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归集业务讲解归集业务讲解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处2016.112政策依据l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国务院令第 350号)号)l 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 (建金管(建金管 2005 5号)号)l关于贯彻执行关于贯彻执行 北京市实施北京市实施 若干规定若干规定 的通知的通知(京房公积金国管发(京房公积金国管发 2006 2号)号)l关于转发关于转发 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和和 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
2、法 的通知(的通知(京房公积金国管发京房公积金国管发 2006 3号)号)l关于印发关于印发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规定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规定 的通知的通知(京房公积金国管发(京房公积金国管发 2006 17号)号)l关于改进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有关工作的通知(国机房资关于改进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有关工作的通知(国机房资 2014 218号)号)l关于放宽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条件的通知(国机房资关于放宽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条件的通知(国机房资 2015 10号)号)l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方便单位和职工办事的通知(国机房资
3、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方便单位和职工办事的通知(国机房资 2016 10号号 )3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第一章 单位开户登记 第二章 个人账户设立 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第四章 住房公积金短信服务第五章 住房公积金汇缴、补缴 第六章 约定缴存第七章 提取 第八章 转移 第九章 信息变更 第十章 月缴存额年度调整 第十一章 结息、对账、查询 4第一章 单位开户登记 根据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机关房改字 1999 157号)第一条第(一)款: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包括全国人大机关、全国政协机关、高法院、高检院、国务院各部门)及其所属在京企事业单位
4、(包括全民、集体、股份制、外商投资企业和其他进行工商税务登记的企业)及其在职职工都应按照 条例 的规定,在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建立住房公积金。5第一章 单位开户登记 根据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中央在京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工作实行归口管理的通知 (国管房改字 1999 277号)第二条,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 管理 中央企业及其下属单位(即下属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住房资金(包括公有住房出售收入、购房补贴资金、住房公积金、公共维修基金等)等。 ”第三条, “ 中央企业及其下属单位中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要在 1999年 12月 31日前,在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建立住房公
5、积金管理账户。已经建立住房公积金但没有纳入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系统的,要在本通知印发后,转入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账户,按照 住房委员会决策、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 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 ”6第一章 单位开户登记 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的时间要求:1.新设立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 30日内 ,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2.单位在中心进行开户登记审批通过后,在 20日内到经办网点办理具体账户设立手续。7第二章 个人账户设立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 2条: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
6、会团体及其 在职职工 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在职职工:1.公务员;2.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的职工,不论工作时间长短;3.虽未签订合同,但经过劳动仲裁部门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满六个月以上的职工。8第二章 个人账户设立特殊人群 :一、农民工 双方自愿原则 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 (建金管 2005 5号):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二、借调、外派职工 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第 22条:借调、外派职工,由与职工确立劳动关系的单位负责落实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三、派遣公司的劳务人员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9第二章 个人账户设立个人账户设立流程 :1.单位经办人在单位版上准确填报职工姓名、身份证号、月缴存额等职工个人信息。2.银行网点在系统中 , 收到新开户职工个人信息后 , 进行联网核查。联网核查一般在 24小时内完成,核查通过的会生成个人账号,单位经办人可通过单位版进行查询。10第 三 章 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是缴存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是贯彻 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防范风险,全面禁止转账支取的必要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