称号、追缴物质奖励和撤销晋升的职务。(六)统计行政罚款数目及去处企业事业组织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可以处 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
5、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可以处 1万元以下的罚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统计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所列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 1倍以上 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 3万元以下的罚款。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款项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七)统计执法情况通报对统计违法较轻的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处分的情况下,可采取在内部行文的方式,予以通报批评;当事人统计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在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处分的同时,对其中重大的或者具有普遍教育意义的案件,可在报刊、电台、电视台、网站等新闻媒体予以通报。二、统计违法行为的种类及表现特征统计违法行为的种类主要有以下十五种:(一)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行为虚报统计资料,是指行为人(也就是具有报送统计资料义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统计法律和统计制度的规定,以高于实际统计数据报送统计资料的行为。其特点是以少报多的行为。瞒报统计资料,是指行为人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规定,以低于实际统计数据报送统计资料的行为。其特点是以多报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