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区政务服务事项核填范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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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全区政务服务事项核填范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2016 年 2 月全区政务服务事项核填范例本范例,包含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体育局、工商局 4 个部门的 4 项事项的规范性填写样本和具体内容的填写要求,对一般性事项、审查环节涉及多处室、委托代受理事项和即办件 4 类情况的具体核填要求,均予以简要说明,尤其对特别注意事项予以重点标注。请各有关部门逐条逐项认真阅读,仔细梳理核填,使填写内容规范、准确、无误,确保顺利导入宁夏“政务云”平台,尽早开展网上审批、网上办事,并通过宁夏政务服务网向社会对外公布。联系人及电话: 宋双平 0952-4618455郭 娟 0952-2688816 范例

2、(1)范例 1 是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部分事项为例,全面示范政务服务事项目录、信息表、办理流程 3 张表的规范性填写要求及注意事项。由于自治区部门和市县(区)在事项核填中个别地方的差异性,具体填写要求,全部在对应批注中予以说明,请认真阅读并遵照执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政务服务事项目录事项名称序号项目 (子项)职权类型 备注1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审批 无 行政许可2 矿业权价款征收 无 行政征收3 采矿权抵押备案 无 其他类(1)单独选址的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建设用地审批4 建设用地审批(2)城市、城镇、工业批次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建设用地审批行政审批(不列入权力清单)宁夏国土资

3、源厅电子政务系统4-1 建设用地审批信息表(1)单独选址的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建设用地审批事项名称 建设用地审批单独选址的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建设用地审批事项编码 职权类型 行政审批(不列入权力清单)办理类型 承诺件委托授权类型 审 核 上 报 权办理主体 自 治 区 国 土 资 源 厅 行 政 审 批 办 公 室申请主体 市、县(区)人民政府申请条件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用农用地必须有年度计划指标。占用耕地须有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数量限制 无法律依据【行政法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 年国务院令第 257 号)第十一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

4、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予以公告,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档案,并抄送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标志。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或者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1 年国务院令第 588 号)第十条第二款 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需要,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土地

5、开垦区、建设用地区和禁止开 垦区等;其中,乡(镇)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还应当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00 年)第十五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区定界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申报材料1.市、县(区)人民政府建设用地请示;2.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及界址点坐标;3.市、县(区)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审查报告(系统自动生成);4.建设用地申请表、一书四方案(系统自动生成);5.项目预审文件;6.项目可研初设(核准)等批准文件、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7.采矿许可证、矿产压覆报告的审查意见;8.土地复垦报告专

6、家评审意见;9.如涉及占用林地,需出具国家林业局或自治区林业局占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如涉及违法用地,需附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没款收据、财 政部门没收违法建筑物的函以及对当事人的处理情况;如涉及占用农垦管理范围内土地,需农垦管理局出具同意占用土地的说明。服务表格 建设用地申请表收费依据和标准收费名称: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费依据:宁财(综)发2009637 号收费标准:1.银川市(金凤区、西夏区、兴庆区):属于第八等别,收 费标准 42 元/平方米; 2.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属于第十等别,收费标准 28 元/平方米;3.灵武市:属于第十二等别,收费标准 20 元/平方米; 4.青铜峡市、吴忠市利

7、通区、中卫市沙坡头区、贺兰县 、石嘴山市惠农区、平罗县、永宁县:属于第十三等别,收 费标准 16 元/平方米; 5.固原市原州区、中宁县:属于第十四等别,收 费标准 14 元/平方米;6.海原县、泾源县、隆德县、彭阳县、同心 县、西吉县、盐池县、红寺堡:属于第十五等别,收 费标准 10 元/平方米。法定期限 20 个工作日承诺期限 10 个工作日(不含缴费、补正时间)特殊环节 无年审或年检 无事项公示 宁夏政务服务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测绘局)网站办理地点 自治区政务服务大厅国土资源厅窗口联系电话 0951-6982628监督电话 0951-5033689、6982656办理查询申请人可通过宁

8、夏政务服务网、自治区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电话、手机 APP 客户端、自治区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等方式查询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进程。在线办理链接4-2建设用地审批办理流程(1)单独选址的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建设用地审批程 序 责任单位 工作内容 办结时限受 理政务服务大厅窗口 对申请人申报材料的齐全性和合法性进行初审, 对符合要求的申 请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 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对不符合要求的,出具 不予受理通知书。不计算在办理期限内土地和矿业权集中审批服务中 心对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在 3 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送达行政 审批办公室。自窗口受理后第3个工作日完成审 查行政审批办公室在 2 个工作日内完成汇总意见。 自窗口受理后第5个工作日完成土地业务审查审核小组会议 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自窗口受理后第10个工作日完成决 定办公室 将代拟的批复文件,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不计算在办理期限内送 达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对批准申请的发放证照、出具办结通知书;对不批准申请的出具不予批准通知书。不计算在办理期限内备 注1.法定办理期限为20个工作日,承诺办理期限为10个工作日。2.审查审核小组会议决定后建设用地审查意见及批复代拟稿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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