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基本原则解析北京市统计局法规处周晓明一 法的 “ 公理 ”平等:不管是谁,一视同仁。公平:任何人不能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正义:给每一个人他应该得到的。美国 约翰 罗尔斯 正义论 美国 罗纳德 德沃金 至上的美德 平等的理论与实践 本 章 小 结 “平等 ”、 “公平 ”、 “正义 ”是整个法学的 “公理 ”,是法学的逻辑起点。法律的所有基本原则,都源于这些 “公理 ”。二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1.比 例 原 则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为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必须有法律依据,还必须使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内,保持二者处于适度的比例。 一般认为比例原则包含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均衡性原则三个子原则。 行政机关 所采行的措施必须能够实现行政目的或至少有助于行政目的达成并且是正确的手段。 也就是说,在目的 手段的关系上,必须是适当的。1.1 适当性原则案例 1:铁道部春运提价案2001年,铁道部在春运前正式下发关于春运涨价的通知。2002年 2月 27日,北京市高级法院对河北律师乔占祥不服铁道部票价上浮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北京市一中院的判决,原告乔占祥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