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预防接种相关政策解读市卫生局疾控科 容剑东一、预防接种发展史 v我国预防接种工作大致经历三个时期。 1.计划免疫前期2.计划免疫时期3.免疫规划时期计划免疫前期从 1950年至 1977年,这一阶段我国消灭了天花,于 1963年发布了 预防接种工作实施办法 ,并逐步开展卡介苗、糖丸、百白破三联疫苗和麻疹疫苗的接种。 计划免疫时期v 从 1978年至 2000年,在这一阶段我国实施儿童计划免疫,基本建立健全了计划免疫冷链系统,相继实现了以省、县、乡为单位儿童卡介苗、糖丸、百白破三联疫苗和麻疹疫苗接种率达到 85%目标,实现了无脊灰证实的目标,疫苗针对传染病发病率控制在较低水平。 免疫规划时期从
2、2001年至今,这一阶段是巩固成绩、扩大内容、提高质量,保证预防接种工作可持续发展的时期,在这一阶段我国将乙肝疫苗纳入计划免疫, 2007年国务院发布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将甲肝、流脑等 15种可以通过接种疫苗有效预防的传染病纳入国家免疫规划。 二、预防接种政策v 1. 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即计划免疫。我国预防接种的疫苗分为两类,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
3、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我国还将预防接种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由政府购买服务,预防接种单位要为市民提供免费服务。2.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 2004年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规定 “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 ”,从 2006年 9月开始,我国对入园入托、入学的儿童实行查验预防接种证,这样既可以提高强制计划免疫的接种率,又能发现漏种的疫苗并及时补种,还可以有效降低学校传染病的发生。3.预防接种严格按 预防接种工作规范 执行 在疫苗使用管理、冷链系统管理、预防接种服务、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与事故的报告及处理等方面均需按规范执行。规范中未提及的,在后期也作了补充。如:我局 2009年
4、 6月 18日下发的 关于进一步依法做好人用狂犬病疫苗预防接种工作的通知 (湛卫防 2009 4号)。湛卫 2010 30号转发省卫生厅 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 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 2009年版) 的通知 。4.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需报告和作调查处理2008年卫生部第 60号令公布的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 规定,医疗机构、疾控机构和接种单位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应及时向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我局湛卫 2010 71号转发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下发了 转发关于全国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方案的通知 (粤卫 2010 121号)。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后下发的文件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后下发的文件v 卫生部、财政部、发改委、药监局、教育部联合下发 “扩免通知 ”v 财政部与卫生部 “关于下达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的通知 ”(财社 2007233号) 疫苗、注射器的购置费用 20.3亿元v 财政部与卫生部 “关于下达中央补助地方国家免疫规划资金的通知 ”(财社 2007234号) 接种补助 6.9亿元v 卫生部关于印发 扩大免疫规划实施方案 的通知(卫疾控发 2007305号)v 卫生部关于印发 2007年度扩大免疫规划项目管理方案 的通知(卫规财发 20073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