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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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对广东省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及相关行政行为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公告为加强人民防空行政执法管理,规范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起草了广东省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及相关行政行为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一)登陆登陆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门户网站(http:/),通过网站首页的“政民互动”“互动交流”,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园中路 901 号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法规宣传处(邮政编码:5105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2、。(三)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发送至:020-86115080。(四)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 2018 年 7 月 31 日。 2 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18 年 7 月 16 日 3 广东省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及相关行政行为规定(征求意见稿)目 录第一章 总 则 .2第二章 行政执法一般程序要求 .3第三章 行政许可 .7第四章 行政处罚 .10第五章 行政征收 .13第六章 行政确认 .14第七章 行政检查 .15第八章 行政听证 .17第九章 行政复议 .21第十章 行政强制执行 .25第十一章 行政应诉 .27第十二章 行政赔偿 .29第十三章 执法监督和责任追究

3、 .33第十四章 附 则 .35 4 第一章 总 则第 1 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广东省实施办法,加强人民防空行政执法管理,规范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广东省实施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 2 条 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行政执法,是指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照人民防空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活动。第 3 条 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规,

4、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第 4 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行政执法。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执法主体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不得再委托其 5 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执法。人民防空部门实施委托执法的,应当报直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对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 5 条 人民防空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接受行政执法培训与考核,并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行政执法过程中,遇有法

5、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第 6 条 人民防空部门行政执法职权按照“三定”方案和业务分工原则分解到各处、科、室和执法岗位。各处、科、室和执法岗位依法履行职责,遵守法定程序,落实行政执法工作。第二章 行政执法一般程序要求第 7 条 人民防空行政执法程序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职权启动,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启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第 8 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调查、检查或者核查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未出示行政执法证的,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员有权拒绝。第 9 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

6、照法定程序,全面、客 6 观、公正、及时地收集证据。行政执法证据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第 10 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记录在案并进行审查,采纳其合理意见。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因当事人提出申辩而作出对其加重处理的决定。第 11 条 需要进行听证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应当举行听证。第 12 条 行政执法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

7、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主要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7 (二)事实和证据;(三)适用依据、条款;(四)决定内容;(五)履行方式和时间;(六)救济途径和期限;(七)行政执法机关印章和决定日期;(八)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第 13 条 行政执法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行政执法决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生效的,应当载明生效的条件或者期限。第 14 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决定,应当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或者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或者附卷的决定书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无法直接送达的,送达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第 15 条 当事人对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8、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上一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受理当事人的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第 16 条 当事人对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或者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 8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积极应诉。第 17 条 当事人对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 18 条 非因法定事由、未经法定程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不得撤销、变更已生效的行政执法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

9、其他法定事由必须撤回或者变更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第 19 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使用的行政执法文书应当符合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有关行政执法文书使用和案卷评查的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案卷,将办理完结的行政执法事项的有关材料编目装订、立卷归档。第 20 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事项有明确期限规定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第 21 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

10、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9 第三章 行政许可 第22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在办公场所和网站公示下列内容:(一)行政许可事项及实施主体;(二)实施行政许可的法定依据;(三)行政许可的条件;(四)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期限;(五)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六)需要申请人提供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以及提出申请的方式;(七)法律救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办法;(八)投诉电话。第23条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由申请人提出,也可以由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委托代理人代理申请行政许可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第2

11、4条 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一)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10 (三)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第25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第26条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核查过程应当进行记录,注明核查时间,由工作人员签字。第27条 经审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认为行政许可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应当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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