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性騷擾防治法暨相關法規、案例分析雲林縣警察局組長 許世慧一、何謂性騷擾 ?n 廣義而言,所謂的 性騷擾是指一些與性有關的行為,且此行為足以影響兩性工作的尊嚴者。 1990 年 歐洲共同體對性騷擾的定義n 性騷擾的界定:一切不受到歡迎的, 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言行舉止 , 讓被行為者感到不舒服不自在,覺得被冒犯,被侮辱;在嚴重的情況下,會影響到被行為者就學或就業的機會或表現者 。二、法律規範之定義n 性騷擾防治法(以下稱本法)第二條規定 , 係指 性侵害犯罪以外性侵害犯罪以外 ,對他人實施 違反其意願違反其意願 而與性或性別有關與性或性別有關 之行為, 且且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
2、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 損壞他人人格尊嚴 ,或 造成使人心生畏佈 、 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 ,或 不當影響 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n 其他相關法令定義(一) 兩性工作平等法兩性工作平等法 ,該法所稱的性騷擾,謂下列兩款之一:、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
3、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n 因此, 舉凡對被害人提出有關於性的要求、性的交換(如交換工作機會、考績、升遷等),或為與性有關之言語、舉動,如開黃腔、吃豆腐、毛手毛腳、展現猥褻影片、公然暴露性器官、跟蹤或任何被碰觸的人覺得不舒服的身體觸摸,甚至是猥褻的舔舌頭、拋媚眼、盯著身體猛看等,都屬之。(二) 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平等教育法 ,指公私立各級學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 未達性侵害之程度 者: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
4、之機會或表現者。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性騷擾的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三、相關法令罰則n 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性騷擾罪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 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 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罪, 須告訴乃論 。n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三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下罰鍰:(一)故意 窺視 他人臥室、浴室、廁所、更衣 室,足以妨害其隱私者。(二)於 公共場所 或 公共得出入之場所 ,任意 裸體或為放蕩之姿勢 ,而有
5、妨害善良風俗,不聽勸阻者。(三)以猥褻之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 調戲異性者。n 猥褻乃指 姦淫以外 之一切滿足自己之性慾,或足以挑逗他人引起性慾之有傷風化之色慾行為而言 。四、職場性騷擾的種類 n 交換式的性騷擾性賄賂:以利誘方式要求被行為人提供性服務性威脅:以威脅方式要求被行為人提供性服務n 敵意工作環境性別騷擾:嘲諷、羞辱或貶抑被行為人的生理性別,性別特質或 性取向 之價值或尊嚴( 如太平公主、娘娘腔、男人婆等評語 ),或貶抑某性別的黃色笑話,例如:小姐,你長的好波霸女人是情緒的動物,碰到事情只會哭學院的女生都是花瓶誰教你穿的這麼涼快?被摸活該!沒有被強 暴就算你好運了男生聚在一起公然對女生品頭論足那個女的長的很安全,或是吹口哨、大叫,投以不友善的注視。明知在不受歡迎的情況下仍一再要邀、打電話 等行為。性挑逗:挑逗或侵擾被行為人的身體或性態(如探詢性隱私等)n 非受僱員工的性騷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