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税收服务转型升级 税企和谐共促发展深圳文化创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专场宣讲会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文 化 企业的营业税优惠政策文化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关文件n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 2009 31号)n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 2009 34号)n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省市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 2010 122号)文化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关文件n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11
2、 92号) n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09 111) 一、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营业税优惠政策n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 2009 31号)规定,自 2009年 1月 1日至 2013年 12月 31日执行下列税收优惠政策:n (一)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
3、一、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营业税优惠政策n (二) 2010年底前,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按规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征营业税,期限不超过 3年。n (三)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一、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营业税优惠政策n 本通知适用于所有文化企业。文化企业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企业。具体范围包括:n 1. 文艺表演团体;2. 文化、艺术、演出经纪企业;3. 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展览的企业;4. 从事演出活动的剧场(院)、音乐厅等专业演出场所;5经国家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设立的文物商店;6
4、. 从事动画、漫画创作、出版和生产以及动画片制作、发行的企业;7. 从事广播电视(含付费和数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发行的企业,从事广播影视节目及电影出口贸易的企业;8. 从事电影(含数字电影)制作、洗印、发行、放映的企业;一、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营业税优惠政策n 9. 从事付费广播电视频道经营、节目集成播出推广以及接入服务推广的企业;10从事广播电影电视有线、无线、卫星传输的企业;11从事移动电视、手机电视、网络电视、视频点播等视听节目业务的企业;12从事与文化艺术、广播影视、出版物相关的知识产权自主开发和转让的企业;从事著作权代理、贸易的企业; 13经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从事网络图书、网络报纸
5、、网络期刊、网络音像制品、网络电子出版物、网络游戏软件、网络美术作品、网络视听产品开发和运营的企业;以互联网为手段的出版物销售企业;一、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营业税优惠政策n 14从事出版物、影视、剧目作品、音乐、美术作品及其他文化资源数字化加工的企业; 15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出版企业;16出版物物流配送企业,经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许可设立的全国或区域出版物发行连锁经营企业、出版物进出口贸易企业、建立在县及县以下以零售为主的出版物发行企业;17经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许可设立的只读类光盘复制企业、可录类光盘生产企业;18采用数字化印刷技术、电脑直接制版技术( CTP)、高速全自动多色印刷机、高速书刊装订联动线等高新技术和装备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印刷企业。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营业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 2009 34号) 规定,自2009年 1月 1日至 2013年 12月 31日,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以及资产划转或转让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等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